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2 07:33 來源:溫州都市報 編輯:楊凡 瀏覽:2482
家住溫州鹿城的陳小姐將飼養的巴哥犬和法鬥犬寄養在鄭先生開辦的「寵物店」中。不料寄養第三天,巴哥犬死亡。近日,經鹿城區人民法院調解,陳小姐獲賠1萬元。
今年9月19日,陳小姐將狗寄養在鄭先生開辦的「寵物店」中,雙方約定寄養費用為兩隻狗一天60元。陳小姐說,9月20日晚,她向鄭先生詢問狗的情況,鄭先生表示一切正常。但第二天上午7時許,她收到鄭先生發來的微信語音,說巴哥犬死了。陳小姐趕到後發現,對方沒有實體店面也沒有營業執照,寄養狗的籠子很小,當時巴哥犬已經僵硬並開始引來蒼蠅。陳小姐認為,從這點判斷,巴哥犬已經死亡很久了。
鄭先生則辯稱,巴哥犬在寄養之前曾在寵物醫院看過病,說明寄養前健康就存在問題,但是他承認狗是在寄養過程中死亡的,原因可能是中暑,小狗過於肥胖,他那裡環境狹小,沒有開空調造成的。
目前,由於小狗已經火化,死亡原因無法查明。協商過程中,陳小姐提出,雖然小狗是花了2500元購買的,但自己養育了兩年半,有很深的感情,向鄭先生提出賠償2.5萬元。
一開始鄭先生答應並約定在一年內履行,但之後向他人諮詢後,鄭先生認為2.5萬元的賠償金額過高,僅願賠償陳小姐購買小狗支付的2500元及狗火化的一半費用。
雙方協商不成,便引發訴訟,陳小姐索賠購買寵物費用、養育兩年半的開銷、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火化費用等損失合計2.9萬餘元。
近日,鹿城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通過釋法析理並組織雙方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鄭先生於11月18日前賠償陳小姐1萬元。
法官提醒,近年來,眾多寵物美容店或寵物愛好者等通過在微信朋友圈、寵物網絡論壇發布寵物寄養廣告或其他方式做起寵物託管生意。飼養者與寵物託管方之間形成的是合同關係,寵物寄養店作為提供服務的一方,應盡到謹慎照料、妥善保管的義務。作為託養人,應當審慎選擇具有相關資質,並能提供適宜寵物生活的寄養機構。
另外,愛犬的死亡給陳小姐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但由於陳小姐與鄭先生之間的糾紛系合同糾紛,鄭先生承擔的應當是違約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7條的相關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納入違約責任承擔範圍。
通訊員 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