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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張是之
滴滴又把人給告了,不過這次終於贏了。
10月27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結了「滴滴打球管家」商標侵權一案,判令被告滴滴打球公司停止涉案商標侵權行為、停止使用包含「滴滴」字樣的企業名稱,並賠償「滴滴出行」公司70萬元。
法院認為「滴滴」是已註冊的馳名商標,「滴滴打球」構成了對 「滴滴」的複製、摹仿、翻譯,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上述服務系「滴滴」商標所有人提供或與其存在許可使用、關聯企業等特定聯繫,屬於「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滴滴」註冊商標專用權。
也就是說,滴滴打車可以,但是滴滴打球不行。
從公開報導看,這家公司已經小有成績,正在上升階段。
2016年3月31日,滴滴打球將企業名稱由「北京顥宸易融信息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變更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2016年11月,滴滴打球管家與新賽道卡丁車達成合作;2016年12月,與荷蘭皇家弗裡斯蘭馬協會KFPS中國籤約;2017年1月,滴滴打球又牽手崑崙決,引入了搏擊項目。
而滴滴打球變更公司名稱這件事,也被法院認定為攀附「滴滴」品牌知名度的主觀惡意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但從公司 logo 設計來看,這個好像跟滴滴打車有著非常顯著的不同。
至少從我一個普通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我既不會混淆兩者,也不會想當然地認為這個品牌背後跟滴滴打車一定有關係。
滴滴打車的訴訟索賠是 300 萬,認為自己擁有「滴滴」這個註冊商標,「滴滴打球」未經允許就到處使用「滴滴」二字,所以構成侵權。
這個索賠額度,估計就是奔著罰它個傾家蕩產的決心去的。
而且這不是滴滴打車第一次出手,此前寧德有家山茶油的銷售企業,就在申請註冊「滴滴傳情」這個商標的時候,就受到了滴滴打車的阻擊。
理由也大致相似,滴滴打車的公司認為,「滴滴打車」已經深入人心,所以「滴滴傳情」具有明顯的複製和模仿別人商標的惡意。
無獨有偶,此前中國工美行業藝術大師、蘇州刺繡藝術家鄒英姿在申請「滴滴繡」這個商標時,也收到了「滴滴打車」提出的異議。
通過積極答辯,「滴滴打車」這兩個阻擊都被駁回,「滴滴傳情」和「滴滴繡」的商標申請人都成功拿到了商標權。
這兩個商標一個是不知名的小公司,一個是個人,滴滴打車公司在它們還處於商標異議階段的時候就發起了阻擊。
我們可以想見,在滴滴打車法務部門,肯定有那麼一兩個人或者幾個人的小組,專門負責這個事情,定期在網上檢索,看看是否有蹭他們流量的商標出現。
在他們的觀念裡,大概就是,蹭我不給錢,就是耍流氓吧。所以要麼出手阻擊,要麼起訴要錢。
滴滴打球這次算是栽了,而法務部門在年終總結報告上又可以吹上一筆。
而如果你查下滴滴打車公司所註冊申請的商標,滴滴、嘀嘀、迪迪、DIDI應有盡有,就連 TAXI 這個計程車的英文也被它註冊了多個品類的商標。
也就是說,滴滴打車埋下了很多個地雷陣,就等不長眼的企業來踩。別人一踩,滴滴打車法務部門的業績就上去了。
而歷史的另一面則是,滴滴打車在創業初期,同樣遭到了別人的阻擊,同樣遭到了傾家蕩產般的索賠。
2012年7月10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宣告成立。2個月後,最開始名為「嘀嘀打車」的 APP 率先在北京正式上線。
可能很少人注意到,嘀嘀打車最開始使用的是「嘀嘀」二字。很明顯,表示聲音的「嘀嘀」二字更適合作為「嘀嘀打車」的品牌使用。
但他們大意了,沒有注意到「嘀嘀」這個品牌早就被其他公司註冊擁有。
2014年5月,杭州妙影微電子有限公司、寧波市科技園區妙影電子有限公司以「嘀嘀打車」商標構成侵權行為為由起訴小桔公司。索賠 8000 萬。
小桔公司被迫一邊應對訴訟,一邊不得已將「嘀嘀打車」更名為「滴滴打車」,推廣受到一定影響。
後來通過法院調解,小桔公司購買了「嘀嘀」這個商標,原告撤訴。
但他們最後卻發現,在準備打官司爭奪品牌的過程中,「滴滴打車」已經獲得了廣泛認可,所以「嘀嘀」二字購買過來之後也就沒有使用,還是延續使用了「滴滴打車」來作為品牌名稱。
經此一役,滴滴打車的確長了記性,註冊了很多商標,再也不怕被別人咬了。不僅如此,還主動出擊,開始咬別人了。
沒咬到「滴滴傳情」和「滴滴秀」,終於把「滴滴打球」給咬到了。
我們回顧幾個案件,滴滴作為受害者的時候,「嘀嘀打車」一開始用的好好的,無緣無故成了被告,最後斥巨資把「嘀嘀」買回來了,自己用不上了也不允許別人用。
而今天滴滴成為了施害者,別人家「滴滴打球」用的好好的,一口咬掉人家 70 萬,而且今後不能繼續使用「滴滴打球」,需要重新建立品牌。
從受害者到施害者,整個過程都在無端地消耗資源。註冊商標要支付費用,商標註冊部門一大波人要吃財政飯,公司法務部門要養這方面人才,打官司要牽涉法官、律師等諸多法律資源。
而所有這些都沒有給消費者創造任何價值,僅僅是在爭奪一個符號的使用權,僅僅是為了讓一個符號只能我用不能你用,僅僅是因為智慧財產權和商標法的規定讓他們誤以為,一個符號的相互使用就是在相互傷害,就是在侵權。
所以我們看到的就是,他們誤以為的相互傷害,真的就變成了相互傷害。
還有比這更荒唐更糟糕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