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狗,大家的感情很是複雜的。
一方面狗作為人類的朋友,愛狗人士不惜為了狗與人對峙,希望天下狗都能被善待;另一方面,怕狗人士恨不得天下無狗。
每一次狗後面的爭論,其實都是人禍。
近日,廣東順德發生了一件牽狗不牽繩致老人死亡的事件,讓狗這個話題又上了熱搜。
我們拋開各項主觀因素,從法律角度探討分析各方的法律責任,順便看一下養一隻狗要操多少的心。
在這個少女牽別人家狗絆死老人的案件中,總共涉及了三種責任,四個主體。
三種責任分別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
四個主體分別為牽狗的人、狗的主人、被追逐小狗的主人以及被絆死老人的近親屬。
我們就來看看各方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種刑事責任:
從政府的通報的來看,警方將這件事情定性為意外事件。
定性為意外事件,意味著這不是一件刑事案件,無人需要為此事件負刑事責任。
另外羅某未滿14周歲,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從主體要件來講,羅某也無須承擔刑事責任。
從這個角度來講,養狗一般不會觸犯刑法,負刑事責任的概率很低。
第二種行政責任:
根據《佛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五款規定攜帶犬只外出的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攜帶犬只。
在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違反第二十條第五款需要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
但是第二十條規定的前提地點是在佛山市市區,即如果在佛山市市區,那麼養狗人需要承擔二百元的罰款,不在市區的話就不用承擔罰款責任。
從事發的地點來看,事發在羅水村,這個地點應該不屬於市區,那麼小女孩牽著犬只在路上走是可以的。
因此在此案中行政責任也是不存在的。
每個城市都有不同的養狗規則,會出臺各項規定,特別是在城市裡,養狗人稍微不注意,就會因為違規而受到懲罰,因此在養狗的過程中要注意當地的一些規範。
第三種民事責任
這個案件中排除了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並不代表不能追責了,我國還有最重要的民事責任。
這裡的民事主體,涉及了牽狗人(小女孩及父母)、養狗主人、被追逐的小狗主人以及老人的近親屬(老人已經死亡,不能作為民事主體)。
我們分主體來討論各個主體的責任和權利。
雖然鎮政府對這個事件的判斷為意外事件,但這主要針對的是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上關於過錯的認定是明顯低於刑事責任的,從這件事情的過程來看,鎮政府所說的意外事件不是民事免責的理由。
牽狗人(小女孩及父母):
根據《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如果他有財產,那麼先從本人財產支付賠償費用,不足的部分由監護人支付。
針對這個案例,小女孩牽著狗出來,沒有看好狗,導致狗追逐絆倒老人,小女孩明顯有過錯,需要承擔責任,不能因為他為未成年人而免責,她不能賠償的部分由她的監護人賠償。
養狗的主人:
根據《民法典》第1250條,因第三人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的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要求賠償。
在這個案件中,小女孩因為牽狗絆倒別人,養狗的主人不管有沒有過錯,死亡老人的近親屬都可以向狗主人要求賠償。
這樣就算小女孩的家境不好,死亡老人的近親屬就可以找養狗主人,以求得更多賠償。
養狗主人在賠償之後,能否向小女孩及其監護人進行追償。
《民法典》第1250條後半段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但可以追償的前提是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沒有責任。
而《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了飼養動物的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除非是因為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
此案中被侵權人(即被害老人)沒有任何過錯,那麼飼養狗的主人應該承擔責任。
養狗的主人在賠償老人近親屬之後可以向小女孩及其監護人追償,但追償的比例不是全額,而是小女孩及其監護人根據其過錯應當承擔的部分。
當然如果小女孩及其監護人無力賠償,那麼養狗的主人就會面臨追償結果無法實現的囧境。
被追逐小狗的主人:
通過以上的分析,飼養動物是無過錯責任,如果被追逐的小狗有主人,不管他在這件事情上有沒有過錯,他都要承擔責任。
如果被追逐小狗屬於野狗,根據《民法典》第1249條,應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這個案件中最冤的可能是老人,第二冤的是小狗主人了。被追逐小狗的主人似乎沒有任何過錯,但法律對於飼養動物人的要求就是這麼嚴格,不管怎麼樣,他們都要承擔相應責任。人生在世總有很多無妄之災。
養狗有風險,且養且珍惜。
從這件事情也可以看出,法律對於飼養狗(包括各類寵物)的責任規定很嚴格,作為飼養的主人或者管理人一定要管理好自己的寵物,要不然有一天人在家中坐,鍋從天上來。
死亡老人及其近親屬:
被侵權人本來是老人,但是因為老人已經不幸身亡。根據《民法典》第1181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請求損害的範圍具體包括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還有精神損害賠償等。
養狗不易,遛狗有風險。法律支持養狗,但也對養狗主人設置了嚴苛的責任。養狗的主人也只有用更高標準要求自己,才能防止因為養狗讓自己傾家蕩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