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倩慧:動物法在全球的發展及對中國的啟示 | 載《國際法研究》2020年第2期

2021-01-17 國際法研究

作者:王倩慧,北京大學國際法專業博士研究生,德國馬克斯·普朗克比較公法與國際法研究所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


* 本文系教育部國家留學基金委「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項目編號:201806010199)的階段性成果。為閱讀方便,本文注釋從略,請點擊閱讀原文或登錄《國際法研究》官網查看完整版論文。


一、引言

二、動物法在全球的發展

(一)各國動物保護立法及司法實踐

(二)國際動物保護立法及司法案例

(三)動物法學科的新發展

三、動物保護新發展對中國的影響

(一)中國動物保護立法任重道遠

(二)中國動物產品國際貿易面臨挑戰

(三)在動物保護全球法律規範制定中處於被動

四、阻礙中國動物法進一步發展的因素

(一)經濟發展不平衡

(二)社會文化的困境

推進中國動物法發展的策略建議

(一)加強動物保護宣傳教育

(二)發展適合中國國情的動物保護學術用語

(三)在立法理念中體現生態文明觀

結語


【內容提要】伴隨著動物倫理思想的改變,動物法成為各國立法熱點並呈現出憲法化趨勢。隨著國際社會保護動物的觀念不斷增強,還出現了研究全球動物保護法律問題的全球動物法。在全球動物保護浪潮下,中國動物保護立法總體上仍處於動物保育階段。經濟發展不平衡以及社會文化的困境是中國動物法進一步發展的主要障礙。對此,中國應加強動物保護宣傳教育,發展適合中國國情的動物保護學術用語,並以生態文明觀為指導,修正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立法理念,推動動物法在中國的發展。


【關鍵詞】動物法;動物保育;動物福利;動物權利;生態文明




動物法(animal law)指有關除人類以外的動物的法規和司法決定,包括立法和判例法兩類。動物法在內容上主要包含動物保育(animal conservation)、動物福利(animal welfare)以及動物權利(animal rights)三個方面。動物保育觀念將動物視為人類可利用的資源,出於保護自然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的目的對動物實施保護。動物福利論雖然也支持人類對動物的利用,但承認動物具有內在價值,人類對動物負有道德義務,主張利用動物時應最大程度地減少動物的痛苦。動物權利論則反對人類對動物的利用,認為動物具有與人類同等的道德地位,試圖改變動物的法律地位,為動物爭取法律權利。從將動物視為可利用的資源,到動物福利論及動物權利論的出現,再到動物法在全球的蓬勃發展,西方動物倫理思想的演變有力推動了動物保護運動的發展。

西方人對待動物的態度植根於兩個傳統,即猶太教與古希臘文化,這兩個根源在基督教中結合為一,並且在歐洲盛行。根據《聖經》中的內容,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創造了人類,並賦予人類統治萬物的權利。古希臘哲學的集大成者亞里斯多德(Aristotle)認為人具有理性,而動物缺乏理性,動物之所以存在是為人類提供食料,動物的存在是為了人類。

受宗教及古希臘文化的影響,直至近代仍有一些重要思想家認為人類與動物具有本質的差別,動物不在人類道德的範圍之內,其中較為典型的代表為法國哲學家笛卡爾(Rene Descartes)和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笛卡爾認為動物是沒有感覺的機器,這一觀點為當時流行的活體解剖提供了正當性。康德認為動物不具有理性,只是人類達到目的的工具,人類對動物只有間接責任,善待動物不過是增強人類的善行。不同於笛卡爾與康德的思想,邊沁(Bentham)認為功利原則是一切社會道德的標準,強調動物的快樂和痛苦也同樣重要,給動物帶來與幸福相反的東西,在道德上同樣是錯誤的。邊沁是西方倫理學上第一位倡導將動物直接納入人類倫理思想的重要人物。他主張感受痛苦的能力是一個生靈是否擁有權利、受到平等考慮的關鍵特徵,認為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動物是否會推理,而在於它們能否感受到痛苦。邊沁的功利主義學說是動物福利及動物權利思想的重要理論基礎。

在邊沁等思想家的影響下,動物的境況在19世紀時獲得了包括法律規範層面上的實際改變。1822年英國議會通過了《馬丁法案》,反對虐待動物,這是世界首部為動物福利頒布的法律,開啟了現代動物福利事業的先河。與此同時,達爾文(Darwin)在《物種起源》中提出的進化論思想,闡明了人類與動物之間的密切聯繫,進一步改變了人們對人與動物關係的看法。19世紀末,英國社會改革家亨利·薩爾特(Herry S. Salt)第一次提出動物權利這一概念,主張動物享有道德權利,應該得到人類的關懷。

20世紀時,彼得·辛格(Peter Singer)於1975年發表了《動物解放》一書。在該書中,辛格認為壓制其他物種而偏袒人類的利益是一種物種主義(speciesism),同性別主義、種族主義一樣應該受到譴責。該書不但在倫理學、哲學和其他領域激起波瀾,而且引發了意義深遠的社會運動。另一位學者湯姆·雷根(Tom Regan)從哲學的高度系統論證了動物權利,認為所有作為生命主體的個體都擁有固有價值(inherent value),享有平等的道德地位。在這一時期,「動物福利」一詞由美國人休斯(Hughes)於1976年提出,用以指農場動物與其環境協調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狀態。

從20世紀末至21世紀,隨著動物福利及動物權利思想的傳播,特別是動物權利論引發的動物保護運動的影響,一些歐美國家首先出現為動物爭取利益的律師團體,動物保護的法律規範也不斷增多,動物法作為一門新興學科開始出現。目前,動物法已經超出少數國家的範圍,在全球領域迅速發展。



上文提及動物法包含動物保育、動物福利以及動物權利三個方面的內容。動物保育體現的是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思想,伴隨著人類動物倫理思想的改變,目前動物福利及動物權利是動物法最主要的內容。因而,下文所討論的動物法在全球的發展主要側重探討動物法在動物福利及動物權利方面的發展。

(一)各國動物保護立法及司法實踐

1.各國動物保護立法現狀及趨勢

由於動物權利觀念比較激進,存在的爭議比較大,所以動物福利觀念更容易被國家接受。目前,全球已經有至少109個國家和地區通過了體現動物福利的法律規範(包括動物福利法、動物保護法、禁止虐待動物法及各自民法典或刑法典中含有動物福利內容的條款等)。

表1:全球國家和地區關於動物福利的立法


目前,絕大多數國家頒布了體現動物福利的法律規範,其中很多國家在立法中承認動物是具有感知的生命。此外,還有些國家在動物保護立法實踐上向動物權利理念的方向發展,改變了動物的法律地位。例如,德國在其民法典第90項中規定「動物不是物」。奧地利在其民法典第285條a款中同樣規定「動物不是物」。作出類似規定的國家還有瑞士、荷蘭、摩爾多瓦、波蘭、西班牙等。

除此之外,在上述表格所列的國家中,目前共有8個國家在憲法中規定了國家負有保護動物的責任,還有兩個國家正在提起相關議案。

表2:在憲法中規定動物保護內容的國家


國家將保護動物提升至憲法高度的立法行為是前所未有的新現象,比利時及韓國兩國對動物保護內容加入憲法的提議反映出這一現象繼續擴張的趨勢。

2.各國動物保護司法實踐

通過上文的分析可知,目前,頒布動物福利法律規範的國家很多,但承認動物權利的國家寥寥無幾。在法律缺位的情況下,為動物爭取法律地位的改變非常困難。但近年來,一些國家出現了認可動物權利的司法案例。

例如,2016年,阿根廷法院裁定一隻被圈養的名為塞西莉亞(Cecilia)的黑猩猩是具有固有權利的「非人類法人」(「non-human legal person」 with inherent rights),下令將她從被關押的動物園釋放,並轉移到庇護所。2017年,哥倫比亞最高法院作出給予一隻名叫「邱喬」(Chucho)的眼鏡熊人身保護令的裁決。2019年,印度北阿坎德邦最高法院裁定動物為法律實體(legal entities),享有相應的權利與義務。

目前,承認動物權利的司法案例多出現在發展中國家。這反映了動物保護觀念不僅深刻影響了發達國家,同樣對發展中國家也產生了深遠影響。

(二)國際動物保護立法及司法案例

1.國際動物保護立法

(1)普遍性國際公約

目前國際社會上關於動物保護的公約主要有:1946年《國際捕鯨管制公約》、1972年《南極海豹保護公約》、1973年《保護北極熊協定》、1973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瀕危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9年《保護野生動物遷徙物種公約》、1980年《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以及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國際社會就動物保護問題已達成了一定數量的公約,但這些公約主要是關於動物保育的公約。多數條約保護的主體僅限於野生動物,雖然也存在少量關於動物福利的規定,但目的在於保護自然環境和生物資源。當前的國際社會並不存在一個普遍性的旨在提高動物福利的公約,更沒有規定動物權利的公約。

實際上,從19世紀末到20世紀,有關動物權利或代表動物宣布權利的文獻、宣言等相繼出現,這場運動於1978年10月15日達到高潮。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以下簡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時任總幹事於當天宣讀了旨在承認動物基本權利的《世界動物權利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Animal Rights),但該宣言並未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或任何其他國際組織採納,加之自身文本及反對者抗議等原因,最後默默無聞,鮮被提及。同樣,由世界動物保護協會組織在2000年動物世界大會上公布的《動物福利全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Animal Welfare, UDAW),雖然目前已獲得了46個國家、330家動物保護組織以及兩百萬人的支持,但該宣言對國家沒有任何拘束力。

(2)區域性條約和多邊條約

目前,國際合作保護動物福利最成功的區域為歐洲,相關立法體現在歐洲委員會和歐盟兩個層面。

截至目前,歐洲委員會通過了5個有關動物福利的公約,分別是1968年《國際運輸中保護動物的歐洲公約》,1976年《保護農畜動物的歐洲公約》,1979年《保護屠宰用動物的歐洲公約》,1986年《用於實驗及其他科學價值理念的脊柱動物保護歐洲公約》以及1987年《保護寵物動物的歐洲公約》。這些公約不僅促進了歐洲委員會成員國在動物福利標準問題上的區域協調,同時也為歐洲和世界範圍內動物福利標準的制定提供了基礎。歐盟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通過立法保護動物福利。1974年歐盟理事會通過了第一個有關動物福利的立法,規定人性化的宰殺動物,避免以任何殘忍形式對待動物。之後陸續出臺有關動物運輸、動物屠宰、動物實驗、寵物動物、漁業等眾多方面的立法規範。

2015年由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12個國家達成的《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簡稱TPP),雖然是多邊貿易協定,卻包含了一整章的環境章節。該章多處涉及野生動物的保護,例如要求成員國承諾促進野生動植物保護並打擊非法捕獲和非法貿易,採取適當措施保護野生動植物等。同時該章也涉及動物福利的保障問題,規定成員國必須履行《瀕危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義務,例如對動物運輸和護理的要求等。有學者認為TPP中環境章節的出現,預示著國際貿易法與動物保護之間的關係進入一個充滿各種可能性的新階段。

(3)雙邊條約

20世紀,一些國家基於地緣關係或動物遷徙等原因締結了一些保護動物的雙邊條約,如1916年美國和加拿大籤訂的《美加候鳥保護條約》,1936年美國和墨西哥籤訂的《美墨候鳥及獵獸保護公約》,1974年澳大利亞和日本籤訂的《澳日候鳥、瀕臨滅絕鳥及生境保護協議》,1983年中國和日本的《中日候鳥及棲息環境保護協定》等。

此外,近年來一些雙邊貿易協定中出現了動物保護的條款。例如,2006年美國和秘魯的雙邊貿易中規定,締約方致力於促進生物多樣性的可持續利用和保護。2010年歐盟與韓國在雙邊貿易協定中規定了關於加強動物福利方面的合作,內容包括交流動物福利方面的信息和經驗以及在國際論壇上就促進動物福利標準進行合作。2017年歐盟與日本的雙邊貿易協定中規定雙方應採取包括通過標籤措施等方式,鼓勵使用通過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獲得的產品,用以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採取有效措施打擊《瀕危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所列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非法貿易;同時規定了動物福利問題,要求雙方加強以農場動物福利為核心的合作,促進雙方在動物福利上的信息和經驗交流。

2.國際司法判例

(1)「澳大利亞訴日本捕鯨案」(Australia v. Japan: New Zealand intervening)

2010年澳大利亞因日本在南大洋的捕鯨行為將其訴至國際法院。澳大利亞和日本同為《國際捕鯨管制公約》締約國,也同為國際捕鯨委員會的會員國。國際捕鯨委員會於1983年規定全面禁止商業捕鯨行為,但是《國際捕鯨管制公約》第8條規定「國家可以根據科學目的擊殺或者捕撈鯨魚」,日本以此為依據繼續捕鯨。為此,澳大利亞將日本起訴至國際法院。2014年3月31日,國際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日本在南大洋的科研捕鯨活動違反了《國際捕鯨管制公約》。國際捕鯨委員會建立之初的目的為規範國家的捕鯨活動,而非保護鯨魚本身。但隨著國際社會反對捕鯨的意見增多,國際捕鯨委員會實際已經從管理鯨魚資源的組織蛻變為保護鯨魚的組織。國際法院的判決顯示了法院向國際環境和海洋生物保護領域繼續前進的步伐。

(2)「歐盟海豹案」(European Communities—Measures Prohibiting the Importation and Marketing of Seal Products)

全球化形勢下,各國之間貿易密切相關。鑑於動物產品在國際貿易中的重要地位,在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世貿組織)體系內也不斷出現與動物保護相關的案例。「歐盟海豹案」之前所有有關動物的案件,或是涉及食品安全問題,或是涉及將動物視為自然資源的環境問題。「歐盟海豹案」是第一個因為動物福利問題被提起的案件。由於海豹的捕殺方式殘忍,出於對此的道德關切,歐盟立法禁止銷售海豹產品,損害了加拿大和挪威的海豹產品出口。2009年,因不滿歐盟的海豹產品貿易禁令,加拿大和挪威將歐盟訴至世貿組織。該案中,歐盟採取的禁令措施並不是因為將海豹歸於一個需要保護的物種,而是關注作為個體的海豹所遭受的痛苦。專家組在報告中贊同動物福利可以作為《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a)款所載的公共道德例外。同時專家組還表示「動物福利對於所有人類來說是一個道德責任問題」,並認為「動物福利是一個全球公認的問題」。「歐盟海豹案」的裁定結果讓動物保護問題在世貿組織內部取得了開創性的成果。動物福利被世貿組織所認可,甚至成為限制自由貿易的合法因素。

(三)動物法學科的新發展

動物保護問題曾長期屬於環境法的內容,而如今,動物法已經從環境法中脫離出來,成為獨立的法學學科,並成為很多發達國家法學院的課程之一,且發展速度很快。例如,2000年美國只有9所高校開設動物法課程,到2008年全美國共計89所法學院開設了動物法教程。目前,在美國和加拿大,包括哈佛大學、哥倫比亞大學、史丹福大學、多倫多大學在內的167所大學的法學院開設了動物法課程。澳大利亞和紐西蘭共計11所大學的法學院開設了動物法課程。在歐洲,包括牛津大學在內的35所高校開設了動物法的研究生課程。西班牙的一些高校,例如利莫格斯大學(The University of Limoges)還開始授予動物法的學位。

作為法學學科,動物法與倫理學、人類學、政治學、醫學等其他學科聯繫緊密,具有跨學科性。很多法律學者積極將倫理學、政治學和社會人類學等學科中的研究方法,運用到動物法領域,成為動物法學科發展的新趨勢。目前,動物法的發展主要面臨兩個問題。

首先,學者們對動物法的發展方向難以取得統一意見。在動物法學界一個持續爭論的話題是動物法的發展應側重動物權利還是動物福利,每種觀點的擁護者都辯稱,他們的觀點是改變社會對動物的看法及對待方式的唯一有效途徑。

其次,動物保護問題是全球性問題,需要建立全球性法律規範。主要原因在於,(1)動物保護問題與氣候變化、可持續發展、物種滅絕、貧困等全球性問題密切關聯,因而需要在全球層面上予以解決。(2)在全球化背景下,一國企業可以轉移到動物福利標準較低的國家,以此規避本國的高福利標準,因此必須制定跨國界的法律規範才能有效地保障動物福利。(3)對全球範圍內的所有動物進行保護也是全球正義(global justice)的體現。基於以上原因,已經有部分學者提倡創立全球動物法(global animal law),並將其視為國際法的一門新興法律部門。

全球動物法的研究內容,不僅包括對不同法律制度國家間動物保護狀況的橫向比較研究,也包含對國家、區域及國際層面上動物保護狀況的縱向比較研究。由於動物保護問題與很多國際法問題相關,國際環境法、國際經濟法等領域均存在涉及動物保護的法律規範。當前國際領域關於動物保護的法律規範零散且薄弱,全球動物法的發展能夠防止動物保護法律規範的「碎片化」。

全球動物法主要被少數歐洲學者所提倡,尚未得到國際法學界的普遍認可。國際法任何分支的形成和發展都需要以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法等法律淵源為基礎。而據上文分析可知,相比國內法律規範,關於動物保護的國際法律規範明顯不足。因此,全球動物法猶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更像是一種「未見其人先聞其聲」的呼籲。但必須看到,全球動物法順應了動物保護問題成為國際熱點的趨勢,同時敏銳地指出全球化背景下發展跨國界動物保護法的重要意義。

通過以上三個方面的分析可知,動物法成為各國立法熱點並呈現出憲法化趨勢。隨著動物法在全球範圍內越來越具有影響力,不僅國際社會保護動物的觀念不斷增強,而且出現了研究全球動物保護法律問題的全球動物法。



(一)中國動物保護立法任重道遠

如上文所述,全球已經有至少109個國家和地區通過了有關動物福利的立法,而中國卻成為「最大的例外」。中國迄今為止尚未制定保護範圍全面的《動物保護法》,刑法及民法典中也沒有禁止虐待動物的法律條款。可以說,中國動物保護立法仍處於動物保育階段,且動物保育立法有待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是中國唯一一部將保護對象明確為動物的法律。該法在2018年經過了第三次修訂,但野生動物保護範圍仍僅限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法中對非法捕獵、殺害動物的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也僅限於對珍貴、瀕危動物的非法捕獵、殺害。非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由於缺少法律保護,被一些不法分子肆意捕殺,提供給獵奇的食客們。由於野生動物是大量未知病毒的宿主,部分食客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給自身也給其他民眾的安全帶來了極大的危險。2003年的非典起因於獵殺、食用野生動物,此次新型冠狀病毒也被證實來源於野生動物。因獵食野生動物而導致的公共衛生安全風險嚴重危害了公眾的生命安全,對國家經濟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國的國際形象。

全球動物保護組織根據動物保護立法、教育等狀況,對全球50個國家的動物保護狀況從G到A劃分了等級。動物保護狀況最好的國家標識為A,動物保護狀況較差的國家標識為G。發達國家中,美國的等級是D,日本是D,英國是A,德國是B,法國是C;發展中國家中,印度的等級是C,巴西是C,南非是D,而中國的等級是E。雖然這種評價不一定客觀或者準確,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國目前動物保護狀況不容樂觀。

(二)中國動物產品國際貿易面臨挑戰

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在「歐盟海豹案」中,裁決動物福利為公共道德的例外,使得動物福利成為可以限制貿易的因素。這為發達國家和地區設置動物福利壁壘以限制進口提供了法律支持。

我國是動物產品生產大國,農業動物、實驗動物及其產品的絕對量非常大。隨著人口數量和養殖技術的不斷提高,我國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數量還會持續增加。這些產品和服務只有進入國際市場,才能為中國動物產業找到一條持續、健康發展的出路。然而,我國的動物產品卻因動物福利問題受到越來越多的貿易限制。以歐盟為例,調查顯示,2004至2011年,歐盟動物福利標準嚴重抑制了我國肉類產品出口。另據統計,2012年之後,我國動物產品出口總體大幅度降低,增長速度緩慢。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我國動物福利標準達不到主要動物產品進口國的要求。不同於傳統貿易壁壘,動物福利壁壘兼具技術性與道德性。持有動物福利高標準的發達國家,很容易利用該國細緻的動物福利規定,將包括中國在內的一些發展中國家拒之門外。

此外,如上文所言,近年來一些雙邊貿易協定中也越來越重視動物保護問題。中國在與其他國家籤訂雙邊貿易協定時,如果其他國家要求在貿易協定中添加動物福利標準的內容,也將增大雙邊貿易協定達成的難度。

(三)在動物保護全球法律規範制定中處於被動

西方思想界對人與動物的關係及動物的道德地位等問題進行過長期的、深刻的探討和辯論,動物福利及動物權利思想皆產生於西方國家。不論是通過動物福利立法的國家數量,還是對動物的保護力度(如將保護動物寫入憲法),歐洲國家都處於領先地位。

圖1:各大洲動物保護立法概況


歐洲國家在歐盟和歐洲委員會兩個層面上建立了完備的動物保護法律體系。其制定的動物福利法律規範成為國際機構、國際組織及眾多國家參考的標準。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根據科學知識的發展不斷對動物福利標準進行更新,而這些科學知識主要來源於西方學者對動物及動物法的研究成果。歐盟積極推動動物福利在全球的發展,不僅在同其他國家達成的雙邊貿易協定中規定動物福利的條款,還向世貿組織農業委員會提交了關於農產品貿易中動物福利問題的提案,以期在世貿組織框架內解決動物福利的標準問題。該提案雖然還沒有得到其他世貿組織成員國的廣泛支持,但該提案所引起的動物福利問題成為多哈回合談判中的內容之一。

中國雖然有憐憫生命的道德傳統,目前部分法律規範中也出現了體現動物福利的法律條款。但由於中國動物福利事業起步較晚,動物保護法制建設仍處於發展階段,影響力不及歐洲國家。鑑於在動物法理論及實踐方面的優勢,歐洲國家積極推動建立動物福利全球法律規範。中國很可能陷入被動接受由西方國家制定的動物保護國際規則的境地。



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動物處於客體地位,沒有任何起訴和被訴的權利,這些同絕大多數國家無異。不同的是,中國法律尚未承認動物是有感知的生命,沒有正式承認動物有福利需求,有其自身的價值,所有的法律都為保護人而制定,動物只是人們利用的工具和資源。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保護法》和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虐待動物法》兩個專家建議稿的出臺,正式揭開中國動物福利的立法序幕,但均未被國家立法機關納入正式的立法程序。本文認為,在全球動物保護浪潮下,阻礙中國動物保護立法的因素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經濟發展不平衡

根據馬克思主義理論,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據此,一般認為先進的動物倫理觀與國家的經濟發展狀況密切相關。各國動物法發展狀況也表明,富足的歐洲國家在動物法的理論及實踐方面均領先於其他國家。

中國雖然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但仍屬於發展中國家,且幅員遼闊,經濟發展地區差異很大。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各地動物倫理觀存在較大差異,動物保護立法的共識難以達成。地區發展不平衡也造成執法難度的增加。例如,動物福利要求以人道的方式(例如電擊法)屠宰動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虐待動物法》專家建議稿中也規定採取人道的方式屠宰動物。但在中國,尤其是廣大農村地區,普通家庭或從事屠宰行業的個體散戶,難以具備採取人道方式屠宰動物的條件和技術,從而無法遵守條款。

(二)社會文化的困境

很多經濟並不發達的國家,如馬拉威、模里西斯、納米比亞、南非、坦尚尼亞等均出臺了動物福利或動物保護法,埃及還將人性化地對待動物寫入憲法。此外,承認動物權利的司法判例目前也多出現在發展中國家。這說明經濟基礎並不能完全決定一國動物保護狀況。中國經濟發展迅速,然而文化建設並未完全實現同步的發展。中國動物法的進一步發展還面臨諸多社會文化方面的困境。

1.動物保護觀念未獲得深入發展

近年來,動物保護問題在我國持續引發社會各界的關注,反對虐待動物、提倡動物保護的呼聲也很高。但當具體到動物保護的範圍、採取何種方式保護動物等問題時,爭議較大。動物福利及動物權利等概念更是具有較高的敏感性,未獲得民眾的普遍接受。相當一部分民眾將動物福利視為發達國家的「專利」,認為動物福利在我國是「奢侈品」。

實際上,中國動物保護觀念曾一度領先於西方,傳承下來的一些思想至今仍具有先進性。從相關歷史考據看,人類歷史上比較早的有關動物保護的法令和思想可能源自中國。在人與動物關係的認識上,不同於西方社會長期以來的二元對立思想,中國傳統哲學認為,人與自然是統一的,「道法自然」「天人合一」。西方傳統哲學將動物視為「沒有感覺的機器」,而中國人一貫認為動物是有靈性的,強調「萬物皆有靈」,孕育出獨特的十二生肖文化。儒家文化也強調「仁者愛人」「仁者愛物」。

但在近現代,中國沒有像西方國家那樣對人與動物關係及動物的道德地位等問題進行廣泛的探討,傳統的動物保護觀念未獲得深入發展。因而,當西方動物保護思想傳入中國時,容易引起部分民眾的排斥。

2.跨語際實踐產生的思想誤解

動物福利的概念大約於上世紀90年代被學者介紹到中國。至今,該概念在中國仍具有較強的敏感性。在專家們起草動物保護立法內容時,考慮到「動物福利法」難以為所有民眾接受,才選擇了「動物保護法」這一標題。但這部「動物保護法」在徵集意見過程中,仍有不少市民對「動物福利」提出質疑。對此,法律專家經過討論,決定改變提法,起草「反虐待動物法」。

雖然各國學者或組織對動物福利的定義不盡相同,但核心理念基本一致,即滿足動物的基本需要,善待動物,減少動物的痛苦。該概念為何難以被中國民眾普遍接受?跨語際實踐可以解釋這一情況。「動物福利」是由英文詞彙「animal welfare」翻譯而來。語言由對等的同義詞組成僅僅是一個假設。當某個概念、詞彙從被譯語言走向譯體語言時,它們所謂的對等同義詞是由譯者構建的,而這不可避免地掩蓋了被譯概念、詞彙及其對等同義詞背後的歷史。由於各國語言背後的歷史文化不同,當一種語言轉化到另一種語言時,會發生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並對我們的思想產生塑造的作用。從歷史維度觀察「福利」概念,會發現這一概念在中國常與人的福利、社會福利聯繫在一起,常被解讀為「額外的待遇」。因此,當提及動物福利時,人們往往傾向於認為動物福利是給予動物「額外的待遇」,認為保障動物福利會減少人的福利,引發人與動物之間的緊張關係,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動物福利立法。

3.中國傳統飲食文化的影響

當專家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保護法》改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虐待動物法》後,鮮有人反對修改後的標題,但是關於禁止食用狗肉、貓肉的問題,反對的聲音特別多。飲食文化不僅涉及相關經濟產業,同時也容易陷入文化帝國主義的爭論。在亞洲,狗肉曾被很多國家和地區認為是美食。如今,新加坡、中國臺灣地區、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菲律賓等均已禁止屠宰犬只、食用狗肉。但在中國內地,食用狗肉的飲食文化仍有較大的影響力,不僅一些地方存在舉辦狗肉節的傳統習俗,個別與狗肉相關的烹製技藝還被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明文禁止食用狗肉勢必影響業已存在的狗肉產業,影響以從事狗肉產業相關工作的民眾的生活,也會招致喜愛食用狗肉的群體的反對。

一國特有的飲食習慣往往被視為本國的文化傳統,反對意見常被認為是文化帝國主義的表現,很難被接受。以日本為例,食用鯨肉為日本的飲食文化,日本因為捕鯨活動受到許多西方國家的指責。對此,很多日本人認為國際上對日本捕鯨行為的批評實際上是一種文化帝國主義,認為不接受其他國家飲食文化的民眾不應該將他們的觀點強加於他人。中國食用狗肉、貓肉的飲食文化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贊同食用狗肉、貓肉的群體認為這是中國的傳統文化,認為禁止食用狗肉、貓肉是西方文化的體現,制定禁止食用狗肉、貓肉的法律政策是盲目仿效西方。目前,禁止食用狗肉、貓肉在中國仍存在很大的爭議,是中國制定全面動物保護法的一大障礙。



(一)加強動物保護宣傳教育

在中國,非法捕獵、殺害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的動物,例如穿山甲、黑熊等,將面臨刑事處罰。然而,這些動物卻因所謂的高藥用價值,捕殺狀況屢禁不止。即便《野生動物保護法》將動物保護範圍擴展至所有野生動物,只要中國仍存在喜愛獵奇的食客或將食用野味視為某種特權體現的人群,食用野味的現象就難以杜絕。

保護動物的宣傳教育不應是運動式宣傳,而應將動物保護理念納入到國民教育環節,寫入中小學教材。媒體及學術界也應引導公眾對人與動物關係及動物道德地位等問題進行探討,傳承和發揚我國傳統的動物保護觀念,開展由普通民眾參與的動物保護思想教育。

動物法從來就不只是單純的法律問題。中國動物保護立法的推進離不開社會觀念的改變。專家起草動物保護法時標題的選擇說明在中國尚未形成全面保護動物、改善動物福利的共識,但反對虐待動物已成為中國社會的道德底線。2019年9月25日,中國農業農村部回應了人大代表「關於動物權益,制定《禁止虐待動物法》的建議」,認為對社會公眾普遍反對的殘忍虐殺動物等行為,由於缺乏相關立法規定而難以實施有效打擊,確有必要完善立法,下一步將積極會同國家林草局,認真研究通過立法反對虐待動物的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經部署啟動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工作,擬將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增加列入常委會2020年的立法工作計劃。這些情況反映了社會觀念對立法的影響,同時顯示出我國政府在民意的基礎上推動動物法發展的決心。我國動物保護水平的全面提高,需要政府、媒體、學術界共同努力,加強動物保護宣傳教育,促使中國社會形成保護動物、善待動物的共識。

(二)發展適合中國國情的動物保護學術用語

在跨語際實踐的過程中,一些概念、詞彙的翻譯會影響我們對這些概念、詞彙的正確認識。因此,學者們在幫助民眾正確認識動物保護相關概念的同時,也應結合中國的現實狀況,發展適合中國國情的動物保護概念、詞彙。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虐待動物法》在立法目的中所採用的「善待動物」概念,相比「動物福利」概念,更容易被中國民眾理解和接受。

發展適合中國國情的動物保護學術用語與動物法的學科建設息息相關。然而,在動物法已經是很多西方國家的新興法律部門時,中國卻只有一所高校開設了動物法的課程。動物法在中國還遠未成為一門新興的獨立學科。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之一是中國缺少研究動物法的學者。為此,需要越來越多的學者參與和推動中國動物法學科建設,發展適合中國國情的動物保護學術用語。

(三)在立法理念中體現生態文明觀

目前,體現非人類中心主義的生態整體觀在當代生態倫理學中,佔據著明顯的道德優位及理論高度。生態整體主義觀念強調人與自然相互作用的整體性,要求人類行為既要有益於人類生存又要有益於生態平衡,人類不僅需要關心人的幸福,而且要關心其他生物和環境的福利。習近平總書記的生態文明思想不僅體現了先進的生態整體主義觀念,且站在人類文明的高度,指出了人類同自然和諧共生的文明發展方向。

中國動物保護法律規範的立法理念仍是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鑑於中國的經濟發展狀況及社會文化情況,將動物保護立法理念從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直接改變為非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在短期內難以實現。為緩和國內外動物道德關懷的持續增長與中國經濟發展之間的張力,中國動物保護立法應以生態文明觀為指導,修正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在保證人類利益的同時,加強對動物的道德關懷。

以生態文明觀為指導不能僅僅流於表面,要實現立法理念與生態文明觀的統一,實現法律體系內價值觀念的統一。例如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雖然在立法目的中規定了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容,但保護範圍仍沿襲之前的規定,僅限於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際上並沒有真正體現生態文明觀。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與非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相互聯繫的、統一的整體。非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對生態環境也同樣重要。僅僅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不符合生態文明觀,難以真正推動生態文明建設。



因經濟發展不平衡及社會文化困境等原因,中國動物法的發展面臨重重障礙。為改善國際形象,改變國際貿易狀況,避免陷入被動接受動物保護國際規則的境地,以及緩解國內外動物道德關懷的持續增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張力,中國亟待加強動物保護宣傳教育,推進動物法學科建設,在動物保護立法中深入貫徹生態文明觀,從而切實推動中國動物保護立法的發展。動物保護問題絕不是無足輕重的問題。人類能否和動物和諧相處是人類能否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關鍵。人類與動物同為「生命共同體」,保護動物就是保護人類,愛護動物就是愛護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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