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流浪狗絕育處理之類是有利益關係在裡面的,發布人發布的都是別地的打狗照片卻安上杭州的名字,是有故意煽動輿論之嫌。事實上杭州實行打狗的範圍也很小,在街邊看不到這種畫面的,遠不到那種人間煉獄的描寫。就這一個法規就成人間煉獄了,那杭州900萬人是地獄使者嗎?一起送你進地獄?可是回到這件事本身,杭州在這次法規上依舊存在著疏漏。這件事在將來幾年也將成為一個杭州的汙點。
那麼,我主要想討論的事。打狗這件事到底合不合理呢?我們對狗類具有同理心,因為它們時常表現出一種「聰明」的,通人性的特質。越接近人,我們的同理心就越強,同時狗狗還有被賦予寵物,人類的夥伴這樣的社會身份加持。可以說狗狗也就會天生獲得人們更多的喜愛與同理心。要是比起以前除四害,打麻雀,或者拍死一隻蟲子,你的同理心就不那麼強了。要是還是覺得同情的話,那或許就是因為你們同為「生命」這一個共同點吧,是柔軟的人呢。相比之下牛雞狗豬的牲畜我們吃的時候就不會有多少憐憫,因為他們被賦予了食材這一社會身份。這是人類主導的等級制度下的產物,它們就是負責滿足人類口腹之慾的生物。人類構築的社會,理論上就是要為人類創造更好的生活,在這個架構下似乎不能做到不殺生之類的。雖然感性上會同情,但我們實際上還是吃著生物的肉,居住著生物們以前的棲息地。這是難以避免的。事實上這也是一種人類與其他動物弱肉強食的體現。人類的力量更為強大,那麼它們只能生活在人類制定的社會規則下,為了人類的利益而犧牲。但是為了地球的長遠發展,我們仍要盡力保護生物的物種多樣性。對生物仍要懷有同理心。同理心與社會利益孰輕孰重,這就成了一個久遠的話題。
流浪狗實際上已成杭州的頑疾。有不少的路人曾被流浪狗抓咬。杭州共900萬人次,已有10萬人次接種過狂犬疫苗。可以說它已經成為了社會的危害因素。上層選擇排除危害因素是將社會利益優於同理心,更多的人免於被抓咬。你不能說他冷血殘酷,只是他將社會的利益放在優於同理心的位置。當然不同的上層處理方法會有所差異。比如西歐某國曾認為將龍蝦燙死過於痛苦,所以要求所有餐廳先把龍蝦電暈才能烹飪。這是一個在感性上高明但在理性利益上比較不如意的規定。
那麼這個方法合理嗎?流浪狗除了打殺還有更好的辦法嗎?我們有走在城市發展進程前列的其餘國家為例討論:
1.美國:美國公民有權向流浪狗開槍,因為流浪狗有可能對他們造成人身威脅。在收容中流浪狗逾10天未被領養會被毒氣毒死。
2.澳大利亞:澳大利亞當地狗沒有天敵,繁衍十分迅速,威脅當地行人與畜牧業。zf鼓勵獵人捕殺流浪狗。
3.日本:專門巡邏人員在街上尋找流浪貓狗,並予以收容。在收容所安置三天到一周無人領養的話就會由一氧化碳毒死焚化。
4.英國:寵物狗不套繩子,隨地排洩,吠叫擾民達一定次數後寵物狗將被當做流浪狗處理,主人剝奪餵養權利。同樣是收容一段時間未經領養後毒死焚化。
5.俄羅斯:放任。沒有關於流浪狗的法律法規。俄羅斯許多城鎮流浪狗十分泛濫。所以俄羅斯有著規模龐大的民間捕殺流浪狗群體,使用合法氣槍進行捕殺。
我國這方面法規還是不夠先進的。在流浪狗處理上值得學習的似乎是英國和日本。同時還要處理不規範養犬的飼主。我們期待法規與管理的跟進,雖然完全學習英國和日本在國內似乎有一點困難。
流浪狗都是採取被收容一段時間後集中處死的方式。因為持續飼養的話開銷很大,而且他們繁殖得很快,收容場地都會裝不下。事實上這樣處理也能控制城市內流浪狗的數量。
關於絕育。在五年十年內可能會減少狗的數量。可是時間過長,這個過程中被絕育的狗還是會咬傷行人。流浪狗最有效的控制數量方法還是集中處死。其中少至三天 ,多至十天的收容領養時間,就是我們對我們的同理心做出的妥協。我們始終在渴求一種兩全的方法,然而這樣的方法似乎並不存在。
作者:徐少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