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青島4月14日訊 為了規範大街小巷遍地開花的寵物醫院,解決市民反映強烈的擾民、汙染環境乃至傳播疫情的問題,青島市專門制定了《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寵物醫院距學校、幼兒園、醫院、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200米以外,並使用統一格式的病歷。
青島市在管理辦法中規定,開辦寵物醫院必須具備一定的硬體和軟體: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距學校、幼兒園、醫院、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200米以外,是有獨立通道和上下水管道的非住宅用房;有從事動物診療所必備的臨床檢查、治療、化驗、手術、消毒、藥品冷藏等儀器設備;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診療。如果兼營寵物、寵物用品、寵物美容、寵物訓練和寵物寄養等項目的,其兼營區域與動物診療區域應當分別獨立設置。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對條件合格的發放許可證。對未取得許可證,擅自從事動物診療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偽造、塗改、轉讓、出借許可證的,處最高30000元最低5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寵物醫院裡應當使用統一格式的病歷、處方箋,接診時上面有主治獸醫的籤名確認,並保存3年以上備查。經營者不得購買和使用假劣獸藥;未經許可,不得購進、保存、使用強制免疫用生物製品;不得隨意拋棄病死動物和病理組織。
經營者發現動物疫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對國家規定的一類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烈性傳染病擅自進行治療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疫情擴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姜淑芹通訊員萬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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