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2日上午,公安部掛牌督辦的、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在當地乃至全國產生重大影響的潼關縣馮永強等27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在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宣判。該起案件涉及人數達27人,涉及罪名八項,犯罪事實達22起多,以馮永強為組織領導者的27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成員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共有十多家中省市新聞媒體進行了報導,上百名群眾進行了旁聽。
馮永強,1968年8月生,四川萬源人,1993年5月,由四川萬源來到陝西省潼關縣礦區後,演繹了由打工仔到千萬富翁,由退伍軍人到犯罪嫌疑人、由犯罪嫌疑人到打黑英雄、再由打黑英雄到黑社會老大的傳奇經歷。1995年後,曾協助公安機關破獲10多起刑事案件,成為打黑英雄。2003年因為有人舉報涉槍犯罪、尋釁滋事、偷稅等被刑拘但是縣檢察院決定不予逮捕,後上級公安機關要求潼關縣公安局糾錯,馮永強被釋放。2006年元月,北京人民大會堂「名人論壇」上,馮永強當選2005年度影響中國的10大人物第十名,而第一名是航天員聶海勝菲俊龍。
渭南市中院是在去年10月25-27號連續三天開庭公開審理此案的,據現在已經半年時間。檢察機關長達24頁的起訴書,指控該犯罪團夥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尋釁滋事等多項罪行。
《判決書》長達88頁今天上午,法庭宣讀的長達88頁的《判決書》指出,法院經審理查明,起初馮永強在潼關縣以小工頭的身份組織少量民工為他人從事採礦勞務。1996年元月,馮永強為牟取更大的經濟利益、少繳或不繳稅款,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3年5月,被告人馮永強由原籍來到渭南市潼關縣礦區。起初該馮以小工頭的身份組織少量民工為他人從事採礦勞務,1995年結識被告人別發民及熊友祥、熊民祥(均在逃),隨後,馮永強一直跟隨別、熊先後在1803坑口,鱉蓋子溝6、8坑,東桐峪3公裡馬家坡坑口等多處從事礦石開採。後又通過別發民結識了潼關縣社會福利廠廠長別耀民。1996年元月,馮永強為牟取更大的經濟利益、少繳或不繳稅款,提高自己的社會影響,投資與潼關縣社會福利廠聯合成立了「殘疾人技能培訓中心」。2001年3月26日馮永強與社會福利廠聯合組建了採礦勞務隊,掛靠在潼關縣社會福利廠名下,並召募少量殘疾人在勞務隊務工。至此,一個完全屬於馮永強私人擁有、成員混雜、分工明確、完全為馮永強黑社會性質組織謀取非法利益服務的勞務隊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也為馮永強日後承攬採礦工程、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一個組織基礎。
馮永強由起初的個人單幹逐步發展到有組織、有機構和管理人員相對穩定的勞務採礦隊,逐漸形成了以四川萬源、重慶城口、陝西山陽等地為主的民工群,有的全家老少齊參與,有相當部分是舉家長期跟隨馮永強,有的是明明知道馮永強工隊在礦區為搶奪礦產資源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仍然積極參與。馮永強為了樹立自己的權威,強化其犯罪組織的管理,在其勞務隊訂立了一些規矩,其內部分工明確,手下各坑口均設主管一名,由馮的心腹骨幹擔當,下設護礦隊等,這些人對馮永強死心塌地、各司其職,為馮的礦石開採把好第一道關口。另外,馮還在礦場固定專職人員負責礦石的加工,並由自己的貼身司機趙寶民兼任後勤科長,負責所有坑口物資供應。馮永強對其封為坑口總管的李國華、唐昌平、羅天興和主管後勤的趙寶民、護礦隊隊長王小雙等人,明確要求他們對所管理的坑口要盡職盡責,對偷礦石、雷管、炸藥的,發現一次罰款50至500元,工人之間產生糾紛、發生打架等,都由坑口主管(總管)和護礦隊負責處理;如與其他坑口出現打透、產生糾紛等問題,除和坑口股東商量外,必須及時向其匯報,各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護礦」(實為武裝暴力爭奪資源),力量不足時由馮永強隨時調集其他坑口人員或出資僱用社會閒散人員,參加人員一般由勞務隊配發迷彩服和安全帽、棍棒或刀具,其整個用於犯罪活動的費用支出均由馮永強及別發民、熊友祥、熊民祥等股東出資,所有僱用人員每次報酬50-100元不等。
馮永強通過數年來在潼關礦區的經營,已逐漸坐大,形成了有組織、有據點,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分工、有紀律要求、有報酬、有一定經濟實力和關係網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該組織所有犯罪活動中,被告人馮永強起到了組織領導、決策、出資、尋求保護的作用。被告人李國華、王多權、王小雙、趙寶民、別耀民、羅天興均積極追隨馮永強,具體組織實施、積極參與該組織的犯罪活動,在馮永強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起到了骨幹成員作用;被告人別發民、嶽許寶、唐昌平、覃見祿、張文江、羅仁超、成黎明、熊德安、張戰鋒、陳本江、簡文義、文有才、周明友、李中澤為了組織和各自利益,積極參與該組織的犯罪活動,充當了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幫兇。在長達八年的時間裡,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在潼關縣礦區及周邊地區,進行多種違法犯罪活動。共實施行賄犯罪三起,聚眾鬥毆、故意殺人犯罪各一起,尋釁滋事犯罪七起,故意傷害犯罪一起。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傷,四人輕傷,八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
自1995年以來,被告人馮永強的工隊為了不斷壯大其經濟實力,依託於金礦開採,以各種藉口和暴力手段掠奪國有礦產資源,僅馮永強個人就通過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和非法採礦獲利兩千餘萬元,先後投資800餘萬元與被告人嶽許寶、別發民及熊友祥、熊民祥兄弟合股經營礦山開採,擁有玉石峪金礦2.5公裡、3公裡、東桐峪5公裡、西桐峪1公裡、馬駒溝等坑口的大部分股權,同時全部把持著這些坑口的掘進、採礦等勞務。2005年8月馮永強又在原籍投資260萬元成立了冠以其名的「永強礦業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由積極追隨於他的犯罪嫌疑人王方明(在逃)負責;擁有「尼桑途樂」越野、「奧迪」轎車、213吉普車共三輛以及大量採礦機械設備;在潼關金坤公司還存有5.7萬克黃金和6.2萬克白銀。
被告人馮永強等人通過違法犯罪活動在獲取了巨額利潤的同時,為長期盤踞礦山,獲取更大利益,用其非法所得又反過來繼續支撐新的違法犯罪活動。馮永強等人用於犯罪支出、處理後續問題和拉攏關係、尋求保護等費用高達104.3萬元。為了逃避打擊和尋求保護,被告人馮永強等採取以金錢拉攏、送禮、入股、捐款贊助、行賄等手段向身為公職人員的被告人熊金祥、田平利等人貼近,導致身為當地公安部門領導的熊金祥、田平利喪失原則,利用職權為馮永強黑社會性質組織服務、提供保護;被告人王君逢、任新法、王爭利,身為公安民警,工作不盡職責,對馮永強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多年來在潼關礦區及周邊地區的違法犯罪行為聽之任之、放任不管,不認真查處,其行為均直接起到了包庇、縱容馮永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作用,充當了馮永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該犯罪組織在潼關礦區胡作非為、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國家礦產資源的開採秩序以及礦區的社會治安穩定,在潼關當地造成了重大影響。
同時法院對被捕前曾為公安幹警的熊金祥、王君逢、王爭利、任新法、田平利五名被告人八起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事實;其它21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實施的一起聚眾鬥毆、故意殺人犯罪事實;七起尋釁滋事犯罪事實;一起故意傷害犯罪事實;三起行賄犯罪事實;被告人張宏一起介紹行賄犯罪事實進行了一一認定。
馮永強被判無期徒刑 「涉黑」原公安副局長免予刑事處罰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永強等二十一人,在潼關、靈寶礦區,有組織地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多次進行多種違法犯罪活動,掠奪礦產資源,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馮永強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李國華、趙寶民、王小雙、羅天興、別耀民、王多權為骨幹成員,被告人別發民、嶽許寶、唐昌平、覃見祿、張文江、羅仁超、成黎明、張戰鋒、陳本江、簡文義、文有才、周明友、李中澤、熊德安等人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熊金祥、田平利、王君逢、王爭利、任新法身為公安幹警,喪失原則,利用職權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服務,提供保護,起到了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作用。被告人張宏又幫助他人介紹賄賂。根據查證的事實,被告人馮永強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王多權、李國華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羅天興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別耀民、趙寶民、別發民、張文江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王小雙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嶽許寶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行賄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羅仁超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被告人唐昌平、覃見祿、成黎明、陳本江、簡文義、文有才、張戰鋒、熊德安、李中澤、周明友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熊金祥、王爭利的行為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王君逢的行為構成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田平利、任新法的行為構成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張宏的行為構成介紹賄賂罪。被告人馮永強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又組織實施故意殺人犯罪、尋釁滋事犯罪,依法應予懲處,並予數罪併罰。但其在案發後有檢舉他人受賄的一般立功情節,依法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多權、李國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均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成員,又參與故意殺人犯罪、尋釁滋事犯罪,依法應予懲處,並予數罪併罰。王多權又繫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羅天興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成員,又參與故意殺人犯罪、尋釁滋事犯罪、故意傷害犯罪,依法應予懲處,並予數罪併罰;被告人別耀民、趙寶民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均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成員,又參與聚眾鬥毆犯罪、尋釁滋事犯罪,依法應予懲處,並予數罪併罰;被告人王小雙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成員,又參與尋釁滋事犯罪,繫纍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並予數罪併罰;被告人別發民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又參與聚眾鬥毆犯罪、尋釁滋事犯罪,依法應予懲處,並予數罪併罰,但其在案發後亦有檢舉他人受賄的一般立功情節,依法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文江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又參與聚眾鬥毆犯罪、尋釁滋事犯罪,依法應予懲處,並予數罪併罰;被告人嶽許寶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又參與尋釁滋事犯罪,還實施行賄犯罪,依法應予懲處,並予數罪併罰,但其在案發後主動交代了行賄犯罪,有自首情節,對其行賄犯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羅仁超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又參與聚眾鬥毆犯罪,依法應予懲處,並予數罪併罰;被告人唐昌平、覃見祿、成黎明、陳本江、簡文義、文有才、張戰鋒、熊德安、周明友、李中澤均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又參與尋釁滋事犯罪,均應依法予以懲處,並予數罪併罰;被告人熊金祥、王爭利均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君逢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任新法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但其犯罪情節一般,依法可宣告緩刑;被告人田平利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被告人張宏介紹賄賂犯罪,但鑑於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對於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依法應予沒收。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七條一款、第五十六條一款、第五十五條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一款、第六十七條二款、第六十八條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一款、第七十三條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馮永強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王多權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李國華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羅天興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別耀民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趙寶民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王小雙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別發民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張文江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嶽許寶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羅仁超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覃見祿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唐昌平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陳本江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張戰鋒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簡文義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成黎明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熊德安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文有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被告人周明友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被告人李中澤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被告人熊金祥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君逢犯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爭利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任新法犯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田平利犯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張宏犯介紹賄賂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對於被告人馮永強名下途樂4759cc越野車一臺、213吉普車一臺,世界風手機一部,現金1754403元,工商銀行名下存款11802.4元,農業銀行名下存款104071.19元,依法予以沒收;對被告人李國華現金202153元依法予以沒收;對被告人別耀民名下長安之星麵包車一臺,現金4534元,郵政儲蓄專櫃名下存款3078.31元依法予以沒收;對被告人趙寶民現金1342.5元,農業銀行名下存款5123.12元,3164.64元,郵政儲蓄專櫃名下存款5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對被告人別發民現金1047元,農業銀行名下存款23350.09元依法予以沒收;對被告人嶽許寶現金2400元依法予以沒收;對被告人覃見祿名下捷達小轎車一臺依法予以沒收;對被告人簡文義現金650元,郵政儲蓄專櫃名下存款5371.5元依法予以沒收;對被告人周明友名下中華牌小轎車一臺,現金29200元依法予以沒收。
從顛沛流離的小工頭到身價數千萬元的礦山大老闆從協助警察抓捕悍匪的「打黑英雄」到秦、晉、豫三省交界處的百姓談之色變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
在潼關,一位曾受過馮永強幫助的人說「他是個大好人,熱心得很」。
但更多的人說他心狠手辣,是名副其實的「金霸」。
馮永強,這個現年40歲的四川籍男子,用15年的時間,將電影《無間道》活生生搬到了潼關普通群眾面前,讓人眼花繚亂。
善之馮永強 曾經 熱心殘疾人福利事業 墊資數萬幫警方破案「雞鳴一聲聞三省」的潼關,是陝西的東大門,這個人口不足20萬的小縣城,其主導產業是黃金。淘金夢引得很多外地人紛至沓來。1993年5月,25歲的馮永強退伍後,來到礦區打工。他先在採礦工隊裡當鑽工,由於吃苦耐勞,他得到了工隊老闆的賞識與信任,慢慢地成為小工頭。隨著勞務隊日漸擴大,馮永強開始熱心福利事業,他將數十名殘疾人叫到勞務隊裡,幹力所能及的輕活。每到春節、中秋等假期,馮永強還親自到殘疾人家中慰問。
由於熱心、義氣,家鄉四川萬源市的外出務工者都來投奔他,人數一度達到了400人。2005年,家鄉的市領導還帶領慰問團到潼關礦區慰問萬源籍的農民工,當時,馮永強作為代表還發了言。
帶著農民工開山取礦,既服務於當地經濟發展,又讓老鄉掙了錢,馮永強漸漸成了名人。2004年,他獲「中華十佳風採人物」榮譽獎。2006年,他當選第二屆中國當代名人論壇2005年度十大影響力人物。
馮永強在潼關期間,幹的最為「露臉」的一事,就是協助潼關警方破獲震驚全國的「3·17」特大持槍搶劫殺人案。
1998年3月17日晚,以慣犯李正安、蔡明生為首的一夥四川、重慶籍歹徒,持獵槍、匕首等兇器,竄至潼關縣太要鎮史某家,將史某的妻子和5名民工捆綁住,把反抗的史某殺死,搶走350元現金和VCD等物。案發後,馮永強受時任潼關縣公安局紀檢書記熊金祥的安排,個人墊資數萬元,以買槍為名與犯罪分子周旋,協助警方破獲了這起案件,將包括首犯在內的多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
一個未經證實的數據顯示,馮永強在此後幾年時間裡,相繼協助公安機關破案幾十起,其中大案要案多起,抓獲犯罪分子二十多人。為了破案,他無償出資近二十萬元。
後來,這個「打黑英雄」在潼關警方的人脈關係漸漸旺了起來。其中,他與公安局紀檢書記熊金祥的私交愈來愈深。有人說他與熊是金錢交易關係,而他向外界稱,兩人是共同破案時結下的戰鬥情誼,沒有利益關係。
至今,儘管仍有不少人懷疑,馮永強對「3·17」案的介入超出了一般意義上的群眾協助層面,其動機很可能是借公安之手打掉日益強大的異己力量,但不可否認的是,「3·17」大案的徹底破獲,馮永強功不可沒。
2001年,有人反映馮永強非法持有槍枝,是「黑社會」成員。潼關警方遂以「涉黑」、「涉槍」為由立案並將其刑事拘留30餘天。7月,潼關縣檢察院作出馮不構成犯罪,不予批捕的決定。但當地公安機關以馮涉嫌聚眾鬥毆將其監視居住,並要求交納保證金2萬元,每天到派出所籤到。2002年元月23日,當地公安機關以「案件需要」為由,對馮永強實行取保候審直至2003年3月。2003年3月21日,渭南警方發文撤銷馮永強的案件,為其昭雪平反,並追究有關辦案領導、警察的責任。「風波」過後,馮永強被潼關警方聘請為「警風監督員」。
如果沿著這個軌跡,馮永強是一個好人,而且是一個幫助警方破案的英雄。但是,世事的發展往往出人意料。
惡 之「馮老三」 後來 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 聚眾鬥毆並故意殺人2006年年底,多份關於馮永強黑惡勢力所作所為的反映信引起公安部的重視。在公安部的批示下,省公安廳、渭南市公安局聯合成立專案組,對馮永強等人涉黑案件進行調查。2007年2月13日,馮永強等人涉黑一案被定為潼關「2·13」涉黑案,案件偵破進入攻堅階段。
2007年3月22日晚上,數以百計的特警,手持微衝,突然出現在潼關縣太要、桐峪等地的礦區,一些住所、宿舍被包圍。23日清晨,數十涉案人員被帶走。
據了解,執行此次任務的是省公安廳和渭南市的民警,而非潼關縣當地的警力。專案組如此安排,就是要避開馮永強在潼關縣公安局的人脈關係。一個月後的4月底,省人民檢察院對外宣布,以馮永強為首的19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行被正式批捕。此後,他們的「保護傘」也被一一拿下。
至2007年10月25日,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站在被告席上的人員達到27人。渭南市人民檢察院在長達24頁的起訴書中,指控27名被告分別犯組織、領導、包庇縱容、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鬥毆、故意殺人、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罪行。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進行了兩天半的公開審理,又核實了證據。昨日,審判長做出判決。在長達88頁的判決書上,記者看到,法院審理查明認定,馮永強通過數年來在潼關礦區的經營,已逐漸坐大,形成了有組織、有據點,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分工、有紀律要求、有報酬、有一定經濟實力和關係網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在長達八年的時間裡,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在潼關縣礦區及周邊地區,進行多種違法犯罪活動,共實施行賄犯罪三起,聚眾鬥毆、故意殺人犯罪各一起,尋釁滋事犯罪七起,故意傷害犯罪一起,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傷,四人輕傷,八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而該組織的「保護傘」——被告人熊金祥、田平利、王君逢、王爭利、任新法身為公安幹警,喪失原則,利用職權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服務,提供保護,起到了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作用。該案件27名被告人,涉及罪名八項,犯罪事實達22起之多。
眾多的罪行中,讓潼關百姓「談之色變」的是,1999年3月,鮑光明經營的坑口與馮永強幹勞務的坑口打透。為搶奪資源,馮永強僱用數十人,穿迷彩服,持鎬把,每人每天發50~100元現金,採取放煙燻、扔炸藥包、棒打等手段,和對方武鬥。後炸死對方員工一人。1995年元月,河南省靈寶市有人為坑口發生糾紛,馮永強率人介入後,向一方坑口住宿工棚,扔炸藥包,將一人炸死,一人眼睛被炸傷後摘除……
昨天的判決,馮永強領到無期徒刑,其餘被告也一一得到法律的懲處。(通訊員劉文鼎 連玲 記者華林、杜鵬) (來源:西部網)
(責任編輯: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