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後為發洩情緒,家住玉溪市紅塔區某小區的38歲男子李某某,將半桶香油、半袋大米、半屜鍋豬油從23樓室內陽臺拋到小區內部常有車輛、行人過往的人行道上。12月23日,紅塔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經過審理,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兩個月,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指控,7月15日2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紅塔區某小區23樓室內,因發洩情緒將半桶香油(5L裝)、半袋大米(25kg裝)、半屜鍋豬油(屜鍋重453.07g)從23樓室內陽臺拋至小區商鋪門前的人行道上,造成商鋪玻璃門及空調外機沾染大片油汙。該高空拋物墜落的人行道系小區內部人行道,多家商鋪位於人行道旁,有行人、車輛過往。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無視國法,高空拋物,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由於高空拋物危害甚廣,此案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同時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發布以來,紅塔區受理的首例高空拋物刑事案件。當天,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視頻和央視網對庭審進行了直播。(玉溪日報全媒體記者)
新聞多一點:
8月7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刑事拘留。
8月10日,李某某被移送紅塔區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紅塔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高空拋物行為足以威脅到該小區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8月17日,紅塔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10月16日,李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來源:玉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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