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變「證物」,一男子養鸚鵡被判刑

2020-11-23 信息時報

信息時報訊(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黃煦婷 何達威)鸚鵡不僅外形漂亮,而且還能像人一樣「說話」,是常見的一種寵物。但最近有人卻因為養鸚鵡被判了刑。近日,增城區法院審理了該案。

謝某是一個寵物鸚鵡的愛好者,對於購買、飼養鸚鵡有著濃厚的興趣。2017年6月份至2018年6月份期間,謝某通過QQ聯繫商家,分三次購買了一隻小太陽鸚鵡,一隻金太陽鸚鵡以及一隻和尚鸚鵡,交易中,商家在交付鸚鵡的同時都附贈一張載有鸚鵡種類、性別等基本信息的卡片。為了更好地飼養鸚鵡,謝某平時會將鸚鵡們放入其在家中客廳處精心「打造」的鐵籠中。

然而,天有不測風雲,由於飼養管理上的疏漏,謝某的鸚鵡們接二連三地離他而去了:2019年2月,和尚鸚鵡因跟其他鸚鵡打架而頭部負傷,最終「不治身亡」;2019年3月,小太陽鸚鵡從謝某家中飛出來,至今未歸。

2020年2月14日,公安機關根據舉報來到謝某家中進行調查,查獲了金太陽鸚鵡1隻,並將該鸚鵡交由廣東省野生動物救護中心接管。後經鑑定,謝某飼養的小太陽鸚鵡是鳥綱鸚形目鸚鵡科小錐尾鸚鵡屬物種;和尚鸚鵡是鳥綱鸚形目鸚鵡科和尚鸚鵡;金太陽鸚鵡是鳥綱鸚形目鸚鵡科太陽錐尾鸚鵡。3隻鸚鵡均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3隻鸚鵡經鑑定共價值人民幣30000元。

增城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同時提起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謝某賠償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人民幣30000元,並在省級以上報刊登報導歉。法院經審理認為,謝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因其有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自願賠償生態損失並登報導歉等情節,綜合被謝某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說法:「自用」為目的的購買行為也不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上述「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另外,上述規定中的「收購」行為,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

結合本案來看,小太陽鸚鵡、金太陽鸚鵡及和尚鸚鵡均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中的野生動物。謝某以自行飼養為目的,通過網絡購買上述3隻鸚鵡,其行為可認定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且因謝某飼養管理不善,造成瀕危野生鸚鵡1隻死亡、1隻走失的後果,損害了國家瀕危野生動物資源。

法官提醒:養寵物前先了解動物品種

今年以來,新型冠狀病毒肆虐,使社會公眾對野生動物的獵捕、交易、食用等相關話題尤為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在2020年2月24日作出《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根據《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非法出售、收購、宰殺、運輸、攜帶、貯存和郵寄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包括國務院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價值或者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將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因此,建議大家在購買寵物時,應先通過網絡搜索等方式對意向寵物有一個全面的了解,不僅要明確其是否屬於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還要確認其是否屬於三有保護野生動物,一旦發現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堅決不予購買,對於非法出售或者收購國家珍貴、瀕危、三有野生動物的行為,要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以助力打擊相關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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