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上火了這樣一件事。陳某與自己小 12 歲的女子劉某閃婚。以為婚後的生活會幸福圓滿,沒曾想婚後僅僅一個多月,劉某即與陳某分居,並以死相逼要求離婚。後雙方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分割財產,陳某要求返還所給予過的金錢。
合法借貸關係
不會因為結婚而消除
機緣巧合之下,年輕的劉某(女)認識了比自己大 12 歲的陳某(男),陳某前後借給劉某 51000 元並存有借條,載明劉某向陳西借款 51000 元。
在接下來日子裡,劉某同陳某相聊甚歡,感情也更近一步。7 月中旬,陳某通過微信轉帳再次給劉某四次共計 44500 元,均被劉某用於償還個人借款。劉某心想,與其不知如何還款,不如"以身相抵"一切都變得"合理"。
劉某與原配離婚,並和陳某登記結婚。此後一個月間,陳某多次通過微信陸續轉帳給劉某共計 34500 元。七夕節這天,陳某為表心意,在未實際收到欠款的情況下,便將之前 51000 元的欠條還給了劉某。婚後僅僅一個多月,劉某即與陳某分居並以死相逼要求離婚,後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依法分割財產,後陳某也要求對方返還財物。
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劉某償還陳某 95500 元,對於在締結婚姻前後產生的小額轉帳 34500 元屬於生活費用及情感表達的贈與行為,不予支持。
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選擇婚姻需謹慎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二、陳某婚前、婚後給付劉某的款項性質及是否應予以返還?
通過劉某以死相逼的舉動,和兩人在微信上的聊天記錄可以推斷出,兩人的感情已經破裂。庭審中,陳某亦表示同意離婚,鑑於雙方夫妻感情已經達到破裂的程度,法院對於劉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院的判決書是這麼分析的,兩人的婚姻情況顯然不符合我國的公序良俗、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陳某返還借條放棄自己的債權這一行為實質是贈與債權,而贈與的條件不成立,存在重大誤解,所以仍判決 51000 元屬於劉某債務。
我國《婚姻法》中並不存在結婚後雙方之間存在的債權債務關係自然消滅的規定。對於本案中的 44500 元,雙方並未有約定此債務消滅的情形和條件。實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法律並不認可有關夫妻一方因結婚可從另一方獲得利益的做法,在無合同約定或法律上的規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從另一方獲得利益並不當然地具有合法依據。劉某亦未舉證證明雙方有關於清償劉某婚前債務的約定,因此劉某用陳某婚前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 44500 元屬於不當得利,現陳某要求返還,應予以支持。
律師建議
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提供以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 婚姻是一輩子的大事,選擇婚姻要謹慎。避免閃婚,很大程度可以規避很多不必要的糾紛。
2. 婚姻雙方之間存在債務關係的,債務關係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終止,但是要保留好債務存在的證據。
3. 現實社會中存在很多這種閃婚離婚的情況,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權益受到損害時不要吃啞巴虧,要及時尋求法律幫助,用合法手段去維護權利。
4. 就此案而言,婚姻一方為了婚姻幸福而給予另一方金錢,而另一方只是為了金錢,而後離婚,在此婚姻中是存在重大誤解的,一方屬於不當得利,受欺騙一方作為受害者,有返還財物請求權。
來源:槐城律師
【來源:半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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