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報記者署名文字、圖片,版權均屬新安晚報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連結、轉貼或以其他方式複製發表;已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使用時必須註明 「來源:新安晚報或安徽網」,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日前,黃山市人大常委會發布的公告顯示,《黃山市養犬管理條例》已獲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將於2020 年1 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養犬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劃定限制養犬區,區內禁止從事犬類經營性養殖活動。養犬實行登記制度。對飼養的犬只依法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齡滿3 個月或免疫間隔期滿前,應當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養犬人應當在取得犬只免疫證後,向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申請養犬登記,取得養犬登記證。違反者且逾期未補辦的,對個人處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個人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隻,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對養犬人攜犬外出提出具體要求,如牽引帶長度、犬只糞便清理等。其中,為犬只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1.5 米,不得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乘坐電梯應當懷抱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為犬只戴嘴套;犬只不得乘坐公共汽車、軌道交通、營運客船等公共運輸工具,不得進入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攜帶犬只乘坐計程車、人力三輪車的,應當徵得車輛駕駛員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違法養犬行為,或通過12345、110、網際網路在線養犬管理平臺等渠道舉報。
建立網際網路在線養犬管理平臺,記載養犬人和犬只的信息等。業主委員會、物業應當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可以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文明養犬規約,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應當對管理服務區域內的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對犬吠擾民、犬只傷人等情況予以記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城管部門負責犬只登記、收容,捕捉走失、無主犬只,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公安部門負責捕滅狂犬,依法處理犬只傷人、犬吠擾民等違法養犬行為。農業農村(畜牧)部門負責犬只免疫管理和疫病防治,依法實施動物防疫條件許可和動物診療許可。其他相關部門和基層政府配合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區縣政府根據需要組織建設或者聯合設立犬只收容場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收容場所代為收留、寄養犬只。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無人領養的,由犬只收容場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犬只銷售、展覽、美容、寄養、訓練等經營服務場所,應當遠離學校、居民小區等人群密集區域,不得擾民。
軍用、警用、導盲等特種犬只,動物園、科研機構、專業表演團體等飼養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適用該條例。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吳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