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合同法》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獨立訂立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訂立的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須經過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認後,合同才能有效。
讀者反映
一名11歲的女童背著家長來到「蘋果」專賣店,用平日積攢的零花錢買了一款itouch(可攜式媒體播放器),連同貼膜、護套共計花費2196元。轉天,家長得知情況後,以「商家不該輕易將貴重商品賣給未成年人」為由要求退貨,但遭到了商家及賣場客服部門的拒絕,理由是「電子產品非質量問題不能退換」及「顧客的年齡不能成為退貨的理由」。最終,儘管拿回了全額的貨款,但孩子家長仍感慨頗多。目前正值暑假期間,是未成年孩子們消費活動的高峰期。那麼,作為孩子法定的監護人,該如何正確監督、引導孩子的消費行為?同樣,面對與孩子年齡、智力明顯不符的消費需求,作為商家怎樣做才合理合法?記者做了相應調查。
讀者反映
退貨遭拒家長尷尬
「孩子背著我們,花兩千多元買了一款蘋果itouch,我們發現後,找到商家要求退貨,但遭到了拒絕。那麼貴重的東西,怎麼能輕易賣給年幼的孩子呢!明明做錯了還不給退貨,連起碼的商業道德都不講。」8月5日上午,本市讀者齊先生向本報反映了上述遭遇。齊先生介紹,女兒今年11歲,是一名小學5年級學生。8月2日下午,齊先生的女兒在兩名同班女同學的陪伴下來到位於海信廣場二樓的蘋果專賣店,要求購買一款標價1798元的itouch,服務員二話沒說就把商品賣給了她們。隨後,其女兒又購買了屏幕貼膜和護套,共消費2196元。第二天,齊先生夫婦發現這一情況後,認為孩子還年幼,過分貪玩會影響孩子的成長,於是立即對女兒進行了批評。同時,對商家的做法產生了質疑,認為11歲的孩子還是未成年人,在沒有大人陪同或同意的情況下,商家不該把如此貴重的商品輕易賣出。8月4日下午,齊先生拿著女兒買的幾樣商品來到蘋果專賣店要求退貨。
「沒想到,我的要求被服務員毫不客氣地拒絕了,對方說不管年齡大小,都是顧客,只要是顧客的要求,都要設法滿足,還說電子商品屬於特殊商品,沒有質量問題一概不予退換。」齊先生說,「爭執了半天也沒有結果,我只好找到海信廣場的客服部門求助,結果客服部門給我的答覆和專賣店如出一轍。」
記者調查
商家最終全額退款
接到齊先生的反映後,記者隨即與海信廣場客服部門取得了聯繫,一名工作人員記錄相關情況後,表示會儘快調查處理。5日下午,海信廣場客服部門工作人員回復稱,齊先生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該工作人員表示:「我們賣場的領導對此很重視,經過多次與蘋果專賣店溝通,專賣店同意以原售價8折的價格給客戶退還機器款,但貼膜和護套不能退。」
接到海信廣場客服部門的處理結果後,齊先生表示難以接受。「說句實在話,發生了這樣的事,我們做家長的也有責任,這一點我們始終沒有迴避。可是,按照他們給出的退貨方式,機器還沒使用,我們就要承擔近800元的損失,這合理嗎?再說,沒有了機器,留著貼膜和護套還有什麼用?」齊先生表示,接下來他還要和對方繼續交涉。 「當未成年人要求購買貴重商品時,你會怎麼做?」8月5日晚,記者來到河西區南樓附近的兩家大賣場,先後就同樣的問題詢問了10名電子產品專櫃營業員。隨機調查發現,除兩名營業員表示「不好說」外,其他8人均表示會通過「察言觀色」等方式謹慎對待。某品牌手機專櫃的肖女士說:「這種事兒經常遇到,如果沒有家長或其他成年人陪同,我會通過聊天的方式跟孩子溝通,提出各種各樣的問題,然後根據對方的反應判斷錢的來歷、是否已得到家長同意等等。有了初步判斷,再決定下一步行動。這樣做,能免除日後的很多麻煩,對我們本身也是一種保護。」
「我拿到了全額退款。」8月8日下午,齊先生在電話中告訴記者,當天中午,接到海信廣場客服人員的電話通知後,他帶著所購商品來到商場,領回了全額購物款2196元。
專家說法
超能力購買 家長說了算
對於齊先生遇到的問題,和平區消協相關負責人表示:「《消保法》雖然沒有對消費者的年齡做出限制,但從民事角度考慮,未成年人是無民事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當的民事行為。也就是說,10歲左右的小孩買個鉛筆、橡皮或雪糕等小額消費是可以的,從《合同法》的角度講也是沒問題的。但是,他(她)與外人約定賣出自己家的電視機、冰箱,或是購買大額商品,這明顯就超出了他(她)的能力範圍。對於這樣的情況,是需要監護人追認的。監護人不同意,買賣關係就不能成立。所以說,11歲的孩子購買兩千多元的商品,明顯超出了能力範圍,商家應該退貨,但前提是不能嚴重影響商品的二次銷售。」該負責人表示,此前他們根據上述原則,曾成功化解多起類似糾紛。 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安剛介紹,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合同法》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獨立訂立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訂立的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須經過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認後,合同才能有效。「齊先生的女兒擅自用兩千多元購買商品,這個購買行為在常理上說已經超出了未成年人的消費能力。我們可以認為,該女孩在這個購買行為上是缺乏應有的選擇力和判斷力的。」安律師表示,「從情理上,作為法定代理人的家長即使單從矯正孩子錯誤的消費觀念出發,也可以向商店提出退貨要求,更何況,法律明文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超出其年齡、智力條件而訂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家長可以進行追認。所以,商家則應該給予退貨。」
同時,和平消協相關負責人及安律師在此建議消費者,平時要多多關注孩子的消費觀念,加強與孩子的溝通,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尤其是節假日孩子在家時間長,受電視廣告影響或在商家鋪天蓋地的宣傳造勢下,易造成擅自消費的行為,從而產生不良後果。同時,也呼籲商家遵守商業道德,在未成年人沒有家長陪同購買貴重物品時,不妨問一問是否已徵得家長同意等,必要時應拒絕出售。
本報記者 陳玉軍
(責任編輯:news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