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四車連環相撞,致使乘車人員彭某受傷,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肇事車輛的承保公司甲公司與無責任肇事車輛的承保公司乙公司應分別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由甲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限額內賠償彭某損失4.5萬餘元,由乙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彭某損失2千餘元。
2019年8月31日,楊某駕駛湘AFxxxx半掛車沿G106線由北往南方向行駛,當行駛至G106線平江縣城關鎮永鴻駕校路口路段,與前方同向由胡某駕駛的湘F5xxxx客車(載彭某)相撞後,湘F5xxxx客車又與前方同向緩慢行駛的由李某駕駛的粵SLxxxx小車相撞後,粵SLxxxx小車與彭某某駕駛的湘FAxxxx小車相撞,造成彭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彭某被送平江縣人民醫院進行治療,經醫院診斷彭某為腦震蕩、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頸椎間盤突出。平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胡某、李某、彭某某、彭某無責。嶽陽市漢昌司法鑑定所受平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的委託對彭某進行鑑定,彭某的傷情不構成傷殘,並對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以及後段醫藥費進行鑑定。楊某駕駛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的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李某駕駛的車輛在乙以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根據交警部門的劃責,李某、胡某、彭某某均屬無責,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範圍內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彭某的受傷在楊某駕駛的駕駛湘AFxxxx半掛車撞上胡某駕駛的湘F5xxxx客車,再撞上李某駕駛的粵SLxxxx小車時,損害結果已經產生。與李某駕駛的粵SLxxxx小車撞上彭某某駕駛的湘FAxxxx號小車並無因果關係,且彭某系胡某駕駛的湘F5xxxx號客車的乘車人員,不屬於交強險賠償範疇,故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的賠償責任應由李某駕駛車輛的保險公司乙公司承擔,無責任的胡某、彭某某及其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當事人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