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公立醫療機構病床收費管理,維護患者和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保障醫保基金安全運行,按照《貴州省政府定價目錄》及《貴州省機構改革方案》規定的價格管理權限,近日,貴州省醫療保障局印發了《貴州省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管理辦法》。
本辦法從2019年12月1日起執行。原有關病房床位價格政策與本管理辦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貴州省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貴州省行政區域內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定,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要求,達到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具備病房設施條件並符合醫療服務質量規範的公立醫療機構。
第二條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分類:普通類病房床位(包括新建改建病房床位)、特殊類病房床位(包括百級層流潔淨、普通層流潔淨病房床位、監護病房床位、特殊防護病房床位、急診觀察床位)、特需病房床位。
第三條 病房床位價格管理方式及管理權限: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實行政府定價與市場調節價相結合。普通類、特殊類病房床位實行政府定價,由省醫療保障部門統一制定;特需病房床位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公立醫療機構根據運行成本、財政補助、社會需求等情況自主制定。特需類病房床位數不得超過本機構編制床位數的10%。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開展特需病房服務時,床位數與總院分開核算。
第四條病房床位中特需病房價格實行報告制度:公立醫療機構將特需病房床位價格項目報告同級醫療保障部門後,即可開展服務。對未經報告而收費的視為亂收費進行查處。
在報告的同時應提供以下資料:1、編制床位數;2、現有病房及床位數(不含擬報告的病房床位數);3、病房房間面積、結構;4、病房設施、設備配備情況。
第五條需要嚴格隔離、消毒損耗大的專設感染性疾病科、精神科、燒傷科、腫瘤科、血液科病房床位按同等病房收費價格加收50%;專設燒傷翻身床按燒傷病床價格再增加一倍收費;專設婦產科病床按同等病床價格加收1.2元;按醫囑需使用骨科牽引病床的在同等同級病房床位價格基礎上加收15%。
第六條安裝空調和取暖設施並使用的,醫療機構可在病房床位價格之外另行收取病房空調費、病房取暖費;病房空調費、取暖費按實際使用天數計收。門診、輸液室等公共場所及手術檢查治療不得另收病房空調費、取暖費。
第七條搶救室內臨時配置的普通病床按同等同級病房標準收費,不得按監護病房收費。
第八條病房床位價格已包含對病房床單、被套、枕套、病號服等病房被服進行消毒的費用。
第九條相關單位現行向醫療機構收取的醫用垃圾處理費、汙水處理費1.9元/床·日納入住院床位費,但不列入床位加收基數,醫療機構不得另外再向患者單獨收取。
第十條病房床位價格以住院天數計算。一律計入不計出,即入院當天按一天計算收費,出院當天不計算收費。
第十一條各醫療機構要對病房床位價格在收費地點和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類型、檔次、床位價格、文號、投訴電話等,並自覺接受患者和社會的監督。不得自行變更病房床位比例、減少服務設備設施、降低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各級醫療保障、市場監督部門要加強對病房床位價格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三條2020年1月1日起竣工驗收投入使用的病房按本標準執行。原新建改建病房不再受原管理規定中10%的限制。5人間病房仍執行公立醫療機構綜合改革標準。加床費用執行5人間標準。
第十四條本管理辦法由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管理辦法從2019年12月1日起執行。原有關病房床位價格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連結:貴州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貴州省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都市新聞
編輯 武芮西
編審 羅瑋 周密
來源 貴州省醫療保障局官網、天眼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