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許多家庭都會選擇飼養寵物,但是人不可能365天每天都在家,好比國慶長假,家人都出去玩了,寵物不便攜帶,這怎麼辦呢?有的人選擇找熟人幫忙餵養,有的人選擇把寵物放到寵物店寄養。
國慶期間,小美就將自己飼養的一條哈士奇寄養在一家寵物服務店中。不料,一周旅行回來後得知寵物服務店在溜狗時,因未盡注意義務,致使哈士奇狗鏈脫落將一名行人咬傷,前後花去3000餘元醫療費用。小美在如數賠償後,遂向寵物服務店追償。但寵物服務店以其只是代管、並非狗主人為由,拒絕承擔任何責任。
那麼寄養期間寵物有傷人的行為,這個責任該由誰來負責呢?
寵物服務店在寵物寄養期間作為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中也有相關規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在此也要提醒各位寵物飼養人,養寵物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規,不要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假期外出要謹慎選擇寄養機構,必要時雙方出具《寄養協議》,明確各方責任;帶寵物在外也要對寵物進行相關的約束,做好安全措施,避免因寵物致人損害產生糾紛。
*文中圖片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供稿:王博儒■編輯:陳 晨
■ 審核:拱 雪
想要你的「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