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內養寵物,出租人能否解除租賃合同?

2020-12-05 藍應政律師

一、事例概況

2006年12月,原告林大天(甲方)與被告林錢多多(乙方)籤訂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1份,約定甲方將位於上海市閔行區虹梅南路1661弄66號101室房屋出租給乙方作為辦公、住宅使用。期限自2006年12月17日起至2007年12月16日止。月租金為1300元。租金支付方式為3月支付一次,先付後用,乙方必須在籤訂合同2天內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以後每期提前5天支付(以付出憑證日期為準)。若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達7天,將按違約處理,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在籤訂本合同2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支付3個月的租金及1個月押金,共計5200元。本租賃合同到期後,在乙方將房屋其附屬物品完好地向甲方交割清楚後,甲方應在5天內將保證金無息退還給乙方。水、電、煤氣費、電話使用費、閉路電視費由乙方承擔。物業管理費由甲方支付,甲方並負責開通有線。乙方對承租的房屋及其設備等負有愛護、保管責任,不得擅自改裝、拆建房屋及其設備或改變用途;保證不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和損害公共利益;嚴格遵守物業管理的有關各項規定。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

武漢律師藍應政

武漢律師藍應政籤約後,原告按約將上述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則向原告支付了自2006年12月17日起至2007年3月16日止的租金3900元及租房保證金1300元。被告入住後,在承租房屋內養貓20餘只,引來周圍居民的強烈不滿,紛紛要求被告在承租房屋內停止養貓或搬離承租房屋,遭被告拒絕,遂成訟。

另查明:涉訟房屋的權利人為原告及其家人所有,房屋用途為居住公寓房。

再查明:被告於2007年3月15日曾通過郵局匯款向原告支付2007年3月17日至同年6月16日止的租金4200元。但由於被告書寫的收款人(即原告)地址有誤,致原告無法收到該款項。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及上海市房地產權證各1份,證明原、被告間存在合法的租賃合同關係;(2)案外人(小區居民)肖鵬、朱芝平、陳豔、王萍、丁紅、鄭國、俞冰的證人證言及案外人上海順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都市宜家苑管理中心出具的證明各1份,證明被告的養貓行為已嚴重影響了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3)閔行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通知1份,證明原告已盡了善意勸阻義務而遭被告拒絕;(4)登載關於被告養貓30餘只新聞報導的《新聞晨報》1份,證明被告在承租房屋內養貓的事實;(5)證人(小區居民)陳芝萍及租賃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中心管理人員符慶華當庭作證,上述證人均證明被告的養貓行為已嚴重影響了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6)郵政匯款收據1份,證明被告已支付了2007年4月至同年6月的房租;(7)檢驗檢疫局及善醫診所證明各1份,證明被告所養的貓沒有危害周圍居民的生活。

大家怎麼看?出租人能否解除該租賃合同?

武漢律師藍應政

二、筆者觀點

筆者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確定事例中是否有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解除主要包括三種形式,分別為協商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根據上述信息,出租人與承租人並未就合同解除的事宜協商達成一致,合同中並未設置約定解除條款,與養貓事宜有關的條款為「乙方對承租的房屋及其設備等負有愛護、保管責任,不得擅自改裝、拆建房屋及其設備或改變用途;保證不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和損害公共利益;嚴格遵守物業管理的有關各項規定。」,而法定解除也主要是如下情形,《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因為出租人出租房屋的主要目的是獲取租金,同時事例中承租人已按時交納房租,出租人的合同目的是實現了的,而且事例中並未出現不可抗力情形,所以出租人無法根據第94條第(一)至(三)項緣由解除合同。

那出租人能否根據第94條第(四)項或第(五)項主張解除合同呢?結合合同中關於房屋使用條款的約定及《合同法》第7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219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事例中,承租人養貓的情形是否屬於未按照約定使用房屋的情形,受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是否對房屋造成損害,這些都是出租人能否得以解除合同的關鍵。如果出租人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承租人養貓的行為造成了上述後果,則出租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三、判決結果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籤訂的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系籤約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於法不悖,應屬合法有效。根據雙方租賃合同的約定及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合理使用租貨物。本案涉訟租貫標的物的性質為居住公寓房,然被告在該居民住宅房內養貓多達20餘只,該行為非一般的寵物飼養,屬改變了涉訟居住公寓房單純作為居住使用的租賃用途,使租賃房屋處於不合理的使用狀態,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引起了周圍居民的強烈不滿,有悖公序良俗。就本案而言,在出租人及租賃房屋所在小區物業公司管理人員的多次勸阻下,被告仍我行我素,不加改正,嚴重損害了出租人作為房屋產權人及管理人應享有的合法權利。因此,原告在無法勸阻被告對上述行為予以改正的情況下,要求與被告解除租賃合同,理由正當,本院應予支持。合同被依法解除後被告應及時離、返還房屋並向原告支付自2007年3月17日起至搬離之日止的租金,原告亦應在被告搬離涉訟房屋的同時向被告返還租房保證金。鑑於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責任在被告,且雙方當事人對被告承租期間的裝修殘值如何處理未作出約定,同時考慮到被告裝修的價值較低等因素,本院對被告所投入的裝修損失認為應由其自行負擔。因此,被告以提前解除合同的責任在原告而不願無條件返還承租房屋之抗辯,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94條第4項、第219條、第226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1)原告林大天與被告林錢多多籤訂的「上海市房屋租貨合同」予以解除;(2)被告應搬離位於上海市閔行區虹梅南路1661弄66號101室承租的房屋;(3)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自2007年3月17日起至被告實際搬離之日止按月租金1300元計算的租金;(4)原告應返還被告租房保證金1300元。

武漢律師藍應政

相關焦點

  • 8種情形房屋租賃合同無效|附正規合同範本
    七、房屋連環轉租中某一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解除,當事人要求返還房屋的,如何處理?房屋經多次轉租,當事人就其中某一手租賃合同發生糾紛,經審查認定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解除,該合同出租人要求返還房屋的,一般不需要追加其他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參加訴訟,可以依據合同相對性判決承租人直接將房屋返還給該出租人。
  • 新版《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發布了!(附下載地址)
    據安居北京消息,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及租後管理,維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強合同示範文本管理,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了《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 法官說:疫情期間減房租、解除合同和逾期不交房租,合法嗎?谷歌小哥招室友;房東兩居首次出租
    一、承租人逾期支付房租達到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租人能否解除合同?受疫情影響,承租人可能出現資金缺口導致不能及時付租,甚至逾期時間達到雙方租賃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但此時不建議出租人逕行依約定行使合同解除權。
  • 出租房頻現蟑螂男子要求退租 租賃公司:交3000元違約金
    西安新聞網訊(西安報業全媒體記者 姚義芬)7月8日,史先生在省人民醫院附近租了一間房子,入住後發現房間不斷有蟑螂出現,晚上無法入睡,無奈向租賃公司提出退租要求,租賃公司認為史先生退租算違約,需支付兩個月的房租作為違約金,這令史先生難以接受。
  • 寵物不是想養就養!最新租房條例出臺
    寵物不是想養就養!(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①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內,除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單方面解除住房租賃合同,不得單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②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③合同期滿或解除,承租人應及時騰退租賃住房,出租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騰退。
  • 房屋租賃合同的9個注意要點(房東篇)
    絕大多數城市的房價都在節節攀升,房屋的買賣、租賃也成了大家工作、生活當中津津樂道的話題。本文通過房東的角度,對房屋租賃領域的《房屋租賃合同》相關注意事項進行分析和闡述。其實在籤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應儘量避免將房屋直接委託給中介,讓中介代為出租。因為該類出租方式在實踐當中存在較大的風險,例如最近暴雷不斷的長租公寓市場,就是由於租賃中介公司經營不規範引發的租賃市場危機。
  • 《民法典》典型合同重點法條解讀
    3.租賃期間出租人將租賃物賣給第三方的,承租人還能否繼續使用租賃物? 答:「買賣不破租賃」。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如買賣、贈與等)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還可繼續使用租賃物。
  • 員工被行政拘留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王某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與公司協商不成後,遂向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萬元。★爭議焦點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公司因王某被行政拘留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公司認為,王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已屬嚴重違紀,且類似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
  • 籤訂房屋買賣合同的30個法律要點!買房安家的你一定要知道|權威收藏
    26.房屋買賣雙方已辦完過戶手續,雙方還能解除合同嗎?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 10月份被投訴情況公布 青島22家房屋租賃企業被通報
    信網11月4日訊 日前,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官方消息,對2020年10月份青島區市兩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部門受理的租賃企業投訴情況進行通報,本次通報共有22家房屋租賃企業被點名。按照《全市住建領域深化拓展漠視侵害群眾利益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為進一步整頓和規範青島市住房租賃市場秩序,降低群眾租賃風險,現將2020年10月份區市兩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部門受理的租賃企業投訴情況進行通報。請住房租賃企業依法依規誠信經營,高度重視並妥善處理與房屋租賃當事人的糾紛。並請廣大群眾提高風險意識,審慎選擇租賃企業,防止自身合法權益受損。
  • 出租房內現鼠患 房客受驚要搬家
    出租房內老鼠搞破壞昨晚,記者在大坪時代天街C館見到了劉紅昀夫婦。劉紅昀今年36歲,其媳婦小沈35歲,二人在時代天街附近經營著一家小店。今年春節前夕,劉紅昀夫婦搬進了石油路某小區的新房子居住,兩人位於白馬凼白馬支路的一套兩室老式民居,則計劃作出租屋補貼家用。
  • |民法典解讀之合同編
    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蔡保寧律師介紹,民法典第712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在第713條還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 要租賃房屋,先去派出所備案?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初稿)》在我省徵求意見結束。其中有此規定  本報9月4日訊(記者 王巍) 「租房和出租房子是我們兩人之間的事情,怎麼還要公安機關管?」不要驚訝,今後租賃房屋將很有可能必須到派出所備案。
  • 出租房要到派出所登記備案,否則將...
    作為一個出租房戶主你以為只要坐著收房租就ok了嗎?那是大大的不對哦!!!根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中規定,房屋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 出租房內老鼠猖獗驚房客 抓老鼠這事兒,該戶主還是租客幹?
    出租房內老鼠搞破壞昨晚,記者在大坪時代天街C館見到了劉紅昀夫婦。劉紅昀今年36歲,其媳婦小沈35歲,二人在時代天街附近經營著一家小店。今年春節前夕,劉紅昀夫婦搬進了石油路某小區的新房子居住,兩人位於白馬凼白馬支路的一套兩室老式民居,則計劃作出租屋補貼家用。
  • 房屋租賃合同的10個注意要點(租客篇)
    本文通過租客的角度,特別是通過院校畢業生的角度,對《房屋租賃合同》籤訂過程中的需要注意的事項進行分析和闡述。 01 儘量選擇與房東直接籤訂合同 有些租客會通過網絡等途徑尋找房屋租賃中介,通過中介來尋找合適的房屋,這是一種有效的途徑,但是通過該類途徑籤訂房屋租賃合同一定要注意區分合同籤訂的主體。
  •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
    住房租賃企業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生活性服務業促進消費結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5號)的有關規定,享受生活性服務業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住房租賃企業要承擔出租人責任,建立完善的住房租賃管理流程、服務標準等,並在籤訂住房租賃合同前,查驗承租人身份證件,如實記載相關信息。  (二)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
  • 律師:合同中應約定
    小陳說,租房沒有經過中介,也沒有籤訂合同,更談不上備註屋內物品的情況了。市瑞信律師事務所王士權律師表示,像小陳的這樣的情況,一定要在租房時在租賃合同上約定清楚,如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過錯導致的,出租人負責;如果是由承租人的過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不可歸責於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對自身負擔財產損失風險。
  • 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勞動保障行政確認……本周...
    庭審直播公告 1 (2019)粵0606行初15870號梅廣與鄧衛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2 (2019)粵0606行初14377號黎敏與劉小紅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