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市民遛狗時不拴狗繩。 記者 王天宇 攝
近年來,海口飼養寵物狗的家庭越來越多,一些由寵物狗引發的社會問題也隨之而來。近日,記者走訪發現,寵主遛狗不拴狗繩、無證養犬等現象較為普遍。對此,根據今年全國兩會審議通過的民法典中「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海南大學法學院教授石冠彬表示,遛狗未拴繩造成他人損害的,即便是受害人故意激惹,也不能免除飼養者的責任。
事件:
海口市惡犬傷人事件時有發生
近年來,海口市內寵物狗傷人事件時有發生。
今年5月5日,家住海口榮域小區的一位業主在小區內就被海口市區內禁養犬只中華田園犬咬傷,被咬傷的業主左手臂開了一個豁口,皮開肉綻,傷勢嚴重。事後,傷人犬只的主人楊某主動將犬只交給海南省小動物保護協會進行收容處理。
而在今年5月28日,海德公館內的一位女士同樣被一隻狗咬傷,後被送醫治療。
除此之外,去年8月份,家住海口新埠島的符女士在下班途中,被一建築公司飼養的狼狗咬傷。直到2020年6月4日,在新埠街道新東社區人民調解員的調解下,才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最終,涉事公司一次性賠償符女士12800元。
上述狗咬人事件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近年來,在海口發生的多起因不文明養犬而引發的狗咬人事件,經常見諸報端,幾乎每一次都能引起市民和網友熱議。
走訪:
遛狗不拴狗繩現象較為普遍
一隻大型犬在沒有拴繩的情況下,隨意奔跑。記者 王天宇 攝
屢屢被曝光的惡狗傷人事件,逐漸成為城市管理的一大難題,雖然媒體不斷為此發聲,倡導市民文明養狗,但情況並未見根本性好轉。近日,記者走訪了海口市的多條街道、公園以及小區,發現不文明養狗、遛狗現象依然存在。
在美舍河鳳翔溼地公園內,每天早上6點多就有養狗人士到公園內遛狗,主人不拴狗繩,看著自家寵物狗穿行在人群中,這種現象司空見慣。
家住附近的劉女士養狗多年,習慣遛狗不拴狗繩,對於這種遛狗方式,她說,自家養的是小泰迪,溫順聽話,不會隨便咬人。說話間,劉女士還向記者展示了包中的狗繩。「你看,遛狗的繩子我也隨身帶著,有問題馬上就給狗拴上。」
6月4日上午,在和平大道塞維陽光小區外,記者同樣發現有市民遛狗不拴狗繩的情況,不但有小型犬只,還有體型超過海口市區內禁止飼養的大型犬。
對此,記者上前詢問一位遛狗人為何不拴狗繩以及會不會覺得危險時,一位女子滿不在乎地表示,她家狗不咬人,還特別聽話,而且她覺得要是每時每刻都拴繩會壓抑狗的天性。
對於遛狗不拴繩的解釋,上述兩位市民觀點頗具代表性,在他們看來,只要主人盯著,自己寵物傷人的可能性極小。不過,這樣的觀點在「怕狗」人群裡,幾乎沒有說服力。
市民王先生覺得遛狗不拴繩的做法實在不可取。他覺得不管大狗小狗必須要拴繩,因為都有一定的危險性,很多人天生怕狗,即便是小狗一下撲過來也能把人嚇一大跳。而拴繩一方面是為了保證寵物不亂跑,另一方面也會防止犬只因為受到外界刺激而做出撲咬等行為,所以拴狗繩是必要的。
物業:
勸導業主遛狗拴繩 不止一次和業主起衝突
一市民在小區內遛大型犬。 記者 王天宇 攝
記者了解到,在海口,遛狗不拴狗繩、無證養犬、狗傷人事件屢屢被市民投訴,記者近日登錄海口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網站查詢發現,在剛剛過去的5月份,相關投訴就有近20起,投訴地點多集中在居民小區內。
事實上,海口市早在2008年就出臺了《海口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條例中第二十八條規定,攜犬出戶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給犬只掛牌等。此外,還必須給犬只束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5米。但就記者走訪的情況來看,條例還未深入人心。
其實,對於一些市民不文明的遛狗行為,小區物業也很無奈。「我們小區就有幾位業主,遛狗時隨意大小便,有時還不拴狗繩,物業多次勸說,但無濟於事。」椰海雅苑物業工作人員稱,物業沒有執法權,如出現突發情況,也只能向轄區派出所反映。
此外,榮域小區物業張經理此前接受記者採訪時也表示,在日常管理中,他發現總有幾位業主遛狗不拴繩,他上前勸導時,養犬業主還嫌他多管閒事,為此,他不止一次和業主起衝突。
海南大學法學院教授解讀民法典
法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至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
飼養禁養犬只傷人的,飼養人承擔全部責任
海南大學法學院教授石冠彬告訴記者,關於動物侵權的問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九章進行了系統的規定。首先,動物侵權的歸責原則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意味著飼養的動物咬人,飼養動物的主人就要承擔責任。但有一個責任減免的事由,如果受害人故意或者存在重大過失,動物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可以減免相應的責任。 其次,如果飼養的動物屬於禁止飼養的動物,比如蟒蛇、藏獒等等,在沒有法律特別許可的情況下,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承擔全部責任,即使受害人有過錯,飼養人也要承擔全部責任。
遛狗不拴繩傷人,寵主不能免責
對於動物侵權的問題,民法典有哪些變化呢?石冠彬表示,民法典對飼養動物損害責任規則進行了區別。「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石冠彬舉例稱,動物飼養人沒有給動物採取安全措施,比如遛狗不拴繩,但是受害人如果自己過去逗狗,把手指伸過去讓小狗咬,小狗真的咬了,立法明確受害人也要承擔責任。
此外,石冠彬還解釋,如果一個人被狗咬到,而被咬人是主動挑逗戴有安全繩的狗狗,那麼寵物主人可以減輕甚至不承擔責任,而被禁止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除外,其目的也是為指引人們遵守飼養動物安全管理規定,文明、依法飼養。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記者 王天宇 陳棟
【來源:南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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