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李的定義
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為了穿著、使用、舒適或方便的需要而攜帶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
二、行李的分類
行李分為託運行李、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物物品
(1)託運行李。託運行李指旅客交由承運人負責照管和運輸並填開行李票的行李。承運人在收運行李時,必須在客票的行李欄內填寫託運行李的件數及重量,並將行李牌識別聯交給旅客作為提取行李的憑證。
託運行李的限制:
重量:託運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過50kg
體積:託運行李的體積每件不能超過40cm×60cm×100cm。超過上述規定的行李,
必須先徵求承運人的同意後才能託運。
(2)自理行李。自理行李指經承運人同意,由旅客帶入客艙自行負責照管的行李。自
理行李必須稱重並將重量計入託運行李的總量中。
自理行李的限制:
重量:自理行李不能超過10kg
體積:自理行李不能超過20cmX40cm×55cm,並能置於旅客的前排座位之下或封
閉式行李架內,不得妨礙客艙服務和旅客活動。
(3)隨身攜帶物品。隨身攜帶物品是指經承運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攜帶乘機的零星小件物品。
隨身攜帶物品的限制:
重量:每位旅客免費隨身攜帶物品的重量不得超過5kg。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以隨身攜帶2件物品;持經濟艙和公務艙的旅客,每人只能隨身攜帶1件物品。
體積:隨身攜帶的物品每件的體積不能超過20cm×40cm×55cm。
隨身攜帶的物品超過上述重量、體積、件數限制應作為託運行李託運。
三、禁運行李
1.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物物品
(1)危險品。
①爆炸品,例如如煙花、鞭炮、彈藥等,但子彈除外。
②氣體,包括易燃和非易燃無毒氣體、有毒氣體,例如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等。
③易燃液體,例如酒精、油漆、橡膠水等。
④易燃固體、自燃物質和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例如鎂粉、白磷、黃磷等。
③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例如煙霧劑、漂白粉、過氧化氫等。
⑥毒性物質和傳染性物質,例如生漆、有毒農藥、海洛因、疫苗等。
⑦放射性物質,例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化學試劑等
⑧腐蝕性物質,例如酸、鹼、溼電池、水銀等。
⑨磁性物質。
⑩容易汙損飛機的物品
11航空公司《危險物品運輸手冊》規定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其他危險物品。
(2)軍械、警械。例例如電警棍、電擊器等。
(3)管制刀具。指匕首、刺刺刀、三稜刀(包括機械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動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雙刀、三稜尖刀,但少數民族刀具除外。
(4)活體動物,導盲犬、助聽犬除外。
(5)國家規定的其他禁運物品。
2.不得作為託運行李運輸的物品
(1)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為託運行李或夾入行李內託運,而應作為自理行李或隨身攜帶物品帶入客艙運輸。如重要文件和資料、證券、貨幣、匯票、珠寶、貴重金屬及其製品、銀製品、貴重物品、古玩字畫、易碎易損壞物品、易腐物品、樣品、旅旅行證件等。
(2)超過自理行李的重量、尺寸規定時,按下列辦法處理:
①按佔座行李辦理
②佔座行李需拴掛自理行李牌。
注:旅客攜帶大量的貴重物品(例如黃金金)乘乘機,只能按佔座行李辦理。辦理手續時,旅客應出示有關管理部門開具的攜帶證明。
四、限運行李
(1)指旅客攜帶的某些行李物品,有可能危害人員和飛行安全或超出承運人的運輸規定(如超過重量限制或超過體積限制)的行李,這些限制物品如採取一些必要措施或在特定的情況下,經承運人允許,可以承運
(2)按照承運人運輸規定,旅客的隨身攜帶物品和託運行李內不得夾帶槍枝彈藥。但是,有關部門特別批准的、運動用小型武器、彈藥,經承運人同意,可作為託運行李託運,般不超過5kg。如自行車一般應作為貨物交運,如經過承運人允許作為託運行李託運時,應將車輪卸下,捆綁在車身上。
(3)病殘旅客所用的醫用小型氧氣瓶、氧氣袋和假腿、假臂活動所需的小型二氧化碳壓縮氣體應事先取得承運人同意,每一病殘旅客可攜帶2瓶(袋)。
(4)旅旅客旅途所需的醫藥、化妝品,如酒精的藥劑、潤潤發劑、香水等,每一旅客所攜帶的總重量(包括毛重)不得超過2kg或2L,每瓶的淨重不得超過0.5kg或0.5L。
(5)經承運人同意,每一旅客攜帶的放在需冷凍的物品內的乾冰不得超過2kg
(6)每一旅客可攜帶含有酒精的飲料(如如酒類),但不得超過5L
(7)旅客可以攜帶旅途所需的助聽器、心臟起搏器等供人體功能使用的電子設備,也可在空中使用。為了避免對飛機內電子領航器和通信設備發生幹擾,旅客攜帶的手提無線電收、發報機、電視機、收音機和手提電話等電子設備不得在空中使用。
(8)只能放入託運行李中的物品:除去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鈍器(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藝品刀、手術刀、剪剪刀等各類刀具,以及鋼挫、鐵錐、斧斧子、短棍、錘子等)只能放入託運行李中運輸,不得隨身攜帶。
(9)不能放入託運行李中的物品:機密文件、保保密資料、技術資料、外交信袋、證券、貨幣、易碎易損物品、流質物品、貴重物品以及其他需要專人照料的物品。
五、行李檢查
1.託運行李的檢查
(1)包裝的檢查。
①包裝完整、鎖鎖扣完好、綑紮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
②旅行箱、旅行袋、手提包等能加鎖扣的必須加鎖。
③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一件。
④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⑤竹籃、網兜、草繩、草袋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
(2)行李體積、重量的檢查。對於不同類型的行李,在進行收運時,檢檢查人員必須檢查其是否符合行李的定義及免費行李額的規定。
(3)行李內物的檢查。
①對於旅客所攜帶的行李,除前面兩項檢查外,最主要的是行李內物的檢查。機場安全檢查人員使用儀器檢查旅客的每一件託運行李。必必要時,可請旅客開箱檢查,經過安全檢查的行李,並符合安全要求的,由安全檢查人員貼上安全檢查封條,允許其辦理託運。
②承運人對沒有貼安全檢查封條的託運行李可以拒絕收運。對已貼安全檢查封條的託運行李,必要時,承運人可開箱進行檢查
2.隨身攜帶行李(容艙行李)檢查
(1)包裝的檢查。其包裝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①草繩、網兜、草袋等不能作為隨身攜帶行李的外包裝物。
②外包裝整潔,不容易滲溢,沒有汙染
③運動器材、樂器等要求有外包裝物。
④外交信袋、銀行等特別用箱等必須加有封條
(2)旅客進入飛機客艙前,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包括自理行李)必須經過安全檢查。安全檢查的目的是防止旅客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乘坐飛機,危及空防安全和飛行安全。旅客不得攜帶管制刀具乘機,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鈍器應放入託運行李內託運,不得得隨身攜帶。機場安全檢查部門負責客艙行李的安全檢查工作,在旅客進人候機樓通過安檢時,機場安全檢查人員使用儀器檢査旅客攜帶的每一件行李物品,必要時,可請旅客開箱檢查,承運人對拒絕安全檢查的旅客,有權拒絕其乘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