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芬黨的主要目的是讓英國政府明白英國殖民當局的權威已經讓位於愛爾蘭共和國議會,後者將會很快組成影子政府。1919年初夏「麻煩」的第一個階段開始了,愛爾蘭共和軍對皇家愛爾蘭保安部隊展開了系統攻勢。他們通過謀殺警察、突襲警察局、燒毀警察駐地等方法希望嚇阻並最終摧毀英國殖民當局控制愛爾蘭的主要手段——軍警。英國政府曾經控制19世紀80年代愛爾蘭的恐怖熱潮,曾經應對了1798年以及19世紀20年代末、40年代和60年代的大規模社會動蕩和暴亂。
至少在英國政府看來,以前曾經奏效的辦法——政治讓步與高壓的結合,沒有理由不會再次起效。直到1919年中期,英國大臣們的頭腦和精力都主要集中在《凡爾賽條約》籤訂前的那些談判上。合約籤訂後,英國內閣把注意力轉向愛爾蘭並開始調配一種既能治癒其創傷又能把它留在英國軌道內的政治靈藥。而在用藥的同時,他們也在竭盡所能地以強力孤立和摧毀新芬黨,恢復愛爾蘭的原有政府。
接下去的兩年,內閣多少同意了勞合·喬治把當前情況比作1861年美國南方各州退出聯盟的局面。愛爾蘭是聯合王國和英帝國的一部分,決不能被分出去。不論如何,1919年前半年發生的情況說明當時確有一種流行的不滿情緒必須得到解決。但是人們卻想當然地認為新芬黨是一小群只會搞恐怖活動的狂熱分子,而廣大愛爾蘭人是希望和解的。實際上,英國內閣誤解了最大多數愛爾蘭南方人的情緒。
和解的另一個障礙是,由於長達200年之久的宗教和政治宣傳,英國大眾對講蓋爾語、信天主教的愛爾蘭人產生了普遍的鄙視。在英格蘭人眼裡,愛爾蘭人是一個如孩童般喜怒無常的民族,無法抑制其桀驁不馴的激情。《潘趣》雜誌[插圖]上的漫畫長年累月地把愛爾蘭人刻畫成怒目圓睜的猿猴似的形象,揮舞著手中的大棒想要打架。這種固定形象及其背後的含義影響了官員的判斷。
保守黨領袖安德魯·博納·勞(Andrew Bonar Law)認為愛爾蘭人是「低等民族」,而勞合-喬治則曾這樣挖苦道:「愛爾蘭人沒有幽默感,這也是為什麼他們總能讓我們哈哈大笑。」15隨著恐怖活動在愛爾蘭的增加,英國人在種族問題上找到了發洩怒火的出口。《星期六評論》上的一封信提醒讀者:英國對愛爾蘭的統治無異於奴役,這引發了一位讀者在來信中大發雷霆:「奴隸們會被強制勞動,可是沒有一個人——即使是汽車大王福特(Ford)先生——也沒能讓任何一個愛爾蘭人勞動過。
愛爾蘭人在歷史上一直拿手的事只有殺人,這是愛爾蘭人的日常消遣。」16英國政府認為也許給愛爾蘭人一點他們要求的東西能阻止他們繼續殺死自己的同胞和英國士兵。1919年12月愛爾蘭自治法案的草案獲得了內閣批准,並在次年春通過了下院辯論。法案的目的是滿足蓋爾民族主義、安撫厄爾斯特的新教徒並把愛爾蘭留在英帝國內。首先,愛爾蘭將被分割,因為在厄爾斯特佔大多數的新教徒絕不會接受全愛爾蘭人選出的政府,他們甚至還威脅要就1886年和1912年的問題重新鬥爭。
厄爾斯特還是那麼桀驁不馴。聯合派領導人卡森宣稱,厄爾斯特人絕不會屈服於權柄被「羅馬天主教會」掌握的都柏林政府。他得到了聽眾們的歡呼,他們是1920年7月12日聚集在貝爾法斯特慶祝1690年新教在博伊奈河(Boyne)勝利的橙帶黨。他還宣布他們不會與其天主教同胞聯手,除非後者選擇留在「將文明傳遍廣闊大地的英帝國」之內。
如果事態按著英國政府的心願發展,愛爾蘭將會像過去一樣留在英帝國裡。南方人會有一個在都柏林的議會,而北方人則在貝爾法斯特有一個。二者都會收稅,再把收上來的錢花出去,不過愛爾蘭的外交和國防還是會掌握在英國議會的手裡。按照新自治法的規定,愛爾蘭大選將在1921年5月舉行,屆時英國軍隊和獲得加強的皇家愛爾蘭保安部隊應該已經擊潰了愛爾蘭共和軍。
新芬黨拒絕了勞合-喬治的一切提案。其支持者希望能與英國和英帝國永遠地分道揚鑣,腦子裡有愛爾蘭神聖不可分裂直覺的民族主義者對分割愛爾蘭的想法深惡痛絕。共和軍一派可以強硬得起來,因為他們正在戰場上取得優勢,而對手則面臨著長期的不利因素。愛爾蘭共和軍士兵不穿軍裝,無法辨別;他們在人群中穿梭,屈服於他們的武力或者對他們抱有同情的群眾隨時可以藏匿他們躲避追蹤。
其他男女老少也作為一支看不見的軍隊充當他們的耳目。這些人為共和軍士兵提供敵人的動向,還故意向英國人提供錯誤情報,有的人還會因此失去自己的房子、財產甚至生命。城市和鄉村遊擊戰在1919年還是個新鮮事物。這讓那些習慣了硬碰硬作戰的士兵們感到暈頭轉向,並因此生出了有勁兒使不上的惱火。
將軍內維爾·麥克裡迪(NevillMacready)爵士在回憶錄中就表達了這種情緒。「英國政府從不承認『遊擊戰』這個詞存在,」他寫道,「如果他們承認的話,士兵的任務將會容易得多得多。」比如,他們可以射殺任何沒穿軍裝的武裝人員。17麥克裡迪在1920年4月被任命為愛爾蘭軍隊總司令。他不是一個傳統意義上的帝國戰士,經常對造反的土著施以鐵拳,而是一個軍民關係方面的專家,過去只在1919年警察總監任上處理過勞資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