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修正後正式公布實施。江蘇全面禁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也不能吃。餐飲店若非法提供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食品,最低罰十萬元。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20年7月31日通過。《條例》最大的亮點是全面禁止食用三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
不僅禁食,各個環節也要全面禁捕、禁止交易。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購買、儲存、加工或者出售。電子商務平臺不得為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務。
如果非法食用,根據不同類別進行處罰。比如,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如果餐飲服務提供者非法購買、儲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食品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食品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
同時,禁止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經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