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吉0282刑初7號(節選)
本院經審理查明:
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在某市××賓館的房間內,被告人L某組織劉某、C某(女)共同進行淫亂活動一次。
2019年6月1日,在某市××賓館的房間內,被告人L某組織李某2、C某共同進行淫亂活動一次。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L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被害人C某的裸體錄像對C某實施威脅,向其索要錢款1.5萬元,後改為索要1萬元,C某陪其一夜,否則將裸體錄像發至C某的單位及家裡,後被害人C某於2019年9月19日向公安機關報警,敲詐勒索未遂。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L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如實供述了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同時交代了公安機關未掌握的聚眾淫亂的犯罪事實。
1:證人李某2證言,證實2019年6月1日,其與朋友L某及C某三人在某市××賓館的房間內共同進行淫亂活動,其中:L某是組織者,提議淫亂並聯繫了其和C某,並讓其去賓館開房間。
2:證人劉某證言,證實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其與同事L某及C某三人在某市××賓館的房間內共同進行淫亂活動,其中:L某是組織者,提議淫亂並聯繫了其和C某。
3:被害人C某陳述,2017年11、12月的時候,其與L某通過「陌陌」認識並互相加了微信,多次發生性關係,後L某組織其等多人進行淫亂活動,其中:2018年的一天,在某市**賓館的房間內,L某組織其與劉某共同進行淫亂活動;2019年6月1日,在某市**賓館的房間內,L某組織其與李某2共同進行淫亂活動。2019年9月18日,有人通過微信給其發了一張其與L某等人在**賓館時其的裸照(視頻截圖),以將視頻發給他人為由向其索要1.5萬元,後減少至1萬元並陪他一夜,其報警。
4:被告人L某供述,其與C某是通過聊天軟體認識的,2018年初,二人互相加了微信,多次發生性關係,後為尋求刺激,其組織C某等多人進行淫亂活動,其中:2018年的9月份的一天,在某市**賓館的房間內,其組織C某與劉某共同進行淫亂活動,期間,其用手機錄了C某、劉某從衛生間出來的(裸體)視頻;2019年6月1日,在某市**賓館的房間內,其組織C某與李某2共同進行淫亂活動。2019年9月18日,其想以在**賓館所錄製的視頻敲詐C某錢款,後利用另一個微信添加C某為好友,向C某發送她的視頻截圖(裸照),向曹某索要錢款1.5萬元,後減少至1萬元並陪其一夜,否則將視頻發給C某丈夫及工作單位。
以上證據均經當庭舉證、質證,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L某組織多人進行淫亂活動,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淫亂罪;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依法數罪併罰。其如實供述敲詐勒索犯罪事實,因敲詐勒索犯罪被訊問時,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當時尚未掌握的聚眾淫亂犯罪事實,對聚眾淫亂罪,應以自首論,敲詐勒索犯罪,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自願認罪認罰,均可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採納。辯護人李某1的辯護意見本院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L某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三男兩女賓館淫亂
2016年1月5日凌晨,鹹安區公安分局永安派出所接警稱,有人在鹹寧火車站附近一酒店裡打架,情況比較嚴重。該所民警迅速出警趕到現場,聽到房間裡確實比較吵,打開門後讓民警大跌眼鏡:三男兩女正赤身裸體淫亂。
民警將5人帶回派出所,經查,家住鹹安某鎮的王某,今年28歲,於4日晚與兄弟們喝了白酒後,乘計程車來到鹹安城區,在鹹寧火車站附近一髮廊,花600元叫了兩名失足女,他和兩名兄弟一起,在附近一酒店開房。
民警通過調查、取證,5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因王某系該案首要分子,違反了刑法,因此涉嫌聚眾淫亂罪被刑拘,其餘4人被行政拘留。
來源重案組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