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大早起來,有人諮詢我關於投放危險物質罪,有網友說:我在外面放了老鼠藥,結果被鄰居家的孩子誤食了,不過經搶救現在已經出院了,但是鄰居說要告投放危險物質罪,這也是犯罪?
更有網友直接問:將含有老鼠藥的熟食,放在三輪車上,後來車丟了,小偷吃死了,那麼這怎麼看呢?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具體案例。
2013年3月2日,是鎮裡的趕集的日子,這天,李某也準備去趕集,李某買了肉,一些廚房用品,這時,李某想起來應該還要買點拌有老鼠藥的熟食,然後掛在三輪車把上,拿回家準備回家滅鼠。
買好後,李某又去隔壁攤位上去買生活日用品,便將三輪車放在賣鼠藥的攤位旁邊,因為很近,便沒拔掉鑰匙。可是,回來時卻發現三輪車不見了,找了半天也沒找到。
不久,就聽見有人說臨村有人中毒死亡,警察在死者家中發現了李某的三輪車,經化驗死者胃內食物就是拌有鼠藥的熟食,經過調查之後,真相大白了,原來,小偷在集市盜竊時,看到了李某的三輪車,偷走後吃了熟食馬上便中毒死亡。
本案為實際案例改編,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有人說這應該上涉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那麼到底什麼是投放危險物質罪呢?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質,致人重傷、死亡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
既投放有毒物質有可能使不特定人或多人重傷、死亡的情形,本罪具有不特性或雖特定但危險不可控,隨時可能無限擴展的特點。投放行為的主要方式:一是將危險物質投放於供不特定人飲食的食品或飲料中。
二是將毒物投放於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一些公共場所釋放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險犯,其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
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存在即可構成犯罪。在當前的廣大農村牧區,經常有農民為了防止自家的農地、菜地被人偷盜或者牲畜踐踏、啃咬而噴灑農藥、鼠藥等,殊不知這些行為已經危害了公共安全,觸犯了國家法律。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都是以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體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中毒,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這個案子中,將拌有老鼠藥的熟食放在自行車上,偷走自行車時連同熟食一併偷走,中毒死亡的情形,完全符合投放危險物質的構成要件。
從責任上來看,應該預料到該熟食有可能導致他人中毒,疏忽大意沒有預料到,或過於自信認為就一會工夫,不會有人偷走,因此,從責任上來說,有過失的心態。
因此,本案中,確實涉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於情節較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待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