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在網絡空間中,網友們習慣於重新翻閱、評論某個人曾經發布的信息,這種行為被稱為「挖墳」。一方面,網絡、大數據等技術使永久記錄成為可能並可隨時供人翻檢,但也帶來了另一方面的問題:我們如果希望「被遺忘」該怎麼辦?很顯然,在記憶功能強大的新媒體時代,「被遺忘」其實已經成為「稀缺資源」,人們甚至可能因此遭受意想不到的傷害。
蘭州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教授張華、碩士生崔寶月在《傳媒觀察》2020年第8期發文提出並深入探討了這個讓大家感到困惑的問題。文章認為:「數字交往」讓人們與萬事萬物保持習慣性「聯通」,主動或被動地「暴露」自己的「痕跡」,從而不斷地強化了媒介的記錄,「被遺忘」已經成為難以企及的願望,信息合理流通與個人隱私保護機制的建立仍然是一個需要長期探索的任務。
「被遺忘」,通俗地說,就是個人希望自由支配個人信息的權利。即對信息合理流通的期待,以及避免個人信息流失、保護個人隱私的機制建設問題。雖然人們在技術層面做出了探索,但面對被新媒介實踐改變了的日常行為和習慣,以及不可逆的媒介記錄,「被遺忘」還是難以全面實現,信息合理流通與個人隱私保護機制的建立仍然是一個需要長期探索的任務。
我想擁有「被遺忘」的自由
遺忘是人類天生的機能,隨著時間的遷移、外界的影響等因素,依靠大腦的個體記憶不斷模糊乃至最終遺忘。
媒介技術的介入能將個體記憶轉化為媒介記錄,幫助人們將記憶體外化、工具化、長期化。數字媒介的出現,不僅使「本應該由人的大腦記憶的個人歷史、社交記錄以及知識與信息,都變成了外存中的數據」,使人們對日常行為的記錄變得更加便利、高效,而且還更利於搜索、翻檢。
更為重要的是,新媒介上的個人記錄,不像基於大腦的個體記憶那樣,其使用僅限於個人,而是在相當程度上成為公用信息和資源被所有人輕易地反覆使用。
如今,新媒介取代個體大腦記錄人們的日常實踐的功能越來越強大,它通過個人在網絡上留下的各種信息,依靠大數據、精準定位等技術記錄人們的行為軌跡、生活習性甚至基本樣貌和職業特徵等個人信息,並據此為人們繪製「畫像」。
人們在網絡空間無所遁形,似乎進入了「全景敞視」的數字「圓形監獄」之中。網際網路時代,人們所發表的各種信息都會以數位化的形式被記錄下來,也就意味著人們生活的各個場景處於「監視」之中。如此一來,個人隱私幾乎不復存在。這嚴重威脅著人們的日常生活,促使人們發出強烈的「被遺忘」訴求。
1995年,歐盟在相關數據保護法律中首次提出「被遺忘權」這個概念,規定任何公民可以在其個人數據不再需要時提出刪除要求。2014年,在「岡薩雷斯起訴谷歌案」中,歐盟最高法院裁定,允許用戶從搜尋引擎結果頁面中刪除自己的名字或者相關歷史事件,以司法判例的方式確立了「被遺忘權」。
顯然,「被遺忘權」是有關個人網絡信息傳播的權利,但這一權利是否也包括個人對所有與己有關的信息的隨意處置?若是,「被遺忘權」又是否有違網絡表達的自由權利?數據主體若是要求將網絡上關於自己的一切信息刪除,無疑對信息流通產生極大的阻礙。
有學者認為,「『被遺忘權』只能建立在規制信息合理流通的基礎之上,而不能建立在個人對於信息的控制權或自主決定權基礎之上。」國內外學者對上述矛盾和爭議尚無定論,只是在大體上認為數據主體擁有要求將網絡上有關自己的一切「過時的」「無效的」信息被永久性刪除的權利。
在網絡和新媒體信息傳播層面,由於網絡與新媒體的傳播特性使得個體在網絡空間中的一切信息都有流向公共空間的可能,數據主體一旦將個人數據投放於網絡,那麼其對該個人數據的控制權幾乎喪失。這對個人隱私以及個人形象的保護無疑是一種衝擊,因而能否「被遺忘」的確成為一個時時困擾人們的媒介實踐問題。
想「處處留痕」又怕「過度暴露」
可以說,媒介實踐涵蓋了人們使用新媒介的所有行為,它指向與人的基本需求(包括協調、互動、社群、信賴和自由)有關的所有事情。在數字媒介實踐的過程中,人們通過搜尋引擎獲得滿足,逐漸加深對搜尋引擎的依賴;通過網際網路這一媒介進行自我表達、社交活動,保持一個「聯通」的狀態,等等。
在信息交往與關係構建的層面上,因社交媒體而出現的新媒介實踐衝擊著傳統的社交秩序和社交關係。人們突破了血緣、地緣的限制,在新媒介搭建的平臺上更多地和陌生人之間形成各種各樣的社交關係,這種關係以業緣、趣緣為基礎,以信息交往為中介,形成了一種區別於傳統「強關係」的「弱關係」。這擴大了人們的社交圈,但「任何網上的展示行為都會引發一長串的再展示」,人們發布在社交媒體上的信息被窺探的風險也大大增加。
「被遺忘」訴求的產生是一個與人的基本需求密切相連的新媒介實踐問題。信息交往、關係互動、社群構建等一系列實踐的開展改變了信息的存儲與傳播,在媒介中留下大量的「歷史記錄」,新的問題也隨之而來:人們藉助媒介來保存記憶,但卻面臨著洩露隱私的風險,「被遺忘」的重要性開始浮現。
「被遺忘」訴求所體現的就是對信息合理流通的期待,反映的是特定情境下的信息收集與使用問題。與傳統媒體不同,新媒介以「『記錄』、『存儲』和『完美回憶』這三大技術潮流的匯集使得『全面回憶』的夢想即將成真」。「人人都有留下履歷的欲望」,但同時又擔心自己的隱私過多地被暴露在公共空間中,在這種矛盾之下,人們迫切需要一種自我屏蔽的方法,以確保自己的隱私不被暴露在公共空間中。
有個軟體就叫「閱後即焚」
在社交媒體實踐中,各平臺通過改進後臺技術為人們提供「被遺忘」的方法,幫助人們通過「遺忘設置」能自由、安全地表現自我。使用這一設置,人們可以為自己發布的信息劃定一個可見的人群範圍,例如,在發布微信朋友圈時,通過微信朋友圈的「誰可以看」功能,選擇自己想要屏蔽的或部分可見的人群。還可以設置信息的可見時間範圍和存儲期限,「強制」他人在超出時段的時間內「遺忘」信息發布者的特定信息。
「閱後即焚」就是這樣一種應用軟體。這一類應用通過技術手段對社交內容設置閱讀時效,來創造一個隨性、安全的社交空間。Snapchat是一款「閱後即焚」照片分享應用,用戶可以使用該軟體進行拍照、錄製視頻等,並可將其分享給自己的好友。這些照片及視頻被稱為「快照」(Snaps)——發布者預先設定1到10秒的時間,到期自動銷毀。「閱後即焚」具有極強的信息保密性,可見時限轉瞬即逝,適合信息的一次性傳播。這類似於個人之間的口頭傳播,人際交流的信息傳遞範圍僅限於傳播雙方,不易留下「證據」。而且,短時的信息記憶,減輕了信息冗餘。在媒介實踐層面上,儘管目前「被遺忘」機制設定和技術探索還不完善,但也回應並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被遺忘」的權利訴求,保護了人們的個人隱私和信息交往的自由。
但是,以上探索僅僅是針對某一特定信息或連結的刪除,而非能真正實現完全意義上對媒體記錄的遺忘。由於信息複製、保存的便利性,個體在網絡空間發布的信息,極易突破特定群體的限制,面向整個網絡盲區,任何人都可以將其保存或進行二次傳播,最終脫離數據主體的控制。人們通過社交媒體進行人際傳播,所傳遞信息範圍同樣也超出交流雙方的限制。這意味著,「被遺忘」的實現始終面臨著一個無法逃避的問題——媒介記錄的不可逆性。
「被遺忘」何以成為「不可能」
上述實踐探索,是要建立一個合理、規範、被廣泛認可並行之有效的信息和數據的收集、儲存和傳播機制。的確,這樣一個兼具刪除處理和隱私保護的處理機制,能通過對個人信息生命周期的規制而「抵禦」數位化記憶,從而大大降低隱私洩漏的風險,有效規避新媒介實踐中的不當行為。但是,隨著新媒介介入日常生活實踐的程度不斷深入,人們在網絡空間留下的「歷史痕跡」難以被及時擦除,媒介記錄真正「被遺忘」依然是長期困擾人們的問題。
首先,人們的新媒介實踐必然會在網絡空間留下痕跡。以網絡搜索這一習慣性新媒介實踐行為來說,主動的搜索行為通過使用搜尋引擎獲取預設問題的解答;被動的搜索行為則指的是對各種信息平臺主動推送的內容根據自我興趣判斷是否進行下一步的搜索。雖然兩者之間的實踐動機不同,但會造成同樣的結果:對搜索產生一種路徑依賴。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們一旦進入某一路徑,就可能對這種路徑產生依賴,並在以後的發展中得到不斷的自我強化。如此一來,長期的搜索行為留下的痕跡,就會「描繪」出個人的數字畫像,等於將自己全面地呈現在網絡空間之中。
其次,從「在場」到「歸檔」,人們無法避免清除個人痕跡。所謂「在場」,是指空間維度上身體跨越物質場所的限制,在網絡空間展示自己的存在,以此不斷管理自己與他人在這一空間裡的關係;「歸檔」則指在時間維度上對自己不斷生成的大量信息進行管理。這些遍布於時空的行為,無論是主動為之還是被動採用,都足以將個人與群體的一切信息記錄並保存下來,在網際網路中實現「永存」。「在場」和「歸檔」緊密聯繫在一起,形成一套「個人編年史」,從而將「自我」脫離現實身體留存在網際網路中。
第三,新媒介實踐改變了人們的習慣,人們不再需要時時處處的「身體力行」,只要「保持聯通」就可以通過網際網路獲取日常生活所需。信息獲取、購物、交友等等過去需要身體在現實空間在場的行為,現在已經抽離了身體得以在網絡空間中完成。新媒介實踐所包含的所有行為,即廣義上的數字交往,讓人們與萬事萬物保持習慣性「聯通」,主動或被動地「暴露」自己的「痕跡」,從而不斷地強化了媒介的記錄,「被遺忘」成為難以企及的願望。
(載《傳媒觀察》2020年08月號,原論文約4500字,標題為:「被遺忘」:一個新媒介實踐問題的思考與探索。2018年度甘肅省社科規劃項目「網絡社群的形成機制與運行機制研究」(YB003)、蘭州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2018年度科研培育重點項目「不平衡不充分發展背景下西部網民網絡社會心態研究」(18LZUJBWZY096)的階段性成果。此為節選,圖表、注釋等從略,學術引用請參照原文。)
作者簡介
張華,蘭州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教授
崔寶月,蘭州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2019級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