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6 17:3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非婚生子女」作為「婚生子女」的對稱,是指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那麼,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是否享有同等權利呢?現實中,又該如何去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利?請看下面一則案例。
案情簡介
原告周某山、被告劉某同居生活,於2007年6月1日生一子周某鑫,原、被告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6年3月7日原、被告經盱眙縣天泉湖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訂立調解協議書,協議約定:一、雙方解除同居關係。二、雙方同居期間生育的兒子周某鑫由周某山撫養,劉某負擔兒子周某鑫18周歲之前撫養費陸萬元整,該款在訂立協議時付三萬元,其餘三萬元在2017年3月7日前全部付清。四、此後,任何一方不得妨礙對方的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和正常生活,違者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協議還約定了其他內容。2016年3月7日劉某付給周某山撫養費30000元,2017年3月20日劉某付給周某山撫養費15000萬元。2017年3月20日周某山出具保證書:從今以後,不再去劉春來家鬧事,如有後果本人承擔一切後果,如果再去鬧事,剩餘款(15000元)一筆鉤銷。
調查與處理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9月25日作出民事判決:一、周某鑫隨原告周某山生活。二、被告劉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周某山子女撫養費15000元。三、駁回原告周某山其他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盱眙縣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中認為: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本案原、被告於2016年3月7日經盱眙縣天泉湖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訂立調解協議書,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協議約定周某鑫由周某山撫養,且現在周某鑫也是由周某山照顧的。原告周某山要求周某鑫隨其生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調解協議書已約定:劉某負擔兒子周某鑫18周歲之前撫養費60000元。被告劉某已付45000元,餘下15000元,被告劉某應當支付給原告。原告訴訟請求要求劉某自2015年5月份起至周某鑫成年時止,每月按1000元標準給付子女撫養費。實質原告是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增加撫養費的合理性。對原告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是因為周某山鬧事,才沒有支付餘下的15000萬元。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周某山去劉春來家鬧事。被告辯稱有權拒絕支付餘下的15000萬元撫養費的觀點,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非婚生子女概述
1、非婚生子女概念
在對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進行定性時,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見。我國學者在進行研究的過程中,提出了非婚生子女主要指的是,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所生的子女。此種定義方式主要是基於「出生說」理論,並且認為在非婚生子女的定義方面,男女雙方是否具有婚姻關係,是重要的前提。西方一些國家,比如瑞士在對非婚生子女進行定義的過程中,提出非婚生子女為婚姻關係之外的子女。我國則認為,當子女的生父母並沒有締結法律認可的婚姻關係,或者存在與婚姻之外出生的法律事實,都是非婚生子女。所以,非婚生子女主要指的是,在婚姻關係之外,並且沒有進行合法婚姻登記情況下出生的子女。
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在中國古代傳統「夫妻」關係的小家庭制度當中,處於婚姻關係之外,有違禮法約束的非婚生子女往往被稱為「私生子」。非婚生子女在社會上自身的身份與地位都不被認可,並且在身份權與家庭財產的繼承方面,都受到嚴格地制約和限制。進入到現代社會當中,雖然此種類型的問題已經逐漸減少,但是非婚生子女並沒有被真正地認可與接受。然而,在我國《婚姻法》當中的第二十五條明確提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和地位,並且任何人不可以對其權利和利益進行侵害與歧視。由此可見,在當前的中國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已經得到了充分提升,自身的各項權益都得到了法律層面上的保障。並且,我國現行的《婚姻法》還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進行了規範與限定,具有十分重大的進步與發展意義。
二、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問題
我國《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都有關於未成年人撫養和教育問題的規定。在實踐中,存在著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母不重視子女生命的情況,選擇了逃避現實的行為。部分父母在孩子出生之後,就消失得無影無蹤,還有的父母將子女當做商品出售。部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自身的職業並不固定,沒有穩定的生活環境和收入,導致了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問題難以執行。
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是當前我國現代化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急需解決的一項重要問題。相關領域的工作人員在對法律法規進行優化設計的過程中,要充分地認識到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在工作中,積極地宣傳婚姻法,鼓勵婚後生育。同時,也要給予非婚生子女充分地尊重,保障人權,為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一步發展,提供強大的動力支持。
三、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法律保障措施
1、確立科學的婚生與非婚生子女劃分標準
雖然我國現行的《婚姻法》當中,已經明確地提出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處於同等的地位,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不受到其它任何人的歧視與侵害。就像本案中原被告所生非婚生兒子的撫養權、撫養費問題,本院的判決是嚴格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來的,能夠較為妥善的處理好此類問題。但是,使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稱謂,對子女進行劃分,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其實與婚生子女並不完全平等。此種現象說明,在我國當前的法律當中,針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以及其他法律權益的維護方面,仍舊有些值得改進的地方。從其他國家和地區在該領域的研究發展進程可以看出,很多國家和地區,已經擺脫了非婚生子女這一落後的稱謂。選擇統一稱為「親生子女」。因此,我國立法部門也需要積極落實這一發展理念,從法律層面上消除非婚生子女的稱謂,採用統一的稱呼使他們可以在社會生活中更加自由健康地發展。
2、重視普法宣傳和社會觀念的引導
國家各級政府機關應該積極支持普法工作,引導全民樹立正確的家庭責任觀,從源頭上減少非婚生子女出現的概率,同時還要引導社會減少對非婚生子女的歧視,增強整個社會對「非婚生子女」的關愛以及加強社會監督,避免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保證非婚生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長,對有困難的非婚生子女進行積極的社會救濟。同時,「非婚生子女」之所以依然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在於,很多人不規範的婚姻關係,這也需要從基層到國家加強這方面的引導,如果在源頭上能夠減少、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相信這種案件以後會越來越少,直至消失。
典型意義
該案的案情相對簡單,但對於我國當前社會關注的婚姻家庭問題的解決具有積極的作用,這關係到社會家庭的穩定。
儘管我國已經具備完善的婚姻制度,但由於地區、經濟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最近幾年的民事訴訟案件中,尤其在基層、農村地區,依然還存在著以同居關係一起生活的「夫妻」。這種特殊的關係會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其中最值得關注的就是他們所生子女的權利問題,在法律上稱之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到底是否享有相關的權利,是否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這些問題關係到家庭、社會的和諧穩定,值得我們去明確。本文結合「周某山與劉某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案」,非婚生子女的相關權利進行認識,同時也希望以此案讓每一個家庭、整個社會正視「非婚生子女」,能夠將「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等對待。
作者:盱眙法院 蔡雨生
原標題:《非婚生子女的權益該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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