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對一懸賞廣告尋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

2021-01-08 搜狐網
北京二中院對一懸賞廣告尋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 2002年9月26日11:23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9月26日電(記者 高志海 閔釗輝)丟車後因急於早日找到,便貼出了以重金答謝的懸賞廣告。但待車找到後,卻又拒付酬金。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5日對這起懸賞廣告尋車糾紛案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丟車人景先生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即丟車人景先生與馮先生訂立的尋車合同有效;景先生需給付馮先生酬金5萬元。

  據了解,今年2月初,馮先生發現其暫住地附近有一輛停放多日的桑塔納轎車。2月16日他在某小區內看到一張「尋車啟示」,上面寫有丟車時間、車型、牌號、發動機號和機架號,同時還註明要用5萬元現金酬謝提供線索者,並留有丟車人的聯繫方式。

  於是馮先生將其發現的車輛與「尋車啟示」上註明的內容核對無誤後,就按啟示提供的電話與車主景先生聯繫,告知丟失車輛的下落,並詢問承諾的酬金能否兌現,在得到肯定答覆後,雙方於2月17日前往車輛停放處,經辨認確係景先生丟失的車輛。隨後雙方又共同前往當地派出所說明情況後,景先生將車輛開走。

  今年4月,馮先生起訴到法院稱,景先生不支付其承諾的酬金,請求法院判令景先生給付5萬元酬金。

  在一審訴訟中,馮先生提交了車主支付酬金5萬元的「尋車啟示」。景先生則在庭審中否認其曾張貼過「尋車啟示」和馮先生提供丟失車輛的線索。但來自派出所的證據表明,派出所在詢問景先生時,他曾稱貼了10多張尋車啟示,內容為「如發現或知情汽車下落,賞酬金50000元」 。

  一審法院審理判決後,景先生不服,又以自己張貼尋車啟示承諾酬金為5000元;馮先生與盜竊車輛案有何關係無法定性為由上訴到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景先生在車輛丟失後,以張貼「尋車啟示」的方式向社會承諾支付酬謝金,那就應承擔向提供線索者支付5萬元酬謝金的義務。馮先生見到「尋車啟示」後,為其提供了丟失車輛的線索,幫其找到丟失車輛,景先生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按其承諾履行支付酬金的義務。一審法院所作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終審判決。(完)( 稿件來源:新華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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