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狗傷人,這次別再搞「連坐補償」了

2020-12-06 騰訊網

「一人得病,眾人吃藥」是否合理?

一人被砸,全樓補償。這在法律上是有依據的。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之前的諸多案例,也是按照「連坐」的思路判決的。

2016年10月,蕪湖市卜某被高空墜落的紅磚砸中頭部,當場死亡。因公安機關未能查明具體侵害人,受害人家屬將緊鄰案發地的28號樓一單元(除一層外)所有業主以及小區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共176位作為被告起訴。2017年12月,法院判決:物業賠償152601.48元;不能充分證明其為非侵權人的134名業主被判每家給原告補償款4395.92元。

很多人都對這種「要求無罪者補償」的法律設置提出過異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就曾表示,高空墜物「連坐」補償是「閉門家中坐,禍從天上來」。還有網友舉了一個有趣的類比,說高空墜物「連坐」是「一人得病,眾人吃藥」。

也有人認為,「連坐」補償在法律上屬於「無過錯責任」,通過在一定的範圍內均攤損失,平衡了社會利益,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律學者歐陽晨雨就表示:「沒有過錯卻要『埋單』,看似對特定的關聯人有失公允,卻讓同樣沒有過錯的受害人,能夠得到法律「救濟」,故而是一種更公平的選擇。如果沒有無過錯責任,受害人的「救濟之困」就難以解套,社會的穩定性也要受到影響。」

而著名民法專家、《侵權責任法》立法參與者梁慧星也說:「我們的學者在從事法學研究的時候,在為國家的立法出謀獻策的時候,一定不要考慮到個人的利益,你要考慮到社會的正義。你說一個人在外面走,上面掉個菸灰缸把他砸死了,他的子女怎麼辦?他的父母怎麼辦?他作為家庭的主要勞動力被砸死了,情況多麼悲慘,你為什麼不考慮?你分擔一下損失,這有什麼問題?」

現在的「連坐」制度並不能保證受害人走出「救濟之困」

上文提到的諸多爭議,孰是孰非,且讓法學專家去爭論。然而,即使從以往案例來看,即使不談「對無辜鄰居是否公平」等爭議,僅看對於受害人的「救濟」問題,目前實行的「連坐」法規也難說有效。

首先,高空墜物「連坐」補償的思路,是在實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況下,再由所有人出錢補償。然而,要警方查到什麼程度,才能叫「實在找不到肇事者」呢?

有觀點就認為,「連坐」的思路反而會使得一些本來能夠找到肇事者的墜物事件最終變成了懸案。法律學者梁劍兵就認為,所謂的「連坐法」不但是冤枉了好人,更放縱了真正應該為「高空拋物」承擔侵權責任的義務主體——拋物者本人或者在找不到拋物者時的另一責任者:疏於管理的建築物管理人(比如物業)。

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然而,在這次「高空墜狗案」中,人們的關注重心並沒有放在有關「物業為何沒有及時發現、阻攔狗墜樓」的問題上,而是直接就跳到了「要不要連坐」這種讓人糾結的局面中。

有專家還曾指出,在一些高空墜物案中,警方投入的力量也是不夠的。在上文提到的蕪湖高空墜物案中,當地公安分局就表示,本案屬於民事範疇,不是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警方並未立案,此前只是配合社區調查。

而有法律界人士在談及此案的時候則認為,對高空拋墜物砸死傷人案件,警方應先立案偵查,「查不出來,才是民事問題」。某位知名法學教授、侵權責任法研究專家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也表示,公安部門先介入調查,因為即使把人砸傷,也是過失傷人,砸死,就是過失殺人,都是很嚴重的犯罪。而且如果能使用一些刑偵手段,相對容易找到加害人。

還有,在一些高空墜物案中,法院判了讓整樓的人賠償,但在真正要錢的時候,卻往往難以執行。

2011年,成都27歲的陳濤被樓上落下的杯子砸傷頭部,留下了創傷性癲癇的後遺症。因為找不到「扔杯子的人」,陳濤拖著病體花了三年時間,確認了「可能扔杯子的一百多家商戶」,並將其告上了法庭。終於,在2014年6月18日,法院判決,124戶商家共同分擔陳濤的各項損失15萬餘元,每家承擔1230元。然而,直到判決後4個月,陳濤才拿到了2萬餘元補償金,根據報導,直到2016年10月,陳濤仍有5萬的補償金沒拿到。

錦江法院將一部分商家先期交付的補償金交給陳濤

而在全國首個高空墜樓連坐賠償案中,法院判決22家住戶,各賠償受害人8100餘元。結果,十幾年過去了,僅3戶履行賠償責任。由於催款難度大,執法成本高,當地法院也不再幫著要錢,中止了執行要求還款的工作。

無論以哪一種思路制定法規,都應該將其合理性、可執行性考慮清楚

一條法律引發爭議,甚至遭到很多人的反對,都未必說明這條法律是有問題的。因為法應該有比人更樸素的情感更深層次的考慮。立法者的思路和大眾的想法,未必是完全吻合的。

但是,無論以哪一種思路制定法規,都應該將合理性、可執行性等問題考慮清楚。根據侵權責任法主要起草人王利明的解釋,第87條的立法初衷是為了保護受害者的權益。

然而,現實中卻出現了「受害人四處要錢,生活依然困苦」的局面。這顯然說明法規的制定或者執行環節出現了問題。

中國臺灣地區的催款方式也許值得借鑑。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有所不同,並沒有所謂的「高空墜物連坐」制度。然而,根據臺灣地區《犯罪受害人保護法》,他們的催款方式是:可先由政府賠償受害者,再由政府向加害人求償,在加害人不明確的情形下也可以保障受害人權益。

或許我們也可以效仿,在高空墜物肇事者不明確的情形下,先由政府把錢補償給受害者,在這之後,如果政府認為這筆錢應當由整棟樓的所有使用者均攤,政府再自己去催款。

此外,在現在的一些高空墜物案件中,要求居民共同補償的金額動輒每家數千。對於普通居民來說,這確實是一個會讓人覺得有些肉疼的金額。本來就交得有些委屈,還要交這麼多,不想交也是人之常情。在這種情況下,當地政府可以根據自身財力,先出錢補償一部分款項,居民均攤其餘部分款項。這樣也可以降低居民負擔,加大其交錢的可能性。根據報導,之前就曾有居民在面臨「連坐」補償要求的時候表示「交得起就交」,「幾百塊錢小事情也無所謂」。

一個政策的好處,只有在被有效執行的時候才能充分體現出來。為了確保其可合理性與執行性,政策的細緻周全程度、目前的執法成本能否滿足政策的需求,就必須要被充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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