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公交車的時候,
偶爾開個小差上錯車、坐過站
也是常有的事。
其實只要在下一站下車,
重新坐上正確的車即可。
可有的人卻偏不,
竟然衝到駕駛室
搶奪駕駛員的方向盤!
置一車乘客的生死於不顧!
生死時速之搶奪方向盤
——鄭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情回顧
一、著急回家上錯車
激動拉扯埋禍根
「停車!停車!我要下車!」一輛開往仁化縣的客運車上傳出激烈的吼叫聲,只見鄭某某站在駕駛位旁,情緒激動地拿著手機對著客車司機孫某某的面部指指點點,嘴裡還罵罵咧咧著。這...又是怎麼回事?
2019年10月18日上午9時左右,鄭某某在湞江區十裡亭鎮的一公交車站上了一輛客運車,上車後鄭某某問司機孫某某該車是否前往湞江區犁市鎮,而孫某某當時正顧著給前面一位上車的乘客找零錢,沒有聽到鄭某某的問話而未回答。鄭某某沒有繼續問清楚,自以為這輛車是去犁市的,便上車找了一個位置坐下。
直到車輛行駛到犁市鎮五四村委會上村的一座橋上時,鄭某某發現車不是開往犁市街的,他急忙衝到司機身邊要求停車。可當時車輛正行駛在橋上,不準隨意停車,司機孫某某打算將車行駛到安全的地方再停車。鄭某某看見司機不停車,急得用手拉扯,這可把司機和車上的其他乘客都嚇壞了,司機孫某某趕緊降低車速,過橋後靠邊停車。
二、情緒再失控
動手拉扯方向盤
為了息事寧人,司機孫某某提出把車錢退給鄭某某,並且打開了車門,讓鄭某某下車另行乘車。但鄭某某覺得自己轉車太麻煩,不肯下車。司機孫某某隻好另想辦法,提出要鄭某某道個歉,再搭他回去轉車。
此時的鄭某某非但不肯道歉,也不肯下車,還繼續辱罵司機。司機無奈只好關閉車門後,啟動客運車繼續行駛,想在前方掉頭。
孰料鄭某某在客車行駛過程中居然動手拉扯方向盤,再次要求停車,這下可把司機孫某某還有車上一眾乘客嚇得夠嗆。司機害怕接下來鄭某某還有其他過激行為,會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立即停車報警。
三、嚴謹辦案求真相
不枉不縱闡釋法治正義
2020年7月1日,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到湞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接手案件後,仔細審查在案證據,在核查鄭某某拉扯方向盤的具體情況時,發現鄭某某在筆錄中說到其兩次用手拉扯司機的方向盤,但檢察官在認真查看客運車監控視頻後,卻看到第一次鄭某某是拉扯司機的右手,第二次才是直接拉扯方向盤。
檢察官在訊問鄭某某時,專門核實這個情況。
鄭某某也表示自己確實是拉了一次司機的手,拉了一次方向盤,當時在供述時也是慌了神,認為自己是動手拉了兩次方向盤。
檢察官將此情況記錄在案,確保犯罪事實的認定客觀、準確。檢察官辦理的不僅僅是案件,更是當事人的人生,因此必須力求每一個細節都精準,確保犯罪情節的認定與量刑的考量完全相符。
四、釋法說理
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鄭某某在客運車行駛過程中,以拉拽司機胳膊、拉扯方向盤的方式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畢竟安全大於天,這樣幹擾司機開車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乘客的生命安全。
檢察官在對鄭某某訊問時,也對其進行了詳細的釋法說理,表示在公共運輸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拉拽駕駛人員等行為,不僅威脅個人安全,更對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脅。
鄭某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再三表示悔恨,他說他有這樣的舉動確實是不對,只因為家裡還有三個孫子需要照顧,他著急趕著回家才一時慌了神,激動過頭做出這樣的舉動。
鄭某某鄭重地寫下檢討書,表示以後一定要一個文明禮貌的市民。並向司機進行誠摯的道歉,司機孫某某也對鄭某某表示了諒解。
五、丈量司法尺度
為法律注入暖心溫度
經綜合考量,鄭某某平時在左鄰右訪中的口碑較好,無前科劣跡,且鄭某某自願認罪認罰,有自首情節,承辦檢察官結合鄭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悔罪態度等,向審判庭提出從輕處罰。最後,鄭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檢察官提醒
乘車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公共安全無小事,文明出行你我他,我們應當通過合法途徑來正確處理矛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直到事後才追悔莫及!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9年1月8日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運輸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對乘客在公共運輸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杆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四十條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來源:韶關民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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