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謝穎 通訊員 鍾紫薇
10月28日凌晨,東莞橋頭鎮一機電工程公司發生火災,住在公司宿舍的兩名員工走避不及,吸入大量濃煙死亡。經消防部門認定,事故系僱主李某梅點蚊香引燃周邊可燃物起火所致。之後,因死者家屬與僱主就賠償方案多次協商無果,橋頭鎮嶺頭社區居委會介入後求助東莞第三法院橋頭法庭聯合調處糾紛,最終各方達成一致協議,兩位死者的家屬分別獲賠115萬元和106萬元。李某梅涉嫌犯失火罪被刑拘。
橋頭法庭聯合調處糾紛
禍起點蚊香 兩員工走避不及死亡
起火的地方位於橋頭鎮的一棟民宅。2018年底,趙某、李某梅夫婦將其租下後,開設了機電工程公司,將一樓作為門面,二樓作為辦公室和員工宿舍。
事發當晚,李某梅在一樓收銀臺旁點燃了蚊香,並把蚊香懸掛在椅子上。疲憊的工人們睡夢正酣,誰也沒有察覺到這個火星點點的小蚊香竟點燃了周邊的可燃物,進而引發了火災。火勢迅速蔓延,房屋內冒起滾滾濃煙,周圍的人們紛紛被濃煙嗆醒,緩過神才發現起火,慌忙逃生。住在二樓員工宿舍的呂某、李某走避不及,受困於煙火中,因吸入大量濃煙死亡。
呂某、李某均正值壯年,上有老下有小,呂某身後留下65歲的母親及11歲的兒子,而李某的女兒才剛滿周歲。兩個家庭突然失去了頂梁柱,猶如天塌了一般,陷入萬分悲痛之中。
事發後,雖然僱主趙某、李某梅表示會承擔起賠償責任,但與兩位死者的家屬多次協商後,雙方對賠償方案仍存在較大分歧,一直僵持不下。
涉事現場
主動解糾紛 死者家屬順利獲賠
隨著事件的發酵,橋頭鎮嶺頭社區居委會獲悉後主動介入調處。考慮到事件的嚴重性及賠償金額較大,居委會調解主任賴玉文第一時間求助東莞第三法院橋頭法庭社區法官丁秀霞,希望法庭能居中調解,妥善化解糾紛。
雖然僱主賠償意願誠懇,但該事件同時涉及僱傭、侵權、租賃等多種法律關係,又包含死亡賠償金 、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房屋修復等多項費用主張,情況十分棘手,矛盾難以調和。
死者家屬認為,李某梅使用蚊香不慎引發火災,是導致慘劇發生的直接原因,但房屋沒有合理的走火通道,以致火災發生後兩死者無法逃生,僱主及房東對此均有責任。
房屋出租人則表示,自己只是將房屋出租給趙某、李某梅夫婦,具體使用由兩人自行安排,其對火災的發生並沒有責任,且房屋嚴重燒毀,是否能夠修復及修復費用多少仍是未知之數,自己也為此蒙受了巨大的損失。
在梳理事件的來龍去脈,理清各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後,丁秀霞法官和調解員賴玉文通過消防部門對火災事故的認定、勘察現場環境等,進一步釐定各方主體責任,進而展開調解工作。
一方面,他們積極與死者家屬進行溝通,安撫其遭逢巨變後的悲痛心情,提出法院會聯合社區依法妥善處理賠償事宜,讓他們儘快拿到賠償款用於保障家庭生活。另一方面,對於作為僱主的趙某、李某梅,嚴肅指出其經營場所及員工宿舍存在消防隱患,以致釀成大禍,希望兩人能亡羊補牢,盡最大能力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對房屋出租人進行釋法,在出租房屋進行收益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維護房屋的消防安全,盡到監管責任。
之後,在法官的指引下,僱主趙某、李某梅、兩位死者的家屬、房屋出租人等各方就死亡賠償金 、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房屋的損失及修復等費用進行逐項計算、預估,最終達成一致協議,由趙某向李某家屬一次性賠償115萬元,向呂某家屬一次性賠償106萬元,房屋出租人自願以放棄主張房屋損失及修復費用的形式分擔趙某部分賠償責任。
上月初,東莞第三法院經各方當事人申請,已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趙某亦按照協議如期支付了全部賠償款。11月30日,李某梅涉嫌犯失火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法官提醒:生命至上 防患未然
雖然糾紛調解了,死者家屬拿到了賠償,引發火災的李某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但逝去的生命無可挽回。面對如此慘痛的教訓,我們當痛定思痛,吸取教訓,謹記消防安全,容不得半點麻痺大意。通過本案,法官提醒房屋所有人、企業經營者,生命至上,應重視消防安全問題,對建築物防火間距過小、電線老化等消防隱患要進行深入排查、及時整改,並建議消防部門加強消防整治,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消防「生命線」暢通。
來源|羊城晚報·羊城派
責編|田恩祥
審籤|吳瑕
實習生|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