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血脈相連的兄弟姐妹,卻對簿公堂;
明明是朝夕相處的祖孫,卻感受不到親情的溫度;
明明是和和氣氣的叔侄,卻因一份「遺囑」不再來往。
今天,我們就來說說關於「遺囑」的那些事兒。
案 例 一
兄妹對簿公堂:多份遺囑,哪份作準?
王家兄弟姐妹四人都已四五十歲出頭,卻對簿公堂。原來,他們父母去世後遺留了一套不足30平米的房屋。
法庭上,王一拿出一份遺囑,說:「這是爸爸寫的遺囑,說好了這套房子留給我,白紙黑字,這房子應該是我的。」
王二說:「爸爸怎麼會寫遺囑給王一。」
王三表示:「我這也有份爸爸的遺囑,說不給王一了。」
王四也說:「王一撒謊,他都沒有好好贍養爸媽。」
經審理查明,該案中遺留的房屋雖登記在父親名下,但該房屋系兩位過世老夫妻婚姻關係期間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王母在王父之前離世,但未留有遺囑。王一提交的遺囑上寫明:父親去世後,系爭房屋由王一繼承。王父的遺囑一併處分了王母的那部分財產,系無權處分。因此,屬於王母所有的房屋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審理中,王家四兄妹均表示兩份遺囑確為王父書寫。王三出示的遺囑寫於王一所持有的遺囑之後,王父撤銷前份遺囑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應予尊重採納。由於,兩位被繼承人(老王夫妻二人)均未對遺產作出明確處理,故該案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均有權在生前對其個人合法財產作出死後安排。根據法律規定,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並籤名,註明年、月、日。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若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且遺囑內容相互牴觸的,應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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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二
祖孫相對無言:口頭遺囑是否有效?
張爺爺和小張是一對祖孫。張爺爺稱老伴張奶奶生前沒有留下遺囑,但銀行卡中還有些存款可以繼承,如今自己年紀大了需要錢。
小張表示張奶奶生前說過存款都是留給自己的,有口頭遺囑。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繼承人張奶奶到底是否留有遺囑?
經審理查明,張奶奶生前沒有留下書面遺囑,而小張堅稱張奶奶留有口頭遺囑,但無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對小張的主張不予支持。張奶奶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因此,訂立口頭遺囑有一定的前提條件。就一般的理解,遺囑人遇到了危急情況,且該危急情況應當會導致遺囑人無法以自書、代書、列印、錄音錄像、公證等其他形式訂立遺囑。
同時,要注意口頭遺囑與一般的日常聊天的區別。口頭遺囑作為應急措施,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有條件訂立其他形式遺囑的,應當訂立其他形式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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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三
叔侄冷戰:代書遺囑怎麼看?
李奶奶和李爺爺,一生未養育子女。李奶奶過世後,她的侄子小明與李爺爺,就李奶奶的遺產問題對簿公堂。
小明稱李奶奶生前立有一份遺囑,將其名下所有財產均遺贈給小明。李爺爺則對這份遺囑不予認可。
該案的焦點就是這份遺囑是否成立?
經審理查明,該份遺囑由兩位律師在場見證並代為書寫,落款處留有被繼承人李奶奶的籤名、兩位律師籤名及日期。
根據法律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籤名,註明年、月、日。本案中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其內容為遺贈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真實有效,故被繼承人李奶奶的遺產應由小明繼承。
為避免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被誤解,法律規定,訂立代書遺囑時應由沒有利害關係的人作為見證人、代書人,以此來維護遺囑人利益。在涉及代書遺囑的案件中,代書人、見證人也是兼具證人的身份,即要證明代書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是自願的,不存在被脅迫、被欺詐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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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即將實施。《民法典》繼承編在《繼承法》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以滿足人民群眾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繼承編共4章45條,包括一般規定、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以及遺產的處理五部分。
其中第三章規定了遺囑的形式、效力、必留份制度,增加了列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適應了社會生活的新發展,擴大了遺囑人的可選擇範圍;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說起「遺囑」,總會帶著一份沉重
有人說,它是逝者最後的情感表白
有人說,它是為家族傳承盡到的最後義務
我更相信,它是留給後人最後的愛
法院的工作
就是尊重逝者的真實意思
依法確認
編輯:楊軍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