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4日,福建省長泰縣檢察院檢察人員收到大勇(化名)的感謝簡訊:「沒有檢察官的執著查證,我們現在可能在監獄裡。當時我們只想著盜竊3000多元會判多久,沒想過鑑定價格是否有問題。我們一定珍惜這自由的生活,絕不再犯錯。」
2016年6月8日晚,大勇等四人從泉州來到長泰,盜走了大林(化名)養在出租屋邊上的13隻畫眉鳥和11個鳥籠。7月11日,公安機關經偵查追回其中3隻畫眉鳥和10個鳥籠。養鳥人說被盜畫眉鳥中有一隻是參加過鬥鳥比賽獲勝了的,品相極佳。經鑑定,這些畫眉鳥價值2700元、鳥籠價值719元,共人民幣3419元,其中那只比賽獲勝的畫眉鳥價值2000元。
這起案件被移送至長泰縣檢察院後,承辦檢察官審查時有些疑惑。雖然四名犯罪嫌疑人對案件事實均如實供述且對鑑定價格也無異議,但他們說盜來的8隻畫眉鳥以每隻40元的價格出售,共只賣得320元,而鑑定意見中,一隻畫眉鳥就值2000元。雖說贓物買賣存在價格差異,但這個比例懸殊太大,盜竊案件中數額的認定又是罪與非罪的關鍵,鑑定機構是依據什麼做出這一結論的?
帶著疑問,承辦檢察官向鑑定機構進行了諮詢,鑑定機構是採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評估的。在漳州鳥類市場,一隻畫眉鳥的價格在100元至200元間,參加民間鬥鳥比賽的畫眉鳥每隻價值1000元至2000元,而鬥鳥比賽中獲勝的價格更高,可以達到2000元至5000元。本案中,經被害人陳述,其飼養的那隻畫眉鳥曾經在鬥鳥比賽中獲勝,因此鑑定機構據此認定價格。
從現有信息上看,普通的畫眉鳥和鬥鳥比賽中獲勝的鳥,確實存在較大價值差異,但民間鬥鳥比賽又該如何確認?這決定著大勇等四人是否會受到刑事處罰,馬虎不得。分析現有材料,承辦檢察官認為,被害人關於鬥鳥比賽的陳述極為關鍵,一定要查清楚。
承辦檢察官決定詢問大林。大林說,他的畫眉鳥三次鬥鳥比賽獲勝,一次是在公園跟一名陌生男子的畫眉進行鬥鳥,另外兩次是與自己養的其他畫眉鳥鬥。這樣一來,案件明了了,大林那隻畫眉鳥參加的三場鬥鳥比賽都是私人間的鬥鳥,並不是民間鬥鳥比賽,該鳥不宜認定為「有參加民間畫眉鬥鳥比賽的畫眉」,這麼一來,價格鑑定意見不宜採信「1000元至2000元之間」,而應認定為300元至600元之間,那三隻畫眉鳥的價格也就1000餘元,加上鳥籠的價格,達不到3000元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根據《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此情況為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情形。
至此,該案真相已經全部還原,盜竊數額不夠3000元,大勇等四人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2016年8月18日,該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並監督公安機關撤銷此案。
「一個普通的案件,一個數額的確認,罪與非罪,關乎一個人的命運。在我們眼裡,所有的案件都不是小事。我們不會冤枉任何一個好人,也不會讓一個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鑑定依據的採信情況,讓案件有了本質上的變化。」長泰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檢察官黃敏惠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