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浙江女大學生肖佳卉獻血後在家暈倒撞上椅角,導致左眼失明。治療已花費6萬餘元,後續眼球摘除及更換義眼還需80多萬元,而寧波中心血站除了5000元慰問金外,拒絕承擔醫療費用。
雙方對醫生有無盡到告知義務存異議
對肖佳卉的受傷致殘,寧波中心血站在網上發出《女大學生肖佳卉意外受傷事件基本情況介紹》,稱肖佳卉在獻血後沒有發生不良反應,醫生也及時告知獻血後注意事項,且摔倒發生在獻血4個多小時後,沒有證據顯示肖的摔倒與獻血有直接關係,因此血站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寧波中心血站副站長周建霖也表示,肖佳卉摔倒致殘屬於意外事件,並不是由獻血引起,血站在事故發生後積極幫助肖佳卉聯繫醫院、醫生,已盡到相關責任。
對血站的說法,肖佳卉並不認同。她說當時問醫生平均獻多少,醫生直接讓她獻300毫升,沒有告知還有200毫升這一檔。她獻完血之後醫生也沒有告知她獻血後的注意事項,只是將相關材料放在袋子裡交給了她。肖佳卉認為,她的暈倒與獻血過多有關,因為獻血後不久就覺得頭暈,回家後去洗手間時則直接失去了知覺。
可以看出,由於雙方對於血站採血過程是否違規、醫生有無盡到告知義務等方面存在異議,因此,查清血站在採血過程中是否違規,以及醫生是否就獻血後的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告知肖佳卉,成了判斷血站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關鍵。
血站有事前、事後分別告知的義務
一般情況下獻血不會對人體產生不利影響,甚至還有益於血液的新陳代謝。但由於個人身體素質的差異和心理因素的影響,也有人會因獻血出現一些不適症狀,極少數人還會發生暈眩反應,如心慌、頭暈、面色蒼白、噁心、出汗等。
正因為獻血過程中有人會出現這些不適的情況,因此採血前後,醫生應向獻血者明確告知注意事項,以防發生意外。血站也應嚴格執行體格檢查和獻血體檢標準,全面了解獻血者身體近況,讓獻血者做好採血前的準備。
在獻血前後可能會出現的不良症狀及潛在的危險,如果沒有醫生的提醒,普通人很難意識到。而由於我國對獻血者應當進行哪些必要的檢查尚沒有完善的政策規定,醫生考慮更多的是獻血者的血液是否正常,而獻血者的個人體質是否能承受大劑量獻血常常被忽略了。曾經有一名同學獻血後立即打球,因運動過於劇烈導致死亡。
受傷女生和血站該誰舉證
民事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根據起因、事態的發展過程按責任承擔賠償,按比例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為混合過錯責任,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不過,對於一些特殊的侵權行為,法律引入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規定由被告方首先對某些特定侵權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這樣可以減輕原告的舉證壓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詳細列舉了特殊侵權舉證責任倒置的八種具體情況。
從肖佳卉獻血後摔傷的情況來看,並不屬於這八種特殊侵權行為之列。因此,對於血站是否盡到告知義務的舉證責任應由肖佳卉承擔。但是,血站在肖佳卉獻血前,是否對其進行認真的身體檢查,對其採血量的評估是否合理,這個舉證責任應當由血站來承擔,因為這部分資料都掌握在血站手裡。
延伸閱讀
能否成立獻血意外救助基金
獻血法確立了我國無償獻血制度,該法規定,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不得採集血液,嚴禁血站對獻血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這些都從法律層面保護獻血者不因獻血使健康受到不良影響。
肖佳卉因獻血摔傷致殘事件也給我們提出一個思考:當雙方都沒有責任的時候,那些因做善事而受到傷害的人們的權益該如何保障呢?建議國家設立獻血意外救助基金,專門用來幫助那些因為獻血出現意外事故而受到傷害的群體。這樣不僅解除了大家獻血的後顧之憂,也讓那些因為做善事受到傷害的人們感受到關懷和溫暖,也許到那時,就不用擔心「血荒」年年上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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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倒置的八種情況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三、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