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近日,杭州一小區住戶在小區公共泳池中與狗玩耍,引起其他業主的不滿。
這樣一件小事能夠引發媒體報導,並引起一定關注,正說明公眾對於個別寵物主人打破私人空間與公共空間界限的不可容忍,尤其突出的是養寵物者與不養寵物者之間的矛盾。
這樣的問題,其實一直存在。檢索網際網路即可發現,類似攜帶寵物進公共泳池的事情並不是第一次發生,而因寵物在公共空間引發矛盾的事件也不時見諸媒體。因此,我們不得不發問,我們所處的社會為什麼還不能平衡人與寵物的和諧相處?
需要明確的是,此次小區住戶的行為,是有違社會公德的。無論小區是否設立公共泳池管理規則,基於公民樸素認知,都應該明白公共泳池是不能攜帶寵物狗下水的。正如大家都明白的,公共泳池不能洗衣服、也不能洗菜的道理。
有個別寵物主人,樂於享受他們的應有權利,但很少踐行其應盡的義務。可以在小區裡遛狗,這是他們的權利,但同時需要履行義務,包括牽繩、撿拾排洩物以及不讓寵物進入如泳池、兒童樂園等特定公共空間。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享受權利而不盡到義務的後果,會加劇社會對於寵物以及寵物主人的不滿。所以,每每出現寵物隨地便溺主人不收拾、遛狗不牽繩等行為時,輿論的聲音總會一片倒指責,也總會有聲音不斷呼籲寵物主人要提高自身素質,某種程度上,寵物行為本身可能是其主人個人素質的映射。
但現實中,受寵物主人學識文化、經濟背景、生活習慣等因素制約,這樣的呼籲似乎沒有太大作用。我們所處的社會已高度發展,但還不能平衡人與寵物的和諧相處,還需要更強的社會秩序約束寵物主人恪守應盡義務。
通過社會秩序來約束養寵物者,不同於出臺地方性法規或管理文件,以文字形式要求寵物主人照章執行。社會秩序的約束,本質上是尊重所有公民的權利。以養狗為例,不養狗應該有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不被養狗者及其寵物打擾的權利;養狗者,也應該擁有在合適時間、合適地點同自己寵物在不違背社會秩序約束前提下玩樂的權利。這就要求,在以法律形式規範和約束養狗者行為時,必須兼顧二者的應有權利,同時對任何一方權利越界的行為,給予明確的處理。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陳城
編輯 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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