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四年遭男子騙財騙色,庭審現場唇槍舌劍。張芳婷(化名)離異之後,經人介紹認識了黃希平(化名),黃希平當時也自稱離異,並且開始就對她表示了好感。張芳婷一直以為自己與黃希平是戀人關係,兩人在一起生活了四年,也正是因為太過看重這份感情。張芳婷就用自己的錢幫黃希平轉出了10萬元錢,而這10萬塊也正是讓自己對簿公堂的原因。
黃希平宣稱這10萬塊錢是做工程的,張芳婷只能動用了父母的養老錢,把錢打給了公司老闆曾啟華(化名)。張芳婷的10萬塊錢剛轉入,就被曾啟華分別轉到了黃希平和黃希平兒子的帳戶中。不久之後接二連三的巨變,把張芳婷帶入了一場噩夢,黃希平因病在廣州治療時突然死亡。
黃希平死後,張芳婷突然發現這個同居了四年的男友根本就沒有離婚。不僅如此,黃希平在外面竟然同時還有別的女人。張芳婷說與黃希平同居期間,她一直都在催促黃希平結婚,但是對方卻總是以各種理由拖延推諉。而從一開始,黃希平就以做工程需要墊資為由向她借錢。四年時間,張芳婷不但拿出了所有的積蓄,最終還欠下了幾十萬的債務。
張芳婷為了能夠拿回自己的10萬元,指控曾啟華不當得利,要求對方返還自己的十萬元材料款。原告張芳婷稱自己受到了黃希平的誤導而轉了這10萬元,被告曾啟華對這樣的說法並不認同。從張芳婷到黃希平因病去世有6個月,在這段時間裡,張芳婷到公司查詢過這筆錢。在他死亡後,張芳婷才開始向啟華索要,10萬元的材料款,所以曾啟華一直認為是黃希平的錢在投資。因此被告認為非常冤枉,既然那筆錢已經轉給了黃希平,不管黃希平是否欺騙了原告,原告都不敢來向自己索要。
對於被告是否存在不當得利的行為,雙方律師都表達了不同的看法。原告律師認為黃希平談戀愛為手段騙財為目的,他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對當事人造成的民事損失,應該按照民事欺詐對當事人予以返還。對於原告律師提出的,這10萬塊錢應當屬於黃希平詐騙所得。法官認為這種說法與本案審理無關。有證據認為是詐騙,可以通過刑事到公安局報案,假如是作為民事案子,在法律角度有個叫被繼承人債權債務清償糾紛,另案主張黃希平涉嫌詐騙她的錢,這跟本案沒有關聯性。
雙方的情緒一度激動起來,一時間庭審現場的氣氛開始變得緊張。原告律師再次提出了一個新的觀點,曾啟華和黃希平是不是共同故意騙取張芳婷的十萬塊錢,十萬轉到曾啟華帳上還沒過24小時,就被曾啟華轉給了黃希平兒子9萬,黃希平9千。原告律師的質疑,瞬間讓被告極度憤怒,而對於這樣的指控法官,認為根本就無法認定,從案子查明來看曾啟華是沒獲利的,也沒有證據證明他和黃希平有串通,法官認為詐騙的說法不能成立。
在法官看來,原告的錢雖然是轉給了被告曾啟華,但是債務的主體卻不應該是被告。黃希平死後張芳婷才向曾啟華要錢,這個債權是與黃希平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張芳婷隨即就表示出了異議。法官隨後宣布休庭,案件將在合議庭合議之後另行宣判。
張芳婷無疑是值得同情的受害者,但是在四年的同居生活中,張芳婷竟然都沒有發現對方是有家室的人,如果當初付出感情的時候能夠多一份謹慎,如今的事情也許就不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