帶著農藥去水庫毒魚,然後用絲網捕撈,拿到菜場賣,馬某的這筆生意做了一天,就被執法人員抓到了。10月12日,台州仙居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馬某,今年30歲出頭,家裡包了一塊地,主要種植楊梅樹。楊梅樹不用天天看著,馬某就尋思著做點其他買賣。於是,他想到把打楊梅樹的農藥,投入水庫抓魚。說幹就幹,2014年9月27日早上,馬某攜帶裝有農藥的白色塑料瓶,在官路鎮北岙水電站庫區毒了好幾斤魚,一部分做成魚乾,一部分拿到城關中心菜場賣。一天下來,收入不少,馬某很高興。
9月28日一大早,馬某故技重施。令他沒想到的是,頭一天毒魚造成水庫中的魚死亡慘重,附近的村民看見大量死魚浮在水面上後,進行舉報。執法大隊的人員將馬某當場查獲。經鑑定,馬某銷售的魚中均含有甲氰菊酯成分。
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馬某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在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經構成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官提醒,公共水庫涵養一方水源,垂釣一般都是被禁止的。水庫毒魚的行為更加惡劣,不僅汙染飲用水源,而且捕撈的魚一經售出食用後,會嚴重損害他人的身心健康。無論是投藥捕魚,還是其他行為,只要在生產、銷售過程中摻入有毒成分的,都將受到刑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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