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與起因
上海市普陀區作為「社會力量參與家事審判」的全國試點區縣,陽光普陀工作站作為首批合作單位參與到此項工作中。青少年事務社工作為社會觀護員介入家事審判的調解、調查工作,以「兒童利益最大化」為原則,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2019年,陽光普陀工作站進一步梳理家事審判的工作流程,優化社工調解員隊伍,提升調解員專業素質和專業能力,總結家事審判的工作經驗,提煉工作方法,形成可推廣的「普陀工作模式」。
二、項目要解決的社會問題及需求分析
夫妻關係作為一種重要的社會關係形式,一直擔負著重要的社會職能,也一直是婚姻家庭倫理的重要研究內容,而以夫妻關係為基礎的親子關係,更是對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父母婚姻關係的結束、家庭結構的變更會給家庭成員特別是處於弱勢的兒童和青少年帶來巨大壓力和衝擊。
(一)離婚糾紛對家庭和個人的負面影響
沒有一個家庭在面對家庭關係的糾紛是準備好的,當事人之間往往發生過強烈的紛爭衝突,當事人雙方的負面情緒又會促使矛盾更為激烈。這些矛盾不僅會對讓將破裂的家庭關係變得更加糟糕,更是會對家庭成員的生理心理造成極大的傷害,嚴重的甚至會引發傷害案件。青少年事務社工作為社會觀護員在進行調解時,既能充分發揮社會工作的特色,通過傾聽、共情、辨析等專業方法,幫助當事人舒緩情緒;又能站在中立的立場,保持客觀的態度,引導當事人積極面對家庭和婚姻關係的改變,積極面對新的親子關係、家庭關係,甚至是社會關係等。
(二)撫養關係中的矛盾衝突
在案件中,法院在進行判決時,主要依據事實來進行判決,但當事人雙方往往各執一詞,按照自己的立場來進行陳述,在開庭的短短幾小時也無法全面了解事件的真實情況。特別是對於孩子的撫養情況,雙方的敘述都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因此對於一些矛盾衝突較大、社會影響較廣的案件,法院需要儘可能客觀真實的信息和資料。青少年事務社工作為社會觀護員可依託社區工作平臺,開展相關的社會調查,綜合評估夫妻雙方各自的撫養能力,並結合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願和實際情況,給法院傾向性意見。
(三)探視糾紛中的引發的社會問題
對於離婚案件中的當事人,婚姻關係可以結束,家庭可以解體,但作為孩子父母的角色永遠不會改變。而離婚之後,雙方往往由於種種情感糾葛和利益糾紛,在面對孩子的撫養教育等問題上會出現更大的矛盾,甚至會引發極端事件,成為社區的不穩定因素。青少年事務社工作為探望監護人參與家事調解,通過社會工作專業工作理念,引導離婚雙方當事人不只是消極地面對分離,更多的是了解作為父母的責任,理智地處理未成年人撫養、探視中的相關事宜,減少矛盾的激化。
(四)離異家庭中的兒童成長困境。
家庭的環境和教育對於兒童的成長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家庭中長期的矛盾和衝突將帶給孩子無法承受的壓力。陽光普陀工作站在排摸社區困境兒童的現狀時,關注到在離異家庭中,經濟的困難造成了資源匱乏,家庭的不完整更使得孩子缺少支持力量。青少年社工在之前的家事調解過程中,也接觸了不少這樣的家庭,有些建立了一定的專業關係,項目通過社區資源的連結,進一步走進這些特殊的困難家庭,了解他們的需求,幫助困境兒童獲得更多的資源。
三、做法與經過
項目主要針對的是受法院委託的家事調解案件中涉未成年人家事糾紛案件,發揮青少年社工的專業能力,通過通過「庭前調解、庭前調查、結案跟進」等工作,引導這些家庭正確面對和處理婚姻關係及親子關係;以「兒童利益最大化」為原則,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一)一個創新
在現實變遷與改革推動之下,普陀區法院率先落實整合社會力量參與家事審判,在不斷的協調討論之後,發展出一個各司其職、相互幫補的合作模式,並且由法院與青少年事務社工共同執行。
1、專人進駐法院:自2019年1月起,由一名社工觀護員每周三天進駐法院,配合法院進行通知、傳達工作,督促當事人到場,對部分案件進行回訪、跟進庭前工作調解、社會調查及探望監督的工作要求,明確工作流程,完善並對家事工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
2、建立專業隊伍:2019年之前陽光普陀工作站共有11名社工作為第一批社會觀護員參與家事審判試點工作,2019年嚴格篩選2名中級社工補充到觀護員隊伍,目前有13名社會觀護員,其中一人為駐法院工作人員。
3、家事案件各階段介入:通過庭前調解、庭中宣讀、社會調查等工作,了解婚姻糾紛、撫養糾紛中的客觀事實,保護兒童及青少年權益;
4、關注兒童成長:發揮青少年社工的長業能力和社區工作平臺,配合法院開展離婚判決後的探望監督工作,關注離異家庭中困境兒童的成長。
(二)兩個專業
家事案件不同於其他司法案件,在離婚案件中,調解的內容不僅是婚姻的存續與否,還包括雙方當事人的財產、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撫養費用以及探望的安排與執行等。這些議題的處理雖然都於法有據,但是在其中流動的情與理卻往往成為調解的關鍵。因此,在普陀區的家事審判模式中,司法與社工兩個專業的合作,促成了調解專業的最大化,在法律的根本之上,給了情理更多梳理的空間。
從司法工作的角度,在家事審判中,將少年司法中成熟的柔性司法理念、非對抗的審判方式以及社會聯動的特殊保護機制加以融合;青少年事務社工加入其中,將家事調解的功能給予最大化發揮的機會。
從社會工作的角度,青少年事務社工的參與,透過以當事人為中心、短期焦點解決的理論依據,藉由工作技巧的運用,讓當事人可以在調解過程更清楚的表述自己的想法與感受,避免不良情緒作為決定的關鍵。
(三)三個參與
青少年事務社工在家事審判歷程中主要有三個部分的參與,分別是社會調查、家事調解與結案跟進。
1、社會調查:陽光普陀工作站覆蓋全區十個街鎮,社工對本社區熟悉。青少年社工根據法院出具的委託函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情況開展社會調查工作,通過社會調查了解雙方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的照顧情況、雙方當事人社區情況等來出具社會調查報告,並根據實際調查情況來對未成年人子女的撫養權給予法院傾向性意見。另外,在部分家事案件開庭審理過程中,法院邀請社工宣讀社會調查報告,並對原被告雙方進行家庭婚姻的指導。
2、家事調解:每兩名調解員一組輪班,每周三天前往法院進行調解,根據法院提供案例,針對青年離婚案件和涉未成年子女的案例,結合社會工作的專業技能,開展家事糾紛庭前調解工作。青少年事務社工作為家事調解員,從原被告雙方個人發展、家庭觀念、孩子教育等多方面來進行家事案件的調解工作。
3、結案跟進:一是以「探望監督人」的身份,監督、觀察雙方探視情況,促進未成年人的家庭親子關係;二是以「兒童權益代表人」的身份,了解經過社工調解、調查的案件結案後,兒童的權益是否保障到位,並對孩子的目前情況進行評估,必要的轉入社區開展個案輔導工作。
四、2019年開展情況
2019年度,陽光普陀工作站共承接家事審判庭前調解107件,調解成功60件(含撤訴),成功率56%,其中絕大多數都是在法院訴調中心進行過調解而失敗的案子,因此還能有超過半數的調解成功率,成效是相對顯著的;19年共開展庭前社會調查5件,參與庭中宣讀1件,社工提交的社會調查報告中的意見,法院的採納率在90%以上;共進行兒童權益代表人工作1件,積極保護兒童權益;共進行探望監督人工作1件次,有效化解探視糾紛中的劇烈矛盾;開展社區協助調查13件,為法院的判決提高客觀證據。本年度共完成庭前調解記錄103份。
五、工作成效反思
(一)青少年事務社工參與家事審判工作的重要性
2019年共承接105例庭前調解和5例社會調查,其中,當事人為35歲以下青年的案件58例,有未成年人案件為78例,兩者皆是的為31例;從案件性質上來說,89件離婚糾紛,14例撫養權(撫養費)糾紛,在有未成年人的離婚案件中,絕大部分在撫養權和撫養費的矛盾衝突最大。因此,在青年離婚案件和家庭矛盾中,如何更好地處理未成年人的撫養和照顧問題,仍是我們必須關注的重點,青少年社工作為青少年工作的專業力量,在參與家事審判工作中有著絕對地優勢。
(二)對於案件當事人的個人意義
無論是從家事審判的發展,或是從目前普陀青少年事務社工參與的家事調解經驗來看,家事調解的進行對個人層面來說可以有三個意義:
1、從被動到主動。青少年事務社工在進行家事調解的過程中,會善用個案工作的技巧,同理當事人的處境與感受,協助促成雙方有效的溝通,讓當事人有更多澄清、溝通與討論的過程。
2、從結束到開始。青少年事務社工在調解現場中讓當事人充分的陳述和表達,當事人往往會更願意去承認並面對現有婚姻關係的不可挽回,甚至同理對方的感受,從消極的結束到積極的開始,增強了當事人的權能感與盼望。
3、從破壞到修復。青少年事務社工在家事調解的進行過程中,必要時會去平衡雙方的權力關係,協助雙方當事人跳出互相攻擊漫罵的負面互動,找出共同的利益,讓家事調解的開始就是一個修復關係的開始。
(三)對於社會層面的意義
該模式在行政運作與實務現場方面分別具有以下特色:
1、合作共贏:普陀區法院結合社會力量參與家事審判,不僅從形式上讓家事審判更貼近家事案件的需求與特殊性,也因為社會力量的參與,對於家事案件中當事人與兒童權益起到了了監督和保護的作用,這正是我國司法改革的方向和對於社會需求的積極回應。
2、彈性活絡:婚姻關係的結構上雖然可以透過判決加以切割,但由於其特殊性,卻可能在訴訟過程的對立中,更顯斷裂,使得其中的糾葛更加剪不斷、理還亂,特別是對於家庭中兒童的成長帶來負面影響。青少年社工社工作為社會力量參與家事審判工作,不僅可以在案前調查時就融入調解的工作,也能在庭前調解中發揮了社工的專業化解矛盾,還可以在結案跟進後對雙方當事人以「兒童利益最大化」為原則進行權益保護、親職教育等工作。這種靈活而專業的介入能幫助家庭在不同階段進行適應。
3、情理兼顧:家事案件進入家事調解雖然視為一次的開庭,但有別於法院的庭審。通過專門的親情法庭在現場氛圍上增添舒適放鬆的元素,讓當事人深刻經驗不同於庭審的歷程,也讓當事人的情緒與想法可以在過程中釋放或陳述。青少年事務社工在進行調解的過程中,一方面引導當事人清楚陳述,另一方面也讓當事人感受到被理解與被接納,進而引導當事人能理解對方的想法與感受以及其中的落差,是一個情理兼顧的調解歷程。
4、貼近事實:當調解的過程讓當事人的想法與感受可以適度揭露之後,當事人往往就可以減少情緒性的陳述,而是貼近事實。貼近事實也意味著當事人雙方更可以理性的互動討論,針對事實與議題討論,明白在彼此差異甚大的立場之下,其實有著共同的關注。
5、發展修復:婚姻衝突中的當事人需要的不只是紛爭衝突的解決或是財產的分割,更多的是面對婚姻狀態改變後的自我、自我的情緒,以及親子關係、家庭關係,甚至是社會關係等。青少年事務社工在調解中,通過自身的專業優勢,引導當事人和家庭將視角從婚姻的結束轉變成新關係的開始,透過家事調解的過程,協助雙方當事人不只是消極的好聚好散,更多的是看見未來可以更好。
(責編:王海躍、謝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