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人明明發現開發商的承諾自相矛盾仍草率認購
消委會「判」買賣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報訊 (記者喻莉萍 通訊員梁慧玲)十一黃金周期間,不少樓盤都以各式各樣的「價格鬆綁」優惠吸引消費者,阿華(化名)等一眾購房者就沒能抵擋住「十一房價優惠」的誘惑,草率籤下了《認購書》,結果引來一場與開發商的消費糾紛。
為獲優惠草籤《認購書》
阿華早就看中了東莞某樓盤,趁著十一黃金周開發商推出房價優惠,阿華果斷決定出手購買。在籤訂《認購書》時,阿華注意到,之前看到開發商在樓盤現場掛的大條橫幅上承諾「會遷移影響樓盤客觀環境的項目」,但在《認購書》上卻出現了排除此責任的條款。雖然對開發商的「自相矛盾」心存懷疑,但阿華抵擋不住折扣的誘惑,抱著「買了再說,以後再追究」的心態,爽快地在《認購書》上簽了字。
和阿華持同樣心態的購房者還有不少,在籤訂《認購書》後,他們要求開發商兌現條幅上「會遷移影響樓盤環境項目」的承諾,誰知那所謂「影響樓盤客觀環境的項目」其實是一項市政工程,並非樓盤自主建設的項目,開發商在遷移問題上並沒有主動權,遂以《認購書》上的免責條款為由拒絕兌現遷移承諾。
眾購房者認為開發商的行為是「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認購書》中的免責條款是霸王條款」,於是集體向東莞市消委會投訴了此開發商。
開發商、購房者都需擔責
市消委會隨後從有關部門處獲悉,消費者要求遷移的市政工程項目短期內無遷改計劃。
事實上,開發商是在沒有得到有關職能部門或單位批准核實的情況下,就擅自打出了該市政工程項目遷移的宣傳,的確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侵權行為。根據相關規定,開發商應就虛假宣傳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但與此同時,消委會法律顧問廖海波律師也指出,開發商在《認購書》中隱晦地設置了有關排除該工程項目遷移風險的條款,消費者訂購商品房時,明知有剝奪自己追究權利的條款,卻下定籤字,就視同默認接受,房產交易的關係已確立。因此,購房者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消委會提醒:
買房莫心存僥倖
當前,各大樓盤的促銷活動不斷,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千萬不要抱著僥倖心理,只考慮房價優惠,尤其在明知開發商存在侵權行為的情況下,還繼續交易,誤認為下定後再追究也無妨。其實下定籤字後,雙方交易已確立,消費者要承擔交易的法律責任,違約得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