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劉建國
「一大早去放生1500多隻烏龜。」昨日早上6點,福州市民李女士刷微信朋友圈,突然看見朋友這句話,還附有多張圖,圖中是成袋成袋的小烏龜。「這放的可是外來物種巴西龜,整個江裡得被消滅多少物種啊!」環保人士呼籲,市民「放生」也要注意物種選擇,切勿因自己的「善心」而破壞生態的平衡。(5月26日 《海峽都市報》)
這樣的舉動,無異於「養虎為患」,私自放生巴西龜,必然會對放生地區的生態平衡造成嚴重威脅。誠然,一些人在看到巴西龜時,心生憐憫之心,便在購買之後私自放生,初衷和動機並沒有什麼不妥。問題是,在放生白皙貴的時候,也該兼顧其他利益,不能埋下後患。
類似的放生現象並不少見,對於放生行為,很多人都簡單的認為買下後,就可以讓它們回歸大自然了,其實不然。對於野生動物的放生,其實也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比如,放生國家一級、二級保護動物,要分別到國家級主管部門和省級主管部門報批。再比如,放生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一定要先通過專家的嚴格論證,並得到當地林業管理部門的批准等等。不過,對於像巴西龜這樣的外來物種,如何放生,缺乏法律的明晰規定。
就現實來看,野生動物濫放生行為,法律規定過於粗略、簡單,缺乏強制性,更讓公眾的生疏感進一步增強。因此,對於野生動物的放生行為,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和細化,專門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規範。其中,要明確禁止不能放生的野生動物,同時明確野生動物放生的程序、流程,確保放生行為不會產生負面作用。與此同時,對於該法律規定,還需要在公眾中間予以普及,形成一種普遍的行為規則,才能避免野生動物放生陷入到無序的混亂狀態中。
唯有如此,才能堵住類似巴西龜外來物種私自濫放的漏洞,減少因此而帶來的潛在危害,讓公眾生命安全得到保障,為生態平衡築起堅實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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