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9年6月17日,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2019年第三期),公開12起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市監食藥處字〔2019〕114號)顯示,中山上橘堂藥業有限公司按照《廣東省中藥炮製規範》1984版中「橘紅胎」的炮製方法炮製的批號為「20170708」的中藥飲片「化橘紅」(規格:3g/包*5包/盒),標籤上錯誤標示執行標準為「《中國藥店》2015年版一部」,違反《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條,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條,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警告。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案件名稱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違法企業組織機構代碼或營業執照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案發負責人
主要違法事實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中市監食藥處字〔2019〕114號
中山上橘堂藥業有限公司生產劣藥案
中山上橘堂藥業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MA4UKL50X3
中山市南朗鎮華南現代中醫藥城思邈路5號之1號廠房
陳萬勇
當事人按照《廣東省中藥炮製規範》1984版中「橘紅胎」的炮製方法炮製的批號為「20170708」的中藥飲片「化橘紅」(規格:3g/包*5包/盒),標籤上錯誤標示執行標準為「《中國藥店》2015年版一部」。
違反《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條,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條,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警告。
主動履行,2019/5/17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19/5/17
相關法律法規: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並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