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際法開山始祖格勞秀斯及其不朽名著《戰爭與和平法》
本文來源:《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4年第2期
本文作者:(美)D.J.Hill
國際法開山始祖格勞秀斯及其不朽名著《戰爭與和平法》
格老秀斯的偉大著作《戰爭與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並非憑藉著經典作品通常所體現出的寫作風格而被列入通用經典學術叢書系列。該書修辭欠佳,推理繁瑣,表達晦澀,因此,人們難以將其視為一部雅作。
然而,儘管該書有上述外部的缺陷,它仍然是幾百年來人類勞動成果中少數幾部著名的天才作品之一。它代表著人類前進的步伐,是人類文化的寶貴遺產。如果不是從文學作品的專業意義上苛刻要求,那麼,格老秀斯的這部傑作是相當高級和宏偉的——它是一個超越了無理的衝動、野蠻的習性的極富智慧的巨大成功。它的出版標誌著主權國家歷史上的一個新紀元,從此人類擺脫了難以駕馭的混亂狀態和喪失理智的衝突,它創造了一個明確的原理體系,這個體系照亮了國家及其國民爭取和平、達成諒解一致的道路。
一、戰爭主宰的世界
國與國之間應和平相處的觀念(現在已經被公認為整個人類的觀念,儘管離它的真正實現還有非常遙遠的距離),如果是可能實現的話,那也要經歷一個艱難和漫長的過程。所有以往的經驗都顯示出實現這一觀念是多麼的困難,因為戰爭是歷史上我們所最常見的社會現象。
在古代希臘城邦國家時代,當時的國與國之間,也曾試圖建立少數臨時聯盟和聯邦,但是這種努力是如此微弱和不起作用,因而和平的局面是非常短暫的。城邦之間那種一觸即發的激情和憤怒,不時就導向了戰爭。即使在那些具有高度文明的希臘民族之間,由種族、語言和宗教所形成的共同體,也未能促成一個統一的希臘國家的建立。最後,亞歷山大大帝[1]以其軍事天才,用佔優勢的武力,通過不可抗拒的徵服,逐步摧毀了鬆散的希臘帝國。
羅馬帝國幾乎完成了整個歐洲的政治聯合,並將歐、亞、非三個大陸的大部分領土置於自己的統治之下,但軍事力量的腐敗逐步導致了帝國的分崩離析。西羅馬帝國滅亡後,日耳曼各蠻族王國之間烽煙再起,而法蘭克王國在這些戰爭中逐步取得了勝利,查理曼[2]以其軍事實力在歐洲恢復了羅馬式的和平(Pax Romana)。
但是,分裂的勢力再次佔據了上風。神聖羅馬帝國在恢復古代羅馬帝國的霸權方面從來沒有成功過。這樣,一個能夠統轄各個邦國國王和公爵,調和他們之間的爭吵,保護其和平秩序的中央集權的統一國家的夢想,最終徹底破滅了。在每一個大的君主國(它們業已摧毀或正在摧毀著神聖羅馬帝國的統一的支配權),特別是在法國、英國、荷蘭和德意志諸邦國,就宗教問題而爆發的持續不斷的內部爭鬥,使對外戰爭變得愈加激烈和充滿破壞力。這種狀態一直持續到1648年因《威斯特伐裡亞和約》的籤署而使歐洲得以重新組合為止。
正是在這些戰爭之中,格老秀斯來到了人間。他親身經歷了自己的國家所經歷的血與火的洗劫,親眼目睹了整個歐洲因「30年戰爭」[3]的可怕搏鬥而被撕裂。在這場戰爭中,格老秀斯創作完成了他的偉大著作,其結論對處理戰爭問題有著重要的指導和啟迪意義。
此時,原來的神聖羅馬帝國早已解體,幾乎成了一個沒有任何支配力量的空殼子。教會也已經分裂和衰落。在任何地方都已經看不到一個國際性的權威組織。在現有制度受到總體毀壞的狀態中,格老秀斯試圖尋找一種能夠指導並處理戰爭問題的偉大原則。
環顧周圍世界,因戰爭而遭受了巨大的浩劫,各國之間彼此敵對,長時間建立起來的依賴關係已完全破碎,人們的憤怒和怨恨正在破壞著養育他們的國家自身。但是,格老秀斯也看到了歐洲曾經擁有過的一種共同的約束,一個往昔聯合的遺蹟——這是一種人類的理智(human mind)。因此,他深切地意識到,他必須創建一個調整各國之間關係的法律體系。
二、格老秀斯的前賢
從歷史角度正確地說,直到格老秀斯將其思想表述出來為止,歐洲尚無系統的國際法。當然,其他學者曾先於他接觸到了各個國家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某個領域,但尚無一人能象格老秀斯那樣對國際法作出完整的論述。最早試圖系統表述國際習慣法的是一批早期海事法典。它們是從11世紀末至16世紀末隨著商業交往的不斷擴大而得以產生的。如由法國、英國和西班牙的商人們編纂的《奧列隆法典》(Jugemensd』Oleron),該法典因荷蘭和波羅的海國家的支持而得以以其他名稱再版。14世紀中葉前後,一部更為精緻的法典《康梭拉多海事法典》(The Consolato del Mare)在巴塞隆納面世,並迅速獲得了各主要海洋國家的商人們的認可。因此,國際法這個新生兒是在商業的搖籃中來到了人世,並開始了其生命的第一聲啼哭。
與此同時,教會常常會接受戰爭中的世俗國家的委託,出任使節執行媾和的任務。這種使節,也就順理成章地成為了國際關係法的最早闡述者。事實上,正是在教會神學家那裡,我們發現了這一領域裡的最初的研究者。早在1564年,一位西班牙神學家瓦斯鳩茲(Vasquez)就設想在一批自由國家中通過「自然法和萬民法」(jus naturale et gentium)來規範彼此的相互權利,而不是由帝國的或教會的某個世界性權威來作出規定。
1612年,薩烏雷茲(Saurez)指出,各個國家的慣例(usages)已經上升為某種習慣法,並明確地描述了一種由通用的法律原則所規範的互相依賴的國家所組成的社會。15世紀末16世紀初,國與國之間進一步出現了一系列必須處理的新情況,它使法學研究突破了傳統的範圍,從而很自然地產生了一個職業的國際法學家階層。
在該時期的國際法學家之中,阿亞拉(Balthazar Ayala)這位於1584年去世的西班牙國際法學家,以歷史法學的精神,在他的《戰爭衝突法》(DeJ ure et Officiis Belli)一書中,專門就戰爭問題作了論述。德國法學家布魯努斯(Conrad Brunus),在他於1548年出版的《外交官論》(De Legationibus)一書中,專門就外交使節的權利義務作了闡述。
而在這些法學家之中,最為卓越者就是牛津大學講師、義大利法理學教授阿爾柏利克斯?貞提利斯(Al-bericus Gentilis,1552-1608),[4]他學術功底深厚,富有創新能力,於1583年和1589年分別出版了《外交官論》(DeLegationibus)和《戰爭法論》(De Jure Belli)兩本巨著。 三、格老秀斯的生活與人品
格老秀斯名字的拉丁文拼寫Hugo Grotius是最為人們所知曉的。而在荷蘭,他則被稱為Hugo de Groot。作為博學者與司法官世家的後裔,格老秀斯於1583年4月出生於德爾夫特(Delft)。關於他的家庭的歷史已經由德布裡尼(De Burigny)在其《格老秀斯傳》(Vie de Grotius,該書於1754年用法語在阿姆斯特丹出版)一書,以及沃斯特曼?奧葉恩(Vorsterman Oyen)在其《格老秀斯與他的子孫們》(Hugode Groot en Zijn Geslacht,該書作為送給格老秀斯後裔的一份重禮於1883年在阿姆斯特丹用荷蘭語出版)一書中作了詳細介紹。
格老秀斯的祖先,是一位法國紳士,名字叫讓?高耐(Jean Cornets),他於1402年移居荷蘭。他的後裔考耐留斯?高耐(Cornelius Cornets),娶了德爾夫特市長的女兒為妻子。為了使市長家族所獲得的榮譽永久存在,這一婚姻所生子女都被授予了其母系家族的名字。
考耐留斯·高耐的荷蘭嶽父名叫狄爾克?馮?克拉葉恩伯格·得·格老特(Dirk van Kraayenburg de Groot),因此,這些子女們的母系名字就是得?格老特(de Groot),意思是「偉大的」。這個名字被認為是在距當時400年前的其母系祖先對自己的祖國荷蘭所作出貢獻因而被授予的榮譽稱號。
考耐留斯·高耐與其荷蘭妻子所生的胡果?得?格老特(HugodeGroot),因在希臘文、拉丁文和希伯來文方面的造詣以及五次出任其所在市的市長而引人注目。他的大兒子考耐留斯(Cornelius),是一位卓越的語言學家和數學家。在法國學習法律後,他回到祖國擔任了高級公務員,後來成為一名法學教授,並數次出任萊頓(Leyden)大學校長。
另一位兒子約翰·得·格老特(John de Groot),即格老秀斯的父親,跟著著名學者利普秀斯(Lipsius)學習。每當提及這位得意門生時,利普秀斯總是對其讚賞有加。約翰?得?格老特也曾四次出任德爾夫特市長,並擔任萊頓大學的理事長。這些履歷給他帶來了很高的榮譽和社會地位。
早在少年時代,格老秀斯就顯示出了多方面的非凡的才能。8歲時,他就用拉丁文創作了詩歌,表現出了他所具有的詩人的天賦。12歲時,他考入了大學,有幸成為著名學者約瑟夫?斯卡利澤(Joseph Scaliger)的得意弟子,在學習和研究上得到了最好的指導。15歲時,格老秀斯用拉丁文撰寫的哲學和法理學論文在答辯時贏得了一片喝採聲。他作為博學多才的神童名聲遠播四方。許多著名學者都驚嘆他們從未見到過如此有才氣的年輕人。
1600年,在格老秀斯只有17歲時,他就被允準執行律師業務。此時,他的名字已經為國外學術界所知曉。於是,這位富有朝氣的神童作為荷蘭特使陪同荷蘭省議會議長奧爾登巴內費爾特(Grand Pensionary,John of Oldenbarne-veld)[5]訪問法國。在那裡,他受到了亨利四世[6]的召見。亨利對他大加讚賞,並將鑲有自己肖像的金頭飾贈送給他,親切地稱他為「荷蘭的奇蹟」。在法國期間,格老秀斯獲得了奧爾良大學的法學博士學位。
1609年,格老秀斯與瑪麗?馮?雷格斯堡(Marie van Reigersberg,1589-1653)喜結連理,倆人互敬互愛,忠貞不渝。此時,格老秀斯已享有很高的社會聲譽。他被任命為荷蘭政府的國史編纂官,以及荷蘭和西蘭(Zeeland)兩個地區的總檢察長(Advocate-General)。
與此同時,格老秀斯開始了《海洋自由論》(MareLibrum)一書的寫作。在該書中,他倡導海洋的自由以及自己國家的海事權利,以反對葡萄牙人禁止其他國家在東部海域進行商業貿易的狂妄自大的要求。這本論著因塞爾登於1635年所寫的《海洋閉鎖論》(Mare Clausum)一書的回應而成為國際法歷史上影響深遠的作品。隨後,格老秀斯的寫作興趣轉到了荷蘭的歷史上,他將大量時間花費在了《獨立戰爭的編年史》(Annals of the War of Independe-nce)一書上面。
1613年,通過進入政界,格老秀斯進一步提升了其作為詩人、法學家和歷史學家的社會知名度,他被任命為鹿特丹市市長(Pensionary[7]ofRotterdam)。在接受這一職務時,格老秀斯提出了一個條件,即不得違反他本人的意願而予以免職。在此期間,他作為荷蘭外交使團的一員訪問了英國,並會見了法國著名學者卡索邦(Isaac Casaubon)。[8]後者在一封給海因修斯(Daniěl Heinsius)的信中激動地說:「我無法形容當我與偉大的格老秀斯會面時是多麼的幸福!真是一位了不起的人物!我對此人已早有耳聞!但只有那些能夠見其面聞其聲之人,才能真正充分品味到他的罕見的卓越和非凡的天才!他最吸引人的魅力就是兩個字:『篤實』!」
正當格老秀斯春風得意之時,不幸也開始降臨到這位正直的學者身上。由於在工作和個人私交方面與奧爾登巴內費爾特議長均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格老秀斯註定要與這位不幸[9]的愛國主義者共同承受惡運——統治荷蘭的奧倫治家族的莫理斯(Maurice),[10]以這兩位盟友曾為宗教自由主義辯護而對其予以殘酷鎮壓:他們倆被剝奪公權並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罰。如同鼓吹和平的第一位使者所必定會遭受到的惡運一樣,他們倆不久就被宣告判處死刑。受到奧倫治家族極端憎恨的奧爾登巴內費爾特首先於1619年5月12日被執行了死刑,而格老秀斯因為年輕且性格比較寬厚,加上他對莫理斯的冒犯要稍微輕一些,所以在6天之後被判決為終身監禁。1619年6月6日,他被關入勞埃弗斯汀(Loevestein)監獄。
開始,格老秀斯所受到的管制非常嚴格。但不久,他的溫和與順從的態度就贏得了監獄看守的尊敬和好感。就格老秀斯而言,他利用此機會抓緊時間整理素材,撰寫著作。最後,在他妻子提出她願意入獄與丈夫生活在一起的要求時,他被允許和妻子見面。面對著這位勤奮的囚犯和與其相濡以沫的愛侶,監獄看守已不再懷疑他們會產生逃跑的念頭。
裝滿著書的笨重的箱子在監獄進進出出,既給這位勤奮的學者傳遞著創作的資料,也給他帶來了定期的心理的安慰。在獄中,格老秀斯撰寫了一篇論述基督教的信仰的真理的論文,一本為他的小孩所編寫的簡明基督教知識手冊,一本關於荷蘭法的摘要,以及其他一些試圖轉移或減輕因長時間坐獄而產生的痛苦與疲憊的作品,藉以打發日子。最後,直到有一天,他的妻子瑪麗找準了一個非常好的時機,秘密地將格老秀斯裝入一個運送書籍的大箱子中,由兩名可靠的僕人運出了監獄。
在沿著監獄的石階緩緩而下的過程中,那兩名僕人一邊緊張地關注著因裝著一位阿米尼烏斯教徒[11]而顯得極為沉重的箱子,一邊踩著重重的步子。但格老秀斯夫人卻輕鬆地戲稱:如果有人真的持有懷疑,就說裡面裝的是阿米尼烏斯教的書籍。於是,他們平安地出了監獄。接著,這位偉大的法學家就被裝在箱子中安全地運到了小城格爾科姆(Gorcum),由一位可靠的朋友予以照料。在那裡,格老秀斯化裝成一位泥瓦匠,迅速前往比利時的安特衛普(Antwerp)。從安特衛普,他又潛往法國。1621年4月,格老秀斯進入法國國境,並在該年10月,與其忠貞的妻子在巴黎會合。
監禁的痛苦生活,現在因離鄉背井之悽慘而變得更加雪上加霜。格老秀斯不僅被荷蘭政府所驅逐,而且在經濟上也陷入了赤貧之中。他在給朋友的信中,披露了他在這一段時間中精神上的痛苦。
但不久,巴黎的生活有了改善。一位慷慨的法國人昂裡·得·梅姆(Henride Même)將其在巴拉尼(Balagni)鄉下的一幢房子,按照格老秀斯的喜好作了裝飾布置後讓其居住。同時,格老秀斯在這裡也獲得了由路易十三[12]提供給他的一筆生活年金。儘管這筆年金的支付常常是不穩定的、拖欠的,但格老秀斯籍此於1623年的夏天開始了他的偉大著作《戰爭與和平法》的創作。
人們已經進行了大量的工作來探明格老秀斯創作這部傑作的動機。但最新研究成果表明,以往的所有看法都是膚淺的,其中也包括一種觀點在內,即他是受到了使館參讚佩爾斯克(Peyresc)的啟發而為。實際上,格老秀斯那愛好和平的天賦秉性超越了所有其他一切。這也正是世人所認同的其真正的創作動機。寫作的衝動發自他自幼以來逐步形成的理念,就是要將人們從戰爭的恐怖中解放出來,尋找一條通向和平的道路。在20多年的時間內,他從未滿足過,直到他充分地表述了自己的成熟的思想為止。
早在1604年冬天,在格老秀斯的法律實踐中,他就產生了撰寫題為《拿捕法論》(De Jure Praedae)一書的想法,並將其付諸行動。但這本已經完成的作品,在作者生前從未正式出版過。所有格老秀斯的傳記作家都不知道這部被保存下來的原稿,直到1868年,在富魯英(Fruin)教授的資助下它得以在海牙公開出版後才為人們所知。這一令人關注的文獻表明,在當時,不僅《戰爭與和平法》的總的構思,而且它的完整的撰寫計劃,甚至其內容的排列等,都已經在這位才21歲的青年人的頭腦中成熟了。當然,最初構思的作品與最後完成的著作之間還是有一些區別,即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格老秀斯在20多年中所閱讀的文獻、親身經歷的體驗、長時期的思索以及更加成熟的寫作才能。
經過一年多持續不斷的極度緊張的勞動之後,格老秀斯終於完成了這部作品。在此期間,他幾乎每天在信件中都記下了其創作過程中的點滴進步。1625年3月,《戰爭與和平法》的第一版在經歷了4個多月的印製之後正式出版。其印刷本被送到在法蘭克福召開的商品圖書博覽會上展出。至于格老秀斯的稿酬,僅僅是兩百部贈書而已。他將其中的大部分分送給了他的朋友。剩餘下來的每本賣1克郎,[13]出售後所得收入仍然未能補償所支出的費用。
在接下來的8月份,他給父親和哥哥寫信,說如果他的作品能夠得到他們以及其他朋友的認同的話,他將不會有任何抱怨,而會感到異常幸福。路易十三——作者聲稱這部著作是獻給他的,接受了作者的敬意和一部裝幀精美的印刷本,但卻沒有給予作者以與其作為君主之身份相適應的獎勵。
在羅馬,這部專著於1627年被宣布為禁書。在荷蘭,格老秀斯的作品的境遇則更差一些。陷於一貧如洗以及因長期勞累而遍身病痛的格老秀斯,顯然註定要被祖國所忽略和忘卻。這從他在流亡中寫給其哥哥的信中可以得知:「請求我做任何事情都已沒有必要。如果我的祖國不能接受我,我也將離開她。世界是足夠大的……」
黎世留(Richelieu)[14]曾邀請格老秀斯到法國政府部門工作,但他沒有接受這位紅衣主教企圖強加給他的那些前提條件——這一點至少可以從他的信中作出推斷。他沒有領到撫恤金,他的境況十分糟糕,以至於他的一個小孩只有一件衣服可穿。在生活所迫之下,他們將家用限制到了最低極限。最後沒有辦法,在他能幹的妻子的慫恿下,格老秀斯決定返回荷蘭。
他們從鹿特丹被驅趕到阿姆斯特丹。在那裡,格老秀斯希望能作為一位律師定居下來。但荷蘭國會再一次對他發出了逮捕令,並出重金懸賞,要求將其引渡給當局。荷蘭新的最高統治者亨利(FrederickHen-ry)繼其兄長莫理斯之後執掌了荷蘭新的最高統治權——這位在格老秀斯從荷蘭獄中逃脫之後曾經友善地寫信給他表示同情的貴族,現在卻批准將格老秀斯永遠驅逐。被政府當局拋棄如同被祖國同胞拋棄一樣,格老秀斯被迫再一次流落他鄉,去了德國的漢堡。
四、格老秀斯的作品
在了解格老秀斯的生平事跡這一點上,簡潔地描述一下《戰爭與和平法》這部偉大作品的特點,可能是非常有意義的。這部著作出版不久就使他贏得了新的聲譽,並使他的人生道路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戰爭與和平法》的創作靈感來自格老秀斯對和平的熱愛。然而,他絕不是一個一味地譴責使用武力並視所有戰爭為非正義的和不必要的空想家,相反,他要追求的是試圖發現在什麼時候、如何做、通過什麼人,來使戰爭能夠合法地進行。
格老秀斯論述這個問題的具體思路為:
在第一編中,他認為任何戰爭是否正義,關鍵是看它是否區分公的戰爭與私的戰爭,並進而依次論述了主權的本質和具體表現;
在第二編中,他依次討論了戰爭發生的原因,財產權和人身權的本質以及其所依據的理由,所有權的義務,王室繼承權的規則,受契約保護的權利,條約的效力和解釋,以及國際法上的主體等;
在第三編中,作者提出了如下問題:「什麼是合法的戰爭?」作者認為,可以考慮通過軍事條約以及其他各種方法來確保和平的實現。
神聖羅馬帝國和教會都已不再是一個國際性的權威機構,因此,格老秀斯向人性呼籲真正的國際法。從這一努力出發,在由自然狀態確立的人們之間的親密關係中,他看到了由契約締結的權利的共同體。而由各個國家組成的社會,包括整個人類在內,與地方共同體一樣,需要對權利的認同。國家是一種更大的個人的集合體,各自以自己的團體相附。地區分界的狀況,並不能消除人們對正義的要求,因為這種要求源自作為道德生物的人類的本性。不管怎樣,作為人類社會的一個基本契約,如果正確地理解的話,自然法就是一種對權利之理由的闡述和要求。這樣,從人類的本性之中,格老秀斯提升出了一種理性的智慧,並在這種智慧之上,找到了他的普遍法的體系。
人類本性的這一法律(自然法),是普遍約束各地區人民的生活的,它不會因時間和地區的變化而失去效力,它派生出了戰爭的法則,也同時孕育出了和平的法則。當這一法律運用於武裝衝突時則表現為:只有在維護自身權利的情況下,才可以發動戰爭;而戰爭一旦打響,雙方就必須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交戰。
實際上,市民法只是適用於和平時期的法律,而在戰爭狀態中,市民法卻無法發揮其效力。而那些源於人類本性而非出自於特定的民事關係的法律,即使在戰爭中仍應發揮效力。戰爭法就來源於這些永恆的法律。如果否認這些法律,或違反這些法律,就意味著拒絕接受人的自身的本性和上帝的權威,而它們早已賦予人們以權利和義務。否認這些永恆法的強制性特徵,就是回歸到了人類的原始野蠻的狀態。
區分自然法(它的正義原則來自於人的理性之本性)和習慣法(Conventional Law,它源自人們之間的合意和契約)之間的差異是必需的。自然法永遠不變,而習慣法卻是在變化著的。儘管對抽象正義的研究(除了所有那些源自人的意志或允諾的事物之外)將使我們能夠創設一個完整的法理學體系。另外一個法源即習慣法也不能被忽視。這些行為規範是人類通過隆重的會議而確立起來的,因此,它們是神聖的。
萬國法(The law of nations)不僅僅由從正義之一般原則抽象出來的某些純粹的結論構成,它還包括一個以同意(consent)為基礎的理論體系,而正是這個自願認可性的義務體系將國際法學與倫理思想和道德理論區別開來。國家的習慣和被普遍接受的自然法是並存的。正是在實踐中獲得公認的程序規則的成長過程中,我們對調整部族之間關係的法律制度(jus inter gentes)之演化加以追溯並將其視為一實在的法律體系(positive jurisprudence)。
很清楚,格老秀斯一直在爭取以這個實在法律體系為基礎建立一門法律科學,這門科學也因他的努力而具有了與眾不同的特點。不同時代的偉大作家之觀點被大量地引用。然而,這些個人觀點的匯集只是些表面功夫,它們並不能很好地支持格老秀斯的主張。而格老秀斯的這種做法也不是為了顯示自己淵博的知識,他真正的目的(正如他的評論家們有時所指出的那樣)是為了賦予其學說以歷史普遍性,即他所努力創立的法律體系已被不同時代的所有人所接受。為了這個目的,他也大量使用了最有權威的法學家的羅馬法文獻。這些權威法學家的學說和準則對他希望說服的那些人的思想,肯定具有相當的說服力。
也許我們沒有必要指出,格老秀斯的著作不是也不可能是一部永久權威的國際法概要這一事實。但他對這一實在的和歷史的因素(權威來源於習慣)之敏銳的鑑別力卻將其從絕對的目的論的虛偽造作中解脫了出來。《戰爭與和平法》僅僅是他給予我們的一篇《創始紀》(the Book of Genesis),但在偉大的國際關係領域內,是格老秀斯將這種擺脫渾沌混亂的法律秩序之創立過程記錄了下來,其巨大貢獻是無法被抹殺的。因此,後世給予他極高的榮譽,將其稱為「國際法之父」,與他作出的貢獻完全是相當的。
光陰荏苒,3個多世紀之後,格老秀斯學說中的不足之處並不難被發現。如果他證明奴隸制是正當的,那麼,這並不能被認為是在胡說,因為他的辯解是有邏輯性的:如果一個人可以出賣他自己的勞動,那麼,為什麼不能出賣他的自由?如果徵服者可以將他的意志強加於被徵服者的財產,那麼,又為什麼不可以強加於他的身體之上?
如果格老秀斯只將最高統治權視為主權的唯一內涵而忽略了其道德基礎的話,他的這種觀點至少在他那個時代也稱得上是處於領先地位的。因為當時的人們還沒有將國家的概念理解為一個道德組織。如果他並不太了解中立的概念,以至於認為國家有義務根據自身的判斷派兵支援交戰中正確的一方,而不是否認與其自身利益毫無關係的一切責任,那麼,他的這種觀點至少還是被大眾所支持的,而在今天也同樣如此。即使對於法學家而言,這一現代的中立概念從其產生至今也還不到一個世紀。
對於將自然法作為公權利和私權利之基礎的學說而言,如果新的法理學派對此加以輕視,那麼,格老秀斯的理論在表述的清晰程度上毫不遜色於其他替代理論。但是,最後,對所有這些批評的可能的回答是,如果不將其放在與他的前賢和同時代的人的關係之上考慮,那麼,就沒有一個偉大的思想家能被恰當地評價。由此表明,就思想的獨創性和理論的說服力而言,格老秀斯在他那個世紀的法學家中間,是獨一無二的。
五、格老秀斯作品的影響
1633年,在格老秀斯逗留漢堡期間,即他的《戰爭與和平法》公開出版8年之後,在他仍然忍受著痛苦的經濟拮据的生活時,歐洲突然意識到了他的重要性。幾乎在同一時間內,波蘭、丹麥、西班牙、英國以及瑞典,都友好地向他發出邀請,希望他進入他們國家的政府機關工作。他作為一名法學家的知名度已經成為國際性的了——雖然他仍然遭到自己的祖國荷蘭的無禮抵制,他已經成為歐洲法學界的中心。在「30年戰爭」期間,阿多夫(Gustavus Adolphus)[15]在指揮作戰時,就將格老秀斯的這本著作與《聖經》一起,放在他的枕頭下邊。
用當時歐洲學術界的通用語言拉丁文所寫的《戰爭與和平法》的第一版,迅速銷售一空,並得到廣泛的傳播。不久,另外的一個版本也擬在巴黎出版,但由於出版商伯恩(Buon)的去世,該出版計劃遂遭致擱淺。該書的第二版於1626年在法蘭克福面世,第三版於1631年在阿姆斯特丹出版。附有作者親自所作注釋的另一個版本也於1632年在阿姆斯特丹出版。
《戰爭與和平法》不僅啟迪了學術界,也喚醒了君主們的思想,其影響遍及歐洲各地,在歐洲的上流社會中,格老秀斯的名字已經家喻戶曉。他的著作也曾激起了截然不同的情緒和評價,但在律師和政治家中間,這部著作一開始就受到了普遍的讚譽和熱烈的歡迎。
儘管曾遭遇流放、貧困以及各種不幸,此時業已名揚歐洲的格老秀斯也將要迎來一個收穫的季節。他為戰爭創造了一部法典,為和平確立了一個綱領。從今以後,再也沒有政治家能夠忽視他。
1633年,瑞典國王阿多夫在呂岑(Lützen)[16]戰場上去世。之前,他曾將格老秀斯推薦給了他的總理大臣烏克森謝納(Oxenstiern)。當瑞典似乎註定要在同神聖羅馬帝國的爭奪中痛苦地撤退時,烏克森謝納在此關鍵時刻出任瑞典的攝政。而當時唯一能扭轉頹勢的方法便是尋求法國的支持和幫助。烏克森謝納回想起了前任國王的囑託,決定任命格老秀斯為瑞典的大使,擔負新一輪的法國和瑞典之間籤署盟約的協商事務。
1634年,格老秀斯接受了這項任命,於1635年3月2日帶著外交任務到達巴黎。由於以前沒有能夠成功收買格老秀斯,法國宰相黎世留對他這次能帶著榮耀以瑞典派駐法國大使的身份來訪頗感忿恨。在這種情形之下,格老秀斯在和法國人的談判中也就沒有能夠獲得什麼進展。與提醒法國其應受現行《海爾布隆條約》(Heilbronn)[17]之約束的事實,或是鞏固法-瑞新聯盟的使命相比,格老秀斯出於對文學的痴迷,將更多的精力花在了宗教悲劇《飛往埃及》(The Flight into Egypt)[18]上。
在格老秀斯這位理論家的外交努力失敗之時,烏克森謝納這位實務政治家則通過在短暫的訪問巴黎期間的略施小小機敏的外交手腕而輕易地獲得了成功。這樣,這位大使的使命就被簡化為僅僅作為一名外交觀察員和報告人的角色。
格老秀斯的愛好、性格和所接受的教育都表明,他是一位法學家,而不是一名外交家。他自己不久也認識到了這兩種職業如果不是相互絕然對立,那麼至少是有著巨大的差異而彼此相互獨立的。其外交函件顯示出,他既是一位敏銳的觀察員,也是一位依照良心辦事的道德主義者,卻不是一位嫻熟的外交談判家。在格老秀斯以公文急件方式寫就的觀察記錄中,有一份可以作為他的洞察力和他的幽默的最好實例而加以引用:
在談及法國的王太子(即後來的路易十四[19])時,格老秀斯說:「他那可怕的、超前的利慾心對其周圍的民族而言,是一個壞的兆頭:因為他現在正在折磨和殘殺第九個奶媽,而前八個的下場都是如出一轍。」
在格老秀斯的公文中,曾記錄著他拘泥於諸如外交官出場之排名的先後、級別的高低等瑣碎之事;也記錄著他曾為了滿足其禮儀上的虛榮心而在正式的場合疏遠他的同事。看到這位偉大的國際法學之父的上述舉動,人們不禁為其感到難過。格老秀斯也不會再去拜訪馬扎然(Mazarin),[20]因為這位紅衣主教堅持稱他為「主教大人」(Eminence),而不稱「大使閣下」(Excellence)。格老秀斯認為這種做法是對其大使身份的一種蔑視。
這種愚蠢的爭執和極端的仇恨,使得格老秀斯在1636年12月,即他來巴黎還不到兩年的時候,就建議瑞典政府向法國派一名專職的外交代辦,來取代原來比較空虛的大使,以便著手恢復外交關係。
格老秀斯關於外交代表地位、級別等的爭吵——這種爭吵使他成為在法國議會中被人們所嘲笑的對象。而這並非其所遭遇的唯一不幸。由於沒有被足額發放薪水,他不得不為此等上兩年。而當其財政狀況惡化到連衣食都無法保證時,格老秀斯被迫向法國王室國庫借用原本用於支付瑞典軍隊津貼之一部分以解其燃眉之急。
針對格老秀斯的這種使人感到心煩的要求,法國政府一再請求瑞典政府將其召回。帶著對自己使命的深深的厭惡,格老秀斯最後終於放棄了他的外交官生活。而接替他的是一個名叫克裡沙特(Cerisarte)的頗具魅力的冒險家(此人原本是被派來幫助格老秀斯的)。而格老秀斯則全身心地投入到了閱讀和寫作之中,直至1645年他自己再次提出請求回到瑞典時為止。
瑞典女王,這位知識分子的保護者,想要幫助格老秀斯並將其留在自己的國家任職,因而提出了許多建議,並作出了許多承諾。但是,這些承諾的履行則是非常拖延的。格老秀斯對自己的處境非常焦慮,他拒絕了出任瑞典國家的法律顧問職務的邀請,決意離開這個國家。
格老秀斯準備秘密離開斯德哥爾摩的計劃,被女王的一位信使阻止了。這位信使一直跟著他到達了港口,格老秀斯原計劃在那裡上船。信使勸誘他重新回去參加讀者朋友們為他舉辦的一個歡送會。當然,最後,格老秀斯還是帶著一筆數量可觀的饋贈錢款以及許多銀制餐具等,登上了一艘根據他的意願布置的豪華輪船開始了海上旅程,奔赴呂貝克(Lübeck)。[21]船離開海岸之後時間不長,在靠近但特基克(Dantzic)的地方,遇上了強烈的海上風暴。1645年8月17日,輪船被迫停泊岸邊,格老秀斯最終被苦難的經歷所拖垮,他在羅斯託克(Rostock)[22]患上了重病。在那裡,他與疾病搏鬥了幾天,終於不幸去世。
格老秀斯生命中的最後幾年,主要是奉獻給了在基督教世界確立和平的計劃,但人們在這方面無休止的爭論,給他帶來了巨大的苦惱。
在長時期內一直不肯給予格老秀斯公民權的他的祖國荷蘭,最後也終於作出了讓步,同意將他的墳墓安置在他的家鄉。他的遺體被送往德爾夫特,他所出生的那個小鎮。在那裡,他的名字至今仍然得到極大的尊崇。
在格老秀斯離開斯德哥爾摩時,各國的最後一批特命全權代表已經到達了明斯特(Münster)[23]和奧斯納布呂克(Osnabrück),[24]出席這個偉大的歐洲會議,以停止「30年戰爭」的敵對行動。人們傳說(可惜無法得到令人滿意的證實)這位《戰爭與和平法》的作者離開瑞典奔赴德國的目的就是為了參加這一歐洲會議。
不管這個傳說具有多大程度的可信性,但有一點是可以確信的,即在奧斯納布呂克的丹麥國王以及在明斯特的教皇特使的調停活動,雖然不很成功,但確實是遵照格老秀斯在《戰爭與和平法》一書中表達的如下理念來進行的:「這將是有益的,而且實際上幾乎也是必要的,即舉行基督教國家之間的定期的會議,在此種會議上,將一些各國之間所爆發的爭論,提交其他對此沒有利害關係的國家來進行裁決。」
然而,立即建立一個國際法庭的做法(在上述格老秀斯的建議中已有明確的體現)與當時所處之時代的動向是不協調的。當然,有一點是不容置疑的:結束「30年戰爭」的《威斯特伐裡亞和約》——該和約中的各項協議對歐洲而言已經具備了國際公法法典的形式,是一個偉大的進步的國際法原則的體現。這一國際法原則,是格老秀斯第一次予以闡明的。
《戰爭與和平法》一書在格老秀斯去世之前已經成為一部經典著作,隨後不久,一個職業化的國際法學家階層就在各所大學中形成,並對國際法的各項原則作出了進一步的闡述。在這裡,列舉出眾多的有關版本、譯本、注釋本的篇目,將是冗長乏味的,因為這些作品在歐洲的文獻中佔有一個非常突出的位置。
但這個任務已經由羅格博士(Dr.Rogge)在其1883年於海牙出版的《格老秀斯傳》(Bibliotheca Grotiana)中部分地完成了,而出版這本書的目的是想製作一個格老秀斯全部作品的完整目錄,目錄中作品的數量已多達462種,還不包括那些被這位著名的大師啟蒙激勵出來的歷代法學家的或者批評家的,和已經對格老秀斯的生平和作品作出了評論的傳記作家的著作。
遲緩地,帶著對她最偉大和最崇高的兒子之一所犯下痛苦和錯誤之巨大悔恨的感情,荷蘭——格老秀斯的祖國,現在也開始參與紀念格老秀斯的活動。她以各種隆重和莊嚴的活動來紀念這位學者。在德爾夫特的新柯克(NieuweKerk),一座象徵著他的學識、天賦和聲望的墓碑(於1781年修建完成)矗立在其長眠之地。1886年9月17日,格老秀斯這位偉大的法學家的一座宏偉尊貴的塑像也在他出生的小鎮教堂(裡面有他的墳墓)前面的公共廣場上揭幕落成。這樣,在格老秀斯去世一個多世紀之後,以及此後的一個世紀裡,荷蘭終於為她的這位傑出的公民獻上了最為崇高的榮譽。
許多年以後,人們仍然給了格老秀斯以很高的新的榮譽。最近在海牙召開的一次和平會議上,成立了一個重要的國際禮讓組織,而它的基礎,則是早在1625年就由格老秀斯所奠定了的。如下評價是比較恰當的:為了和平的目的而召開一個國際會議,進行制定條約的談判與協商,並通過設立常設的國際法庭來和平解決國家之間的爭端,改進規範戰爭的法律。通過這些活動,來紀念這位偉大卓越的法學家——他的偉大思想至少產生出了上述如此寶貴的成果。
按照美國國務卿的指示,在海牙出席和平會議的美國代表專門邀請了與會的其他國家的同行,和荷蘭各所大學的校長,以及海牙的高層人士,在7月4日這一美國國慶日,一起舉行了紀念格老秀斯這位偉大的法學家的活動。
在一所舊教堂東面的一個半圓型房間中,靠近格老秀斯的紀念碑和威廉一世(the William Silent)[25]陵墓的地方,來自26個國家的代表聚集在一起,通過舉行適當的儀式來紀念這位偉大的法學家,而在他的墳墓上,則放著一個他們敬獻的美麗的銀質紀念飾環。其獻詞如下:
獻給
胡果·格老秀斯的禮物
表達對
您的尊敬和感激
來自美利堅合眾國的代表
在
國際和平協商盛會上
1899年7月4日
於海牙
美國駐德國大使,尊敬的懷特(Andrew D.White)先生,發表了其富有魅力的演講(其他代表也做了類似的發言)。他們強調指出,人類有義務記住《戰爭與和平法》一書的作者的巨大貢獻。這樣,19世紀的各個國家的全權代表,向16世紀的這位流亡者表示了敬意,而這位流亡者曾教育世界:即使在戰爭的劇烈震蕩和風暴之時,人類也必須遵循和服從它所擁有的自然法規範。甚至各個享有獨立主權的國家,也有義務遵守由一種高於君主權力和國家意志的力量所確立的規則。否則,這些國家也同樣要接受人性法庭的審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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