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杭州一起高空拋物事件在網上傳得沸沸揚揚,一裝滿菸頭和水的塑料杯從天而降,砸中一名僅有三個月大的女童,造成女童左手受傷!
3月份,浙江就有一名14個月的寶寶,被從天而降的磚頭砸到頭,被醫院確定腦死亡。
面對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的高空拋物,我們到底該如何守護「頭頂安全」?
【胡律師說】近年來,針對由高空拋物,墜物造成的人員受傷,財產損失事件頻發,政府相續出臺了相關法律和意見,以確保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1.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對於故意高空拋物者,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同時明確物業服務企業責任。
2.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由此可見,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以建議物業部門及時安裝高空監控攝像頭;對有高空拋物陋習的業主進行規勸或報警;對遭遇高空拋物侵權的當事人,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獲取賠償。
典型案例:
1.上海首例高空拋物入刑案
蔣某為洩憤,從14樓往樓下扔刀扔電腦,造成三輛轎車受到不同程度損壞。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被告人蔣某因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轉自齊魯晚報:2019年,濟南趙樹森在某小區租住期間,只因不願下樓倒垃圾,先後將房內前租客遺留的花生油桶、洗髮水瓶、料酒桶、空酒瓶等物品,從10樓高空扔下,幸好未損傷人員及財物。法院認為,趙樹森的行為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3.2018年3月18日下午,原告李某某所有的小型轎車停放在武漢市江夏區聯投龍灣二期十棟二單元3號樓下外設停車位。次日上午,原告李某某發現車的頂棚及天窗玻璃均被砸。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未能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涉訴樓棟3號樓2層以上的建築物使用人均有可能是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法院判決,被告肖某某等25人分別向原告李某某支付補償金258元。
本案一審法院為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我家小區的物業,已經在每個樓棟前後,都安裝了高空監控攝像頭,無論是誰家掉下來的東西,監控都可以一覽無餘。
你們小區配備了高空監控攝像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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