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作者:仇兆燕
12月25日,銀保監會辦公廳印發《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責任保險承保邊界進行了規範,並對承保範圍進行了限制。
其中,針對當前不規範競爭行為,《辦法》明確,不得存在未按規定使用經批准或備案的條款費率、銷售誤導、不正當競爭、違規承諾等行為,不得以承保擔保機構責任等形式實質承保融資性信用風險,不得以機動車輛保險以外的責任保險主險或附加險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
明年1月1日起實施
隨著發展環境的不斷優化、功能作用的有效發揮,責任保險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經營能力不斷提高,服務經濟社會和輔助社會治理作用逐步顯現,受到各方肯定。
但是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在責任保險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責任保險邊界不斷擴大、社會對責任保險的理解存在偏差、市場行為不規範、保險服務性質及形式有待規範等問題。
基於此,銀保監會制定並印發了《辦法》。
《辦法》重點規範4方面的內容,即規範責任保險承保邊界、規範市場經營行為、規範保險服務、強化內控管理,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履約信用風險等6種風險不得承保
針對責任保險承保邊界,該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一方面嚴格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另一方面要求保險公司釐清責任保險與與財產損失保險、保證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的關係,合理確定承保險種。
根據《辦法》,責任保險應當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同時,《辦法》還通過負面清單形式,明確有六種風險或損失,保險公司不得通過承保:
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事故導致的賠償責任;
刑事罰金、行政罰款;
履約信用風險;
確定的損失;
投機風險;
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風險或損失。
在合理確定承保險種方面,《辦法》要求保險公司釐清責任保險與財產損失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的關係,合理確定承保險種。
同時明確保險公司開展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歸屬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業務,應當遵守機動車輛保險相關監管規定。不得以機動車輛保險以外的責任保險主險或附加險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
就此,該負責人表示,上述規定有利於規範責任保險承保邊界,避免其他風險通過約定轉化為責任保險的可保責任,進而造成險種混亂,形成監管套利。
針對責任險不得承保「履約信用風險」的規定,該負責人表示,《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規定的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是指以履約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規定不得承保「履約信用風險」,避免以責任保險名義承保風險較大的信用保證保險,特別是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有利於防範化解風險。
7種經營行為不得出現
針對當前不規範競爭行為,該負責人表示,今後在開展相關業務時,保險公司:
不得存在未按規定使用經批准或備案的條款費率、銷售誤導、不正當競爭、違規承諾等行為;
不得以承保擔保機構責任等形式實質承保融資性信用風險;
不得以機動車輛保險以外的責任保險主險或附加險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
就此,《辦法》提出,保險公司經營責任保險業務,應當遵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科學評估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客戶服務能力,合理確定經營險種及區域。
明確保險公司開展責任保險業務時不得存在7種行為,包括:
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包括但不限於通過保單特別約定、籤訂補充協議等形式改變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產品;
誇大保險保障範圍、隱瞞責任免除、虛假宣傳等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行為;
以承保擔保機構責任等形式實質承保融資性信用風險;
以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
作出不符合保險原理的承諾;
藉助中介機構、行業協會或其他組織排除、限制競爭;
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
不得通過保險服務套取費用
對於保險服務範圍,辦法也進行了規定。
根據《辦法》,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準則對保險服務進行帳務處理,確保數據真實準確,不得通過保險服務套取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不得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在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時,不得損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參加各級政府部門組織開展的責任保險項目時,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與政府部門、投保人、被保險人溝通,不得盲目擴大保障範圍。對不屬於責任保險承保範圍的,不得以責任保險名義承保。
通過網際網路展業
需遵守相關業務監管規定
《辦法》對於保險公司的內控管理也進行了強化。
該負責人表示,具體體現在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開展責任保險業務的業務管理、授權體系、隊伍建設、業務核算、信息系統、數據統計、風險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中國銀行保險報》注意到,在內控管理方面,《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配備具有責任保險專業知識的產品開發人員、核保人員、核賠人員、精算人員,不斷加強業務培訓和人才培養,滿足責任保險的承保、理賠、風險防範等需求。
專業責任保險公司的總公司及分公司,應當單獨設立責任保險業務部門,並配備相應人員。
保險公司應當強化責任保險數據安全管理,不得洩露投保人、被保險人信息,不得利用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信息從事與保險業務無關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活動。
保險公司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責任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加強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客戶服務能力建設。
監督管理方面,根據《辦法》,保險公司應於每年2月底前報送責任保險上年度經營報告,直接監管公司向銀保監會報送,屬地監管公司向屬地監管局報送。
對於違反《辦法》的情況,《辦法》明確規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採取監管談話、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監管措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