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現場資料圖
東南網4月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宣文/圖)危牆奪命,誰來擔責?海滄區一拾荒老人進入在建的民宅工地內,想掏走裸露在地基坑中的水管,不料隔壁民宅的圍牆突然倒塌,老人因此意外身亡。
究竟這場意外的責任該由誰來承擔?近日,海滄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索賠案。
法官說,古語云「君子不立危牆之下」,但拾荒老人老王明知危險仍到圍牆下活動,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所以應相應減輕施工一方的侵權責任。而被告李家父子作為施工一方,對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應連帶承擔部分責任。
事件:圍牆倒塌,老人意外身亡
事發當天,去年4月28日上午8時許,70歲的拾荒老人老王在經過一處工地時,發現工地的圍牆一側已向下開挖深約一米許,裡面還有些積水,隱約可以看到幾根暴露出的水管。
當時,這個工地無人施工。工地舊有房屋已經拆除,並向下開挖了地基,工地緊挨圍牆一側亦向下開挖深約一米許,並有積水。為獲取圍牆牆腳下暴露的水管,老王便用手去扒開圍牆下方土塊。
誰也沒想到,此時圍牆突然倒塌,老王被倒塌的圍牆埋壓,最終不幸身亡。2018年5月2日,派出所出具《非正常死亡證明》,認定老王死因為「溺水」。
據了解,倒塌的圍牆位於兩棟房屋之間,圍牆的一邊是當地居民李家父子的房屋,另一邊則是鄰居邱先生的房屋。
悲劇發生後,老王的家屬將在建民宅和倒塌圍牆的相關責任人李家父子以及他的鄰居邱某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翻建房子的李家父子以及他的鄰居邱先生,連帶賠償父親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以及其他精神撫慰金等,約60萬元。
焦點:三個被告,責任誰來承擔?
近日,海滄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法庭之上,原告老王家屬說,未拆完的殘牆突然倒塌下來壓倒老王,造成老王當場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李家父子和邱先生應對老王的死亡結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李家父子答辯說,李家的房屋經批准而翻建,老李在施工現場設置了「施工現場請繞行」指示牌、水馬、警戒線等,已經設置了明顯標誌和採取了安全措施,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另外,倒塌牆體系鄰居邱先生所有,李先生在拆除房屋過程中僅在自家房屋原址範圍內施工,仍保留與倒塌牆體30至40釐米距離,未曾挖掘距離牆體30至40釐米的土地,牆體倒塌與李家翻建房屋的行為無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李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李家父子還說,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應當自行承擔本案發生的不利後果。老王自行穿越施工現場警戒線進入施工工地,為拾取牆體下方水管挖開牆體下方泥土導致牆體倒塌,具有重大過錯,應自行承擔本案發生的不利後果。
被告邱先生則答辯說,圍牆倒塌責任在李家,如果不受外來因素的破壞和影響,邱家北面和南面圍牆至今完好。因為李家是拆了自己家的房子,邱家的牆體和李家距離有二三十釐米。李家在開挖自家基礎時,將邱家圍牆的基礎條石掏出,其開挖基礎緊挨邱家牆體側已挖深1.17米。而且,李家實際是超範圍施工,挖基礎面積已經遠超廈門市房管局批准的100平方米。邱家圍牆下的基礎在李家挖掘後已經比較脆弱,李家未及時修復圍牆基礎,且對基礎受損的圍牆未採取保護措施。圍牆是在老王挖掏的外力作用下,不堪重負才倒塌。因此,邱家無過錯無須擔責。
判決:實地走訪,法官釐清三方責任
法官實地走訪後認為,拾荒老人老王到圍牆下活動並為獲取水管而用手去扒圍牆下方土塊,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法官說,古語云「君子不立危牆之下」,老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道進入已在開挖修建的圍牆下活動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但其仍然到該圍牆下活動。而且,老王還用手去扒開圍牆下方的土塊,進一步加劇自身面臨的危險。因此,老王自身對於事故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
另外,本案當中,因李家在建工地開挖地基挖空了圍牆下的條石,客觀上對倒塌圍牆的安全性和穩定性造成影響,這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作為施工一方,李家父子雖然設置了一些水馬等,但並未對整個工地進行封閉的圍欄或圍擋,對於挖地基可能導致圍牆不穩定、不安全也未善盡注意義務並採取足夠的防護措施,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針對圍牆一邊的居民邱家是否需要擔責的問題,法院認為,除了倒塌的圍牆外,隔壁邱家同時期修建的其他圍牆均完好,所以排除了圍牆年久失修的問題。因此,邱家無須擔責。
所以,綜合考慮原因力及過錯大小等因素,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李家父子應承擔25%的責任,老王應自擔75%的責任。
最終,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李家父子賠償老王家屬1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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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牆壓死男童誰賠?
風水牆突然倒塌,牆邊玩耍的5歲男孩慘死牆下。為此,五齡童小毅的父母同時狀告四個被告,索賠近百萬元。一起事故四個被告,賠償責任如何劃分?此前,思明法院曾審理過這樣一起因牆壁倒塌引發的索賠案。
經查,風水牆是在何某持電鑽挖管槽時倒塌的,而何某是受李包工頭僱請的,李包工頭則是房東楊女士請來的。不過,這堵倒塌的牆又是屬於鄰居何女士的。
小毅年僅5歲,事發前,小毅在一位鄰居家的風水牆旁邊玩耍。這堵「風水牆」是十多年前用磚砌的水泥牆,地基不深,牆高約2米,寬約1.5米。當時,工人何某受李包工頭僱請,正在風水牆旁施工,他用電鑽挖排水管管槽。
小毅的爸爸也在旁邊,他看到小毅在施工地點約12米距離的位置玩耍。但是,他因為不了解牆體情況,也沒想到要去勸離兒子,就任由兒子繼續在牆邊玩耍。
過了一會兒,電鑽開挖管槽導致風水牆倒塌,小毅根本沒有時間逃離,牆體直接砸壓到他的頭部。隨後,小毅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當天死亡。經鑑定,小毅是因頭部被牆體砸傷,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事故發生後,施工的工人何某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獲刑。
最終,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工人何某的施工行為是圍牆倒塌壓死男孩的直接原因與主要原因,而包工頭李某作為僱主,應就何某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具體比例酌定為60%。何某因存在重大過失,應與包工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房東楊女士作為定做人,在指示包工頭施工時存在過失,酌定其在20%的比例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因為設圍牆的地基不牢與管理疏失,系圍牆倒塌的原因之一,法院酌定風水牆主人何女士承擔10%的賠償責任。而小毅父母自己在履行監護責任上存在一定的過失,酌定其責任比例為10%。
因此,法院一審判決要求李包工頭和工人何某連帶賠償51萬多元,楊女士賠17萬多元,何女士賠8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