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假肢產自臺灣?《都市晨報》消費維權報導成案例!法院這樣判……

2021-01-08 中國經濟網

  2017年12月中旬,董先生到徐州博爾特假肢矯形器有限公司,花58000元購買安裝了一個左大腿假肢。不久董先生發現,他一直以為的德國產假肢,其實是臺灣產的。

  感覺被騙的董先生向本報講述了購買過程。徐州博爾特假肢矯形器有限公司認為,董先生和競爭對手串通,損害其公司名譽權,遂將董先生和競爭對手起訴到法院。

  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徐州博爾特假肢矯形器有限公司的訴請。

  消費者發現假肢非德國產

  向媒體投訴

  2017年12月13日,董先生向徐州博爾特公司付款58000元購買假肢,此後,雙方籤訂《假肢安裝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的假肢產品質量為「甲方(即博爾特公司)所安裝假肢為組件式大腿假肢,假肢部件為德鴻進口多軸穩定幾何鎖大腿膝關節、進口樹脂承筒,TAK—16。動踝腳。註明是「德國技術專利、國外生產」。 該合同落款處籤訂日期為2018年2月1日,董先生稱該合同實際籤訂日期為2018年1月2日。

  董先生稱,博爾特公司在介紹該產品時稱,假肢為德國專利、德國製造,而在該公司展示櫃標籤上也顯示產地為德國。但他在裝配後感覺不適無法正常行走。董先生稱,在他追問下,博爾特公司改稱假肢為德國專利、國外生產,產品標籤之所以標為德國是廠家要求,實際是臺灣產的。

  在與博爾特公司交涉無果後,2018年1月12日,董先生前往都市晨報社投訴。

  在調查後,2018年1月18日,都市晨報進行了報導。該報導題為《安裝德國假肢變成臺灣產?》。

  文章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小標題為「董先生:就是衝著德國產才買的」,

  主要記載了董先生投訴經過,董先生提供的合同中關於假肢質量的記載,董先生提供的商品標價籤照片複印件,顯示品名為「多軸穩定幾何鎖」、產地「德國」、規格「TAK—16」等內容;

  第二部分小標題為「假肢矯形器公司:合同上註明是『德國技術專利、國外生產』」,

  主要記載了記者於2018年1月15日去博爾特公司調查經過及調查內容;

  第三部分小標題為「轉折:董先生提供一份新證據」,

  主要記載了董先生於2018年1月17日向記者提供了一段視頻,視頻顯示董先生參觀博爾特公司產品展示櫃時拍攝的「TAK-16」假肢的產地為「德國」,記者向博爾特公司經理劉先生諮詢此事,劉先生回答稱他真的不知道,並稱產品展示櫃並不是密封的,誰都可以打開;

  第四部分小標題為「律師:從現有證據看,經營者應賠償消費者損失」,

  主要記載了江蘇紅杉樹律師事務所主任程棟對現有證據反映法律關係的分析。

  博爾特公司以侵犯名譽權起訴消費者和競爭對手

  徐州博爾特公司認為,董先生與競爭對手徐州市優邦假肢矯形器有限公司串通損害其公司名譽權,遂向雲龍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博爾特公司表示,

  他們未向董先生陳述其安裝的假肢為德國製造,只稱為德國裝配技術,假肢為臺灣產品。而董先生後向報社進行虛假陳述,損害了公司名譽權。此外,董先生在事發期間,住在優邦公司,兩者串通損害博爾特公司名譽,導致經營出現嚴重損失。

  董先生認為,

  自身權利受到侵害,可以選擇合法途徑維護利益,也有權利選擇任何一家假肢機構再進行配置假肢。他認為,博爾特公司因自身業務不夠規範,導致媒體曝光,博爾特公司應該深刻反省、吸取教訓、規範經營,杜絕此類事情發生,不應將怨氣發洩給消費者以及其他合法經營者。

  雲龍區人民法院在庭審調查時,

  博爾特公司表示,報導第二部分沒有失實,董先生稱報導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沒有失實,優邦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表示報導第四部分沒有失實。

  法院:

  消費者正常維權 駁回商家訴請

  雲龍區人民法院認為,

  首先,都市晨報中關於董先生投訴事實及記者調查、諮詢內容的報導客觀真實,並無失實情形,不構成對博爾特公司名譽權的侵犯;

  其次,根據《假肢安裝合同》中關於產品質量的約定,涉案假肢為「德國技術專利、國外生產」,該約定容易讓消費者誤認為產品系國外生產的進口產品,董先生因其購買產品和服務不滿向媒體投訴屬於消費者正常的維權行為,不能認定系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 其三,董先生在投訴時提供的照片和視頻中商品標價籤明確載明TAK-16多軸穩定幾何鎖的產地為德國,博爾特公司懷疑董先生拍攝視頻時臨時更換標牌但並無確切證據證明,結合本案《假肢安裝合同》關於產品質量的約定,董先生投訴產品產地與博爾特公司宣傳不符有一定依據,不屬於虛假投訴; 其四,博爾特公司在訴訟中提供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及進口過程的證據,均不能證明其在銷售產品、提供服務時已向董先生明確說明產品的產地,且產品保修卡中載明的假肢製作人員與博爾特公司提供的培訓認證證書中的經培訓認證人員不符,不能作為其銷售行為無瑕疵的依據; 其五,購買假肢的消費者在購買假肢的過程中由假肢銷售者提供住處系行業慣例,不能據此認定董先生與優邦公司有串通行為。 最終,雲龍區人民法院認為,

  徐州博爾特公司不能證明董先生與優邦公司有侵害其公司名譽的故意和行為,而新聞報導亦屬據實報導,因此徐州博爾特假肢矯形器有限公司要求董先生與優邦公司承擔侵權行為法律後果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雲龍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徐州博爾特假肢矯形器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徐州博爾特假肢矯形器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市中院認為,

  作為消費者的董先生認為博爾特公司行為侵犯了其正當權利,後通過向媒體投訴方式進行維權。董先生的上述行為旨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身並不具有違法性,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其主觀目的存在故意侮辱、詆毀博爾特公司名譽等內容。

  近日,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全媒體記者 李夢琪)

(責任編輯:王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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