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供應商就是弱勢群體,想在哪開店都要看大商集團的臉色,我們的尊嚴在哪裡?我們的權利誰來保障?」近日,國內外多個品牌供應商向本報投訴大商集團不顧品牌供應商意願,採取扣點、停款等威脅手段,強制約束品牌供應商不許在即將開業的瀋陽中興新一城商場開設專櫃。
在瀋陽中街上,瀋陽中興新一城商場正在積極籌備開業,幫助600餘個商業品牌落戶新家。面對即將開業的競爭對手,僅一路之隔的大商集團瀋陽新瑪特購物休閒廣場有限公司卻正在幹著「拆臺」的行為,他們以口頭的方式,要求所有與大商集團有業務往來的供應商不許落戶在瀋陽中興新一城商場,否則將對供應商採取暫停貨款結算和增加5%銷售扣點的懲戒手段。
一路之隔,商戰正酣,當威脅被「兌現」,就已觸碰了法律的底線。在依法治國持續推進的今天,如此「商戰」緣何能持續上演?
「品牌」尊嚴哪去了?
「你們最好別跟瀋陽中興新一城合作,否則我們大商集團的每個商場都要增加5%扣點,並停止貨款結算……」一段時間以來,大商集團旗下各大商場內的供應商均收到了類似的威脅。
「我們是弱勢群體,瀋陽中興新一城眼瞅著要開業了,按照我們之前的約定,我們是準備開新櫃的,櫃檯都已經搭好了,但現在大商集團不讓我們跟瀋陽中興新一城合作,我們雖然不願意,但又不敢得罪大商集團,還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辦呢!」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某商業品牌東北地區代理人無奈地告訴記者,他負責的多個店鋪相繼接到了大商集團旗下各大商場負責人的口頭「通知」,矛頭直指瀋陽中興新一城商場,但凡與其合作者,必將受到大商集團的懲罰。
「在各大商場開店,是我們的權利,大商集團這種蠻不講理的威脅確實令我很氣憤,但問題是,我們胳膊擰不過大腿,如果大商集團旗下的遍布全國的所有商場都對我們代理品牌採取懲罰措施,我們損失就慘了。」這位代理人告訴記者,由于堅持在瀋陽中興新一城商場內裝修了新櫃,大商集團新瑪特鐵西店就「扣押」了他們的貨款,「我們上門去問,他們不給任何說法,就說『原因你們自己知道』。」
在律師的介入下,大商集團同意在2月5日結清之前「扣押」的貨款。但問題又來了,該代理商供應的鞍山某店也受到了大商集團的「暫停貨款結算」的懲罰,「發票不收,說法還是『原因你們自己知道』,動輒幾十萬的貨款被『扣押』,直接影響了我們這些小公司的周轉,這也太欺負人了,我們一點尊嚴都沒有。」這位代理人如是說。
商場如戰場!此次「商戰」影響眾多的商業品牌。採訪中,阿迪達斯品牌在東北地區的供應商瀋陽欣妮商貿有限公司總經理姚先生告訴記者,雖然還沒有與中興新一城籤訂入駐合同,但是從2014年12月末開始,大商集團也凍結了其在東北地區四十多家門店總計五百多萬的貨款。姚先生感覺很委屈:「與中興新一城籤約的不是我們公司,結果我們的貨款被凍結了,但是大商集團認為這是阿迪達斯品牌內部的事情,並且最近還通知我們這個問題不解決,將不讓我們的銷售門店繼續營業。」
大商回應稱「不存在」
針對眾多供應商的相同舉報信息,記者採訪了大商集團瀋陽新瑪特購物休閒廣場有限公司營銷部部長李振佳。記者針對此次大商集團因供應商與中興新一城籤訂合同,暫停供應商貨款,暫停供應商營業事件提出問題,李部長回應說,中興新一城沒有按時開業,對外聲明是消防沒有審查合格,「每一個供應商都有自主選擇的權利,瀋陽市場很大,每天開這麼多家商場我們也封殺不過來,你們來問我這個事,我們不知道怎麼回答,我認為投訴的這種情況不存在。」李部長向記者列舉了瀋陽市近一兩年停業的商場,並多次強調一個商場的停業都是市場行為,是經營的問題。「廠商只是想將利益最大化,這是一種惡意的舉報。」
新商場開業遇阻
此次「商戰」的背後,除了供應商受到「傷害」之外,「商戰」另一端的瀋陽中興新一城商場也受到了間接的影響。瀋陽中興新一城商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關錦平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介紹說,中興新一城原計劃在今年1月末正式營業,但目前形勢一波三折,仍有外部因素困擾阻礙。近半個月以來,大商集團調兵遣將,集中人力坐鎮瀋陽,逐個品牌約談、威脅,採取凍結貨款、增加5%扣點、撤櫃等不同手段,使15%的領軍品牌駐足觀望,中興新一城全新開業受到極大影響。
關錦平表示,商場投資方已表達出對瀋陽投資環境的強烈不滿,認為情況十分複雜,未來充滿不確定性,且該情緒已波及到長三角地區的眾多投資商。品牌供應商也對瀋陽的經營環境提出嚴重質疑,目前已有品牌因受到威脅對已裝修店鋪進行拆除,很多品牌都認為市場無序、競爭無度,無法正常經營。
中興新一城的法律顧問、遼寧同方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鑫輝認為,大商集團的行為涉嫌濫用其市場規模,合同期內以任意提高約定扣點及凍結貨款等非法手段,限制供應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貨、提供銷售服務,其行為已嚴重妨礙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交易對方的合法權益,嚴重違反《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範。
一紙改正通知戳破謊言
調查採訪中,多個供應商和瀋陽中興新一城的相關負責人均向記者提供了《瀋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沈工商經責字(2015)001號〕、《關於抵制中興新一城工作處理品牌通知(大商內部資料)》和《關於中興新一城進駐品牌的情況(大商內部資料)》的文件副本。
記者發現,在這兩份標有「大商內部資料」的文件中均羅列了多個品牌,在後面的「集團意見」一欄中,多數都標註了「全集團漲扣點5%,停款」的字樣。
附在《關於中興新一城進駐品牌的情況(大商內部資料)》後面的「說明」做出如下表述:
在全集團各店的支持和配合下,經過第一輪處理工作推進,部分品牌已停止進駐,但仍有一部分品牌堅持進駐,並開始進場裝修,商品中心赴瀋陽實地考察並與瀋陽地區集團研究決定,現對第二批品牌採取處理措施。具體措施為:自1月1日起,全集團增加扣點5%、全集團停止貨款(由集團合同業務審查委員會統一在系統中操作執行)。請各店鋪嚴格按照商標品牌明細,將處理辦法明確告知品牌。
附在《關於抵制中興新一城工作處理品牌通知(大商內部資料)》後面的「說明」做出如下表述:
遵循集團思路,同時警告觀望的品牌,商品中心除了堅決處理不能與我集團保持一致的品牌廠家以外,也收集整理了目前態度太消極的品牌清單,並徵求了身處第一線的瀋陽地區集團意見,現決定對品牌部分廠家在全集團範圍內堅決封殺,全集團解除合作,全集團停止結算,全集團增加扣點等方式。
而瀋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於今年1月22日做出的《瀋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沈工商經責字(2015)001號〕則徹底戳破了大商集團所謂的「不存在」的謊言。這份《通知書》中明確提出,大商集團瀋陽新瑪特購物休閒廣場有限公司採用暫停貨款結算和增加銷售扣點的方式限制供應商向「中興新一城」供貨的行為違反了《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並責令大商集團瀋陽新瑪特購物休閒廣場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上述違章行為。
針對此次事件,省工商局公平交易處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供應商濫用優勢地位進行不公平交易損害消費者利益,供應商為排擠、打壓競爭對手,限制零售商其他供應商的商品,損害了消費者購買商品的選擇權,增加消費者的消費成本。依據《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零售商或者供應商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有關部門將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對於瀋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瀋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多數受訪者均認為,大商集團在接到這則《通知書》後並沒有改正錯誤行為,而最多三萬元的罰款對於大商集團來說也是九牛一毛。
「最高不超三萬」凸顯違法成本過低
針對這起正在進行的「商戰」,本報維權律師團團長、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大成(瀋陽)律師事務所主任孫長江和本報維權律師團成員、遼寧同格律師事務所律師範書領發表了各自的看法。
兩位律師均表示,大商集團的行為不但違反了《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孫長江主任表示,大商集團濫用市場規模,限制供應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貨、提供銷售服務,其行為已嚴重妨礙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其他零售商即瀋陽中興新一城的利益,可依法追究其民事及行政責任。同時,作為已經進駐大商集團各商場的供應商來說,其與大商集團之間構成租賃合同關係,大商集團無合理理由增加扣點,已經構成了違約,供應商可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範書領律師亦表示,將要進駐中興新一城的品牌,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因為各品牌與大商集團合作是依據雙方籤署的合同,合同條款是經過平等協商自願籤訂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大商集團無權單方變更合同條款或擅自解除合同,品牌公司可以先期取證,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錄音等相關合法方式,證明大商集團確實存在違約行為,然後提起訴訟要求大商集團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規定,兩位律師均表示,類似的規定凸顯了我國法律法規的滯後性,使得很多商家的違法所得遠遠大於違法成本,所以出現了寧可受罰也要繼續違法的行為出現。對此,範書領律師認為,必須加大立法的步伐,以制裁這種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並通過媒體監督曝光的方式使其感受到來自聲譽上的壓力,對其行為予以收斂。
「法律規定的處罰力度明顯過低,而企業從事違法行為所能獲得的利潤卻遠遠超過處罰力度,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違法成本較低』。所以,企業寧可受罰卻拒絕改正,往往陷入『違法——查處——罰款——繼續違法——繼續查處——繼續罰款——再繼續違法』的輪迴,因為繳納的罰款與獲得的利潤相比簡直九牛一毛。」孫長江主任介紹說,目前直接規範零售商供應商行為的法律文件較少,如《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06年施行,已經不再適應當今經濟形勢,針對違法行為的經濟手段監管措施存在嚴重滯後和不合理。
孫長江主任認為,大商集團因商業侵權行為產生的可得利益損失,是因其實施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壟斷行為、非法幹預他人的交易和商事活動等產生的利潤損失,應當屬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的重大損失,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品牌供應商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進行索賠。
(遼寧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