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熊出沒注意」是日本北海道知名的警示標語🐻👣
「熊出沒」是動畫片《熊出沒》的標誌之一🐻👣
申請人引證「熊出沒注意」對「熊出沒」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商評委認為兩者構成近似應當予以無效;
一審法院、二審法院認為不構成近似;
商評委重審根據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不構成近似。
引證商標:
爭議商標:
關於第11063493號「熊出沒」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4]第0000117051號
重審第0000001882號
申請人:張淑靜
委託代理人:北京聖島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華強方特文化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前名義:深圳華強文化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廣州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不服我委商評字[2014]第0000117051號《關於第11063493號「熊出沒BOONIE BEARS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859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我委被訴裁定,並責令我委重新作出裁定。
我委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終1560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我委依法重新組成合議組進行了審理。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判決認為,
爭議商標為文字與圖形組合商標,由呈熊掌樣式的圖形與「熊出沒」藝術字形組成,左下方有「Boonie Bears」英文字母。第6066230號「熊出沒注意」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由漢字「熊出沒注意」組成。
二者在構成要素,呼叫發音、文字含義、整體外觀及視覺效果等方面差異較大。
加之爭議商標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熊出沒》動畫片密切相關,商標標識在動畫片中亦有出現,相關公眾在看到爭議商標時,更易將其與《熊出沒》動畫片相聯繫,而非誤認為其與引證商標具有某種關聯。
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於市場,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標識本身不近似。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
爭議商標由中文「熊出沒」與英文「Boonie Bears」以及帶有三道抓痕的熊掌組成。
引證商標由中文「熊出沒注意」構成。
雖然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均具有相同元素「熊出沒」,但爭議商標還包含了英文部分與圖形部分,使得兩者的整體外觀存在一定差異。
爭議商標是動畫片《熊出沒》的標誌之一,該動畫片自2012年就在中央電視臺等多個電視臺播放,受到觀眾喜愛,在此之後也衍生出多個周邊產品。
而引證商標「熊出沒注意」則是日本北海道知名的警示標語。
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均非由臆造詞彙形成的標誌,基於動畫片《熊出沒》和標語「熊出沒注意」各自的知名度,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不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原審判決認定正確。
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對於已經註冊的商標,當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和撤銷覆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4年5月1日以後審理的案件,相關程序問題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據此,本案程序問題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根據法院生效判決,我委認為,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另,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主要是指商標本身文字、圖形或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的標誌。
本案申請人所述理由不屬於該條款所指情形,且本案爭議商標本身並沒有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不屬於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
楊少文
覃莎莎
張世莉
2018年10月11日
來源:商標評審委員會 知產庫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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