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個月代理過一起「烈性犬咬傷七旬老人導致住院半月並精神受創」案件。涉案犬為一隻藏獒,即屬於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狗主人之前在天津養狗,後因為被當地相關部門告知不允許飼養該犬,所以狗主人將狗帶到安徽一小縣城飼養,將狗放在狗主人開辦的一個廠內。後我這邊當事人到對方廠門口經過,被藏獒撲咬導致受傷住院治療。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由我代理該案,因受傷不是特別嚴重,開庭經過調解,賠償老人各項損失共計8000元。這只是能量化的損失,對於這麼大年紀的老人,被藏獒撲咬導致精神狀態急劇下降,該損失怎麼算?無法衡量的。上了年紀的老人,可能因為一次摔跤或者因為一點點意外,就會「元氣大傷」,甚至慢慢的就造成了不可逆的後果,比如人就沒了……這話說的真不誇張。
這兩天的一起狗咬人事件,聽起來更讓人揪心,8歲女孩(小小)遭烈性犬撕咬,昏迷住院23天。而且是全身大面積被咬傷,傷口深及胸腹壁。「傷口不能碰水也不能沾汗水,後期還有漫長的疤痕修復和心理創傷修復過程。」而且狗主人事後一句道歉的話都沒有。
我看很多律師對於此事在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
民事賠償部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以,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狗主人需要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刑事部分:分析狗主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即是否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我其實想說的是:我們個人也好,還是有關管理單位也好,是否能從源頭上遏制或減少此類事情的發生呢?而不是在多次發生這種烈性犬傷人事件以後,再來通過法律手段獲得賠償。作為被狗咬的人,老人也好,孩子也好,亦或是成年人也好,被咬以後,心理陰影怎麼去彌補呢?有些打了狂犬疫苗還產生不良反應,甚至有因此死亡的。
所以,我們是否可以從多方面出發,比如:
1、進行普法教育,加大宣傳力度。現實生活中其實養大型犬或者烈性犬的人還是很多的。對於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可以在社區加大宣傳,加強普法教育,對於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鼓勵群眾進行揭發或者舉報,減少人們飼養烈性犬的數量。
2、有關部門加大執法力度,一旦發現或者經人舉報,有人飼養烈性犬,就進行教育,要求狗主人將狗進行處理,限期不處理的,進行罰款以及將狗帶走統一處理。
3、對於已經發生的烈性犬傷人事件,除了狗主人和受害者及家屬之間的民事賠償以外,公安機關根據受害者的受傷嚴重程度以及烈性犬傷人的原因及狗主人態度,是否應積極履行職責,搜集證據,以相關罪名進行立案偵查,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責任,並且要宣傳到位,懲罰當事人的同時也起到教育他人的作用,這樣對於飼養烈性犬但是還不認為是危險行為的當事人起到一個警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