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0 18:1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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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體
工
商
戶
第三季度個人所得稅
緩繳優惠您享受了嗎?
最近,王老闆準備申報他經營的餐飲店三季度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發現需要繳納個稅9916.31元,於是問起稅務局:「是否有什麼稅收優惠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個體工商戶是可以延緩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政策內容
政策享受範圍
(1)無論實行查帳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均可對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報期內按規定繳納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在辦理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後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2)實行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劃繳。
政策享受時間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繳納。
特殊情形
納稅人因買房、買車、積分落戶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不享受延緩繳納稅款的政策。
政策實施時間
《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享受方式
納稅人通過遠程辦稅方式(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廣東省電子稅務局)進行申報時,正確選擇有關選項,即可享受到個人所得稅緩繳的優惠政策。
在申報確認時,系統會自動根據您的申報情況彈出以下提示: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納稅人可將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1月徵期內一併繳納;如果確定享受該政策,請選擇『享受該政策』;如果確實需要繳稅,請選擇『我要繳稅』。」
選擇「享受該政策」,「確定」後完成申報即可享受緩繳政策!
熱點問答
1、我是一名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文件的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我可以申報完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後,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繳納,請問首個申報期是指2021年1月嗎?
答:是的。
2、個體工商戶緩繳個人所得稅,需要申請還是系統默認享受優惠?
答:個體工商戶享受延緩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在按規定辦理完當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正確選擇享受政策後,申報系統將默認享受延緩繳納政策。在政策規定的延緩繳納期限內,無需繳稅,也不徵收滯納金。
3、個體工商戶可以延緩繳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嗎?
答:不可以,延緩繳納政策僅限於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股權轉讓所得等。
4.我是個體工商戶,5月1日至公告發布前已繳納的稅款怎麼辦?
答:5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公告規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
廣東稅務,想你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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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供稿:廣東省稅務局個人所得稅處
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
編發:廣東省稅務局辦公室
廣東省稅務局納稅服務和宣傳中心
設計製作: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
音頻來源:廣東稅務 央廣大灣區之聲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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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個體工商戶,第三季度的個人所得稅緩繳優惠您享受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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