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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懸賞廣告
三連一下,一起給老師們美美的祝福「Happy Teacher's Day民法典新增了懸賞廣告,來自《合同法解釋二》第三條中出現過。中國第一案為: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5年第2期刊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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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罡 | 淺析懸賞廣告的性質
法學上的懸賞廣告,指以廣告的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給付報酬的意思表示。懸賞廣告在生活中很常見,比如懸賞尋物、尋人、徵集徽標、徵集廣告語、徵求技術方案等,公安部門現在也經常以懸賞的方式緝拿犯罪嫌疑人或搜集有關線索。1994年,在天津發生了一件索要懸賞廣告酬金的案子。此案在法理上饒有趣味,並且引起當時學界和實務界的熱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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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首起懸賞廣告合同糾紛案昨庭審 - 人民網地方聯報網
達州市民韓書狀告錦江區國稅局稽查分局拒絕為其兌現舉報獎一事,引起社會強烈反響。事情果真如此嗎?昨日,錦江區國稅局稽查分局對此事另有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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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
分析:《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對懸賞廣告作出了規定,該條文直接賦予了完成特定行為行為人的報酬請求權。本案中,王某在小區物業群內發布尋貓啟事的行為系其以公開方式聲明對提供線索的人支付報酬,而梁某已經向王某提供貓咪線索,完成了該特定行為。因此,梁某在提供貓咪線索時即獲得報酬請求權,有權要求王某依照尋貓啟事所述支付5000元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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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開審懸賞廣告糾紛案 徵線索拒付20萬賞金成被告
本報濟寧(山東)7月21日電記者王家梁餘東明通訊員袁鵬肇事者撞人逃逸,死者家屬斥資巨額賞金「提供線索者」,知情者現身舉報後,懸賞者卻以線索不正確為由拒不兌現承諾,雙方最終鬧上法庭。近日,山東省濟寧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懸賞廣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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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懸賞廣告」的法律屬性
實踐情況如此複雜,但我國法律上恰恰沒有對懸賞廣告進行明文規定,學術界多有爭議,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案件也甚感棘手,以至法院在處理同類案件時,往往做出不同的判決。因此,對於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概念、特徵、效力、適用標準進行必要的研究和探討具有深刻的理論價值,同時,也對於人民法院正確處理懸賞廣告糾紛具有積極的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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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手記」懸賞廣告糾紛實務分析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這就是《民法典》對於懸賞廣告的規定。其實,早在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3條就對懸賞廣告作出規定,這也是回應現實之中懸賞廣告糾紛的擴張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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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上訴案
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上訴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珉,女,34歲,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工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晉華,男,37歲,北京鐵路局天津機車車輛配件廠工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紹華,男,32歲,河南省洛陽市機電公司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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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起懸賞廣告糾紛的民法學原理分析
(一)懸賞廣告視為要約,任何人完成了其中指定的行為視為承諾。 所謂懸賞廣告,是指廣告主(廣告人)以廣告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中規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予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對懸賞廣告均未作出明確規定。對懸賞廣告的性質問題,學界中有的認為是單方行為,有的認為是要約;有的認為合法的懸賞廣告屬於單方允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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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酬尋貓」言而無信,懸賞廣告豈是兒戲
報料人稱,有業主發出尋貓啟事,重酬萬元尋貓,但鄰居找到後賞金卻沒著落。對此貓主人回應:賞金給別人了。失主發出萬元尋貓啟事,而小區有業主「牛媽」發現了丟失小貓,並發在了業主群,失主依據這一線索,最終才將貓尋回。但失主稱,她是接到了另外一個業主的通知,才得知失貓所在地點,所以已經把酬金給了別人。這樣的說法尚難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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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來了 | 懸賞廣告應當「賞」
何為懸賞廣告?牛小蘇張貼的尋狗啟事為懸賞廣告。「懸賞」,即出具賞格,招人應徵。懸賞廣告,指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聲明,完成特定行為將獲取一定報酬。此處,發布懸賞廣告的人為懸賞人,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為應徵人。實踐中的帶有懸賞聲明的尋人尋物啟事、案件線索徵集啟事、「第一名」獎勵啟事等為常的懸賞廣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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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懸賞廣告的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廣告】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洪振律師解讀:案例分析:張某通過某出版社出版新書,並在其社交網站公開聲明,鄭重承諾凡挑出1個錯字即獎賞1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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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若干法律問題探析
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懸賞廣告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實際操作中無章可循,因懸賞而引起的糾紛時有發生。筆者試從懸賞廣告的涵義、構成要件、性質、法律效力、作用及適用中存在的問題等方面談些粗淺的看法。 一、懸賞廣告的涵義 我國法學界對懸賞廣告的涵義看法不一,較為一致的看法認為:懸賞廣告是指廣告人以廣告的方法,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給予一定報酬的意思表示,廣告人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的法律行為。 二、懸賞廣告構成的要件 對懸賞廣告構成的要件,就目前來說尚未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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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的性質辨析
主要理由是: 一、首先從契約的概念分析,懸賞廣告不具有契約的意思一致性。 契約與合同沒有本質上的差異,關於合同的概念有各種理論和立法例,大陸法上有「合意之債」、「私法合同」之學說,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它認為合同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一種合意之協議而產生的法律關係,所謂合意,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意思表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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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規:懸賞廣告應該「賞」!
懸賞廣告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是懸賞人作出懸賞廣告;二是應徵人完成懸賞廣告確定的特定行為;三是應徵人請求支付懸賞廣告聲明的報酬。對於懸賞廣告的屬性,歷來存在爭議,主要有"單方允諾說"與"要約說"兩種觀點。"單方允諾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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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新書「一錯千金」懸賞廣告引糾紛
作家新書「一錯千金」懸賞廣告引糾紛 法院判定18處錯誤判令支付1.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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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是合同嗎?
一.懸賞廣告概述1.懸賞廣告的歷史淵源懸賞廣告是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歷史悠久的社會活動。早在春秋戰國時期,秦國商鞅為了取信於民,順利實施變法,曾經在城牆南門外張貼告示:「凡將木頭移至北門者,賞金五十」。該告示是中國歷史上有史可考的,最早的一份「懸賞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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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電與街電又一起專利權糾紛案結果出爐!
上訴人深圳街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街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來電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7)粵03民初10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7月2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並於2019年8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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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淺談「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
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淺談「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公共基礎知識 | 面試 | 時事政治數日前,看到一則新聞,有失主丟失公文包,內有80萬元汽車提車憑證和現金若干,而後在當地報刊發布懸賞廣告,刊登尋包啟事,表示「必有重謝」,有人撿到公文包進行歸還時,雙方因為酬金大打出手。那麼,如果發布懸賞廣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酬金給不給,我們從法律的角度去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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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理論在懸賞廣告中的適用
,各級法院受理懸賞廣告類型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懸賞廣告法律性質在理論界引起各種爭議,懸賞廣告的法律適用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見。例如,日本民法典第529條的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實施一定行為人給予一定報酬者,對完成該行為者,負給付報酬的義務」。單方法律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一種單獨法律行為,廣告人對完成行為的人單方面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而不需要完成和為的人作出承諾。其有利之處是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指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在完成廣告所指定的行為以後成為對廣告享有報酬請求權的人,並且可以減輕行為人(或相對人)的舉證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