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公安廳(局),江蘇省、青海省、天津市農林廳(局),上海市農業局,西藏自治區農牧林委,黑龍江省森工總局,大興安嶺林業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其立案標準規定如下:
一、林業公安機關管轄下列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
(一)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
(二)違法狩獵案(刑法第130條);
(三)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允許進口證明書》、《允許出口證明書》、《允許再出口證明書》案(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7條);
(四)投機倒把案中的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案(刑法第117、第118頁);
(五)走私案中的走私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案(刑法第116、第118條);
(六)盜竊案中的盜竊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案(刑法第151、第152條);
(七)窩贓、銷贓案中涉及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案(刑法第172條);
(八)搶劫案中的搶劫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案(刑法第150條);
(九)搶奪案中的搶奪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案(刑法第151條、第152條。)
未建立林業公安機關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管轄。
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尚未立案的,由案件發現地公安機關立案,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應積極配合。
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一)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案立案標準見附件。
(二)違法狩獵案
1.有下列行為的應當立案:
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5隻以上的;
雖無獵獲物,但具備下列行為之一的也應當立案:
(1)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銃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獵套500個以上、陷阱100個以上的;
(2)採用夜間照明、火攻、煙燻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
(3)因違法狩獵被行政處罰過2次以上的。
2.有下列行為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15隻以上的;
雖無獵獲物但具備下列行為之一的也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銃等禁用工具20次以上或使用獵套1000個以上、陷阱200個以上的;
(2)採用夜間照明、火攻、煙薰等禁用方法20次以上的。
3.有下列行為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0隻以上的;
雖無獵獲物但具備下列行為之一的也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銃等禁用工具30次以上或使用獵套2000個以上、陷阱300個以上的;
(2)採用夜間照明、火攻、煙薰等禁用方法30次以上的。
(三)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允許進口證明書》、《允許出口證明書》、《允許再出口證明書》案
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允許進口證明書》、《允許出口證明書》、《允許再出口證明書》涉及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1隻以上或者涉及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隻以上的,應當立案;涉及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隻以上或者涉及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5隻以上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涉及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5隻以上或者涉及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7隻以上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四)投機倒把案中的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案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立案:
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1隻以上或者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隻以上的;
非法經營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產品價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1500元以上的。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2隻以上或者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6隻以上的;
非法經營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產品價值1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3000元以上的。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隻以上或者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12隻以上的;
非法經營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產品價值5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30000元以上的。
(五)走私案中的走私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案
走私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立案;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2隻以上、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4隻以上或者其產品價值10000元以上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4隻以上、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8隻以上或者其產品價值30000元以上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六)盜竊、搶奪、搶劫案中的盜竊、搶奪、搶劫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案
盜竊、搶奪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1隻、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2隻或者其產品價值3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盜竊、搶奪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2隻、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隻或者其產品價值2000元以上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盜竊、搶奪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隻以上、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4隻以上或者其產品價值20000元以上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搶劫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立案;搶劫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1隻、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2隻或者其產品價值100元以上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搶劫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2隻以上、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隻以上或者其產品價值1000元以上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七)窩贓、銷贓案中涉及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案
明知是贓物,窩藏、銷售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1隻、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2隻或者其產品價值3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窩藏、銷售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2隻、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隻或者其產品價值2000元以上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窩藏、銷售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隻以上、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4隻以上或者其產品價值20000元以上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三、其他規定
(一)非法獵捕、收購、出售或者走私來源於國外,但已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按本規定執行。非法獵捕、收購、出售或者走私《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所列非原產我國的所有陸生野生動物的,其立案標準分別參照國家一、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立案標準執行。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林業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違法狩獵案的立案及重大、特別重大案件的立案起點。
(三)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價值標準由國務院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需要折價計算的,有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無國家定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國家價格低於實際銷售價的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
(四)本規定中的「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列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製定並公布的《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陸生野生動物。
(五)本規定所指的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