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評析 | 從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看商業特許經營模式的合規性

2020-11-28 浙江在線

2020-04-12 16:59 |電商發布

  近日,創造成立18個半月就完成美股上市神話的瑞幸咖啡被爆財務造假事件在網絡上鬧得沸沸揚揚,瑞幸咖啡股價暴跌,也由此走下了「神壇」。根據著名做空機構渾水(MuddyWater)收到匿名報告,瑞幸咖啡旗下的「小鹿茶」品牌的經營模式,其實質為特許經營。然而「小鹿茶」品牌本身並卻不滿足商業特許經營的條件,存在較高的合規風險。本文將從「小鹿茶」的經營模式出發,圍繞商業特許經營的合規風險及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一、「小鹿茶」的經營模式

  2019年7月,瑞幸咖啡發布戰略新品「小鹿茶」。兩個月後,瑞幸咖啡宣布旗下子品牌「小鹿茶」獨立運營,並啟用全新的新零售合伙人模式,面向全國招募「小鹿茶」的合伙人。

  根據瑞幸咖啡營運長劉劍在發布會上的介紹,「小鹿茶」推出的新零售合伙人模式將在加入初期不收取任何加盟費,但其要求「新零售合伙人」只能向瑞幸咖啡採購原料,並在門店實現毛利盈虧平衡後向瑞幸咖啡支付一部分毛利;在分工上,「新零售合伙人」也只需要負責門店選址和裝修,以及在門店日常經營過程中承擔產品製作和交付的職責,剩下的品牌營銷、客戶發展、數位化運營系統的開發迭代、供應鏈管理等,都將由「小鹿茶」來承擔。瑞幸咖啡宣傳新零售合伙人模式在加盟費、產品、運營等方面都不同於傳統的加盟模式(即商業特許經營),兩者之間的具體區別詳見下圖。

  那麼,瑞幸咖啡推出的「小鹿茶」新零售經營模式,是否真如其所說的一般,與商業特許經營有著本質的區別呢?以下,我們將從商業特許經營的定義及核心要素來展開分析。

  二、商業特許經營的定義

  特許經營,源自英文Franchise,國際特許經營協會將其定義為「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的契約關係,特許人由此承擔起向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訣竅、培訓等方面的義務,被特許人則由此在一個為特許人所有和控制的共同商號標記、經營模式以及生產流程下進行運營,開展業務的基礎投資來自被特許人自身的經濟資源。」

  根據我國商務部出臺的《商業特許經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儘管國際組織和我國對於特許經營的定義有著不同表述,但對商業特許經營本質認定是一致的,即其必備以下三要素:

  1.特許人有一套依託於智慧財產權的經營資源並授予被特許人使用;

  2.被特許人向特許人繳納特許經營費用;

  3.被特許人依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

  瑞幸咖啡將「小鹿茶」作為一個品牌營銷,無疑是存在包括商標權在內的的智慧財產權輸出;且其限定了「小鹿茶」門店原材料採購渠道,這是比較典型的特許經營控制手段。同時,為保證「小鹿茶」的品牌質量,瑞幸咖啡,將負責品牌營銷、客戶發展、數位化運營系統的開發迭代、供應鏈管理等內容,不難看出,這是對門店經營模式的規制。顯然,「小鹿茶」的新零售合伙人模式具備了籤署的第1、3項要素,但其是否會因為不收取加盟費而不被認定為商業特許經營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直接約定特許經營費用,也可以通過貨款返點、盈利提成、培訓費等形式約定特許經營費用。特許經營合同既約定被特許人向特許人一次性交付經營資源特許使用費,又約定被特許人按照其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等方式向特許人定期交付經營資源特許使用費的,從其約定。」結合「小鹿茶」的經營模式來看,雖然新零售合伙人模式在加入初期不收取加盟費用,但其設置了在盈利後按毛利率的比例提取的方式收取費用,這並不意味著「小鹿茶」不收取加盟費,而是將加盟費的收取形式做了一個轉變,並且設定了一定的條件,待條件滿足後再收取。因此,「小鹿茶」的新零售合伙人模式也同樣具備了「被特許人向特許人繳納特許經營費用」這一典型特徵,其本質上屬於商業特許經營。

  三、「小鹿茶」經營模式的法律風險

  1.未滿足「兩店一年」的要求

  《條例》第七條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根據瑞幸咖啡官方公開的信息,「小鹿茶」誕生於2019年7月,根據官方宣傳,至其宣布獨立運營、對外招商時僅存續2個月時間,且在2019年10月之前,小鹿茶沒有任何獨立經營門店。因此,「小鹿茶」尚未滿足「兩店一年」的資格,未達到《條例》規定的成為特許經營者的資格要求。

  作為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準入門檻,「兩店一年」是特許人具有「成熟經營模式」的量化體現。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小鹿茶」在尚未達到上述準入門檻就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商務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需要說明的是,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法院及仲裁機構認為《條例》第七條有關特許人「兩店一年」要求的規定屬於管理性規定,不具備該條款並不影響合同效力,加盟商也並不能因此而要求解除或撤銷加盟合同。

  2.未進行備案登記

  《條例》第八條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然而,在渾水機構公布的報告時,用英文(「Luckin Tea」和「Luckin」)和中文搜索關鍵詞「小鹿茶」和「瑞幸」,均未發現任何用這些關鍵詞註冊的公司。筆者在本文撰寫之日在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登記系統(http://txjy.syggs.mofcom.gov.cn/)上,發現瑞幸咖啡已進行了商業特許經營備案,備案信息如下:

  不能否認的是,在「小鹿茶」放開引進合伙人之初的長達半年之久的時間裡,瑞信咖啡並沒有進行備案。備案作為一種保證特許人擁有成熟經營模式的行政管理手段,如不及時完成,商務主管部門有權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實踐中,雖然未進行備案一般不會必然導致特許經營的無效,但其會直接影響到被特許人對特許人的資質、經營實力和加盟項目前景的判斷和認知。由於特許經營的合同目的往往是被特許人借鑑特許人成熟的經營模式並使用其經營資源,如果特許人故意隱瞞或未如實告知未備案事項,導致被特許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則很有可能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

  四、商業特許經營模式的合規建議

  商業特許經營模式最大的優點在於易於複製及快速擴展,然而,企業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之前,應做到合法合規,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根據前述「小鹿茶」經營模式的法律風險,結合司法實踐中的主要問題,我們對特許人的商業特許經營模式提供以下三個重要合規建議。

  首先,做一個合格的特許人。根據《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商業特許經營中,合格的特許人需滿以下兩個條件:1.特許人為企業;2.特許人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條件。特許人只有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後,才能利用其成熟的經營模式及相關特許經營資源,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

  其次,按規定辦理特許經營備案事項。根據《條例》及《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此處的備案既包括特許人的首次備案,也包括備案信息變化的變更備案及年度備案。根據《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許人的首次備案需準備以下材料:1.商業特許經營基本情況;2.國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3.市場計劃書;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5.與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經營資源的註冊證書;6.「兩店一年」的證明文件;7.第一份特許經營合同;8.特許經營合同樣本;9.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10.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准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11.特許人承諾;12.備案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根據《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當特許人的工商登記信息、經營資源信息及貝特些人店鋪分布情況發生變化時,特許人還應在30日內進行變更備案。同時,《管理辦法》第九條也對特許人的年度備案提出了要求,特許人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將其上一年度訂立、撤銷、終止、續籤的特許經營合同情況進行備案。

  最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據《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該條款對於特許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時間、形式、具體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而《條例》《條例》第二十二條又詳細地規定了各類信息,因此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實踐操作中要想真正高效合規的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則必須建立起模板性、流程性的信息披露文件,並對實時更新的重要經營管理信息建立動態披露機制,以形成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及《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如特許人未充分盡到信息披露的義務或者故意隱瞞、提供虛假信息,導致被特許人在未真實、準確、完整獲知項目重要信息的情況下簽訂了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就賦予了被特許人解除加盟合同的權利。實踐中,以特許人信息披露義務履行存在重大瑕疵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例比比皆是,法院及仲裁機構也對此作出了肯定的裁決。

  五、對加盟商的投資建議

  雖然商業特許經營模式對於加盟商來說較為簡單易學,但其仍存在不小的法律風險。對此,我們對加盟商提供以下四條建議,以供參考。

  第一,在籤署正式的加盟合同前,建議加盟商對特許人進行詳細的背景調查,充分了解特許人備案情況、特許經營資源情況(含智慧財產權登記、註冊、申請情況)、資質獲取情況、訴訟情況等。

  第二,在籤訂加盟合同時,建議加盟商仔細閱讀合同內容,對合同中的主要權利義務、特許人做出的承諾或者條件、甚至是廣告宣傳中涉及的重要內容等,仔細研讀並充分了解,對於加盟合同解除、加盟費等費用的退還等重要條款,應要求特許人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

  第三,一旦發生爭議,建議加盟商通過多種法律途徑解決爭議。在提起訴訟或仲裁之前,加盟商可以通過與特許人協商、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以及通過網絡媒體途徑維權等方式解決爭議。

  第四,當爭議無法和解而準備起訴時,建議加盟商諮詢專業律師進行案件情況的綜合分析,以便確定最佳的維權方案。當然,在起訴之前,加盟商應做好證據固定工作,對於特許人的違法、違規、違反合同行為的,以錄音、錄像、簡訊/微信等形式進行保存,以便更好地維權。

  作者:王紅燕律師、金萍霞律師

  王紅燕律師是中倫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目前在杭州辦公室執業,美國天普大學法學碩士,於2020年獲得The Legal 500 亞太地區榜單特別推薦。王律師擅長於涉外公司業務、投資併購、涉外智慧財產權領域的法律事務,曾代理了系列在投資目的國尤其是一帶一路與國際技術轉移、跨境許可方面的項目,為眾多中國企業在越南、韓國、孟加拉國、義大利、西班牙、英國、以色列、澳大利亞、荷蘭等國家的境外收購、對外投資以及融資項目中提供法律服務。同時,王律師在外商直接投資及融資領域也具有豐富的經驗,曾為多家國際知名企業在華投資項目提供法律服務,業務主要集中在醫療、科技、傳媒、娛樂、環境保護、能源、服裝等領域。

  金萍霞律師,在國際貿易、智慧財產權、公司治理等方面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從業以來先後為TCL、東阿阿膠、方回春堂、桐君堂、珍琦、熙浪等知名企業處理公司業務事宜。同時,金律師長期為多家國內知名企業、店鋪代運營商提供訴訟糾紛、平臺運營專項及智慧財產權專項等法律服務,為客戶處理過有關侵權調查、談判、行政查處、貿易爭端、民事訴訟等多方位的法律問題,有效協助企業解決進出口貿易糾紛及困境。

  薦稿編輯:電商發布 瀟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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