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歲的張某在家中意外身亡,其遺體被發現時,頸部被夾在床墊、床屜夾角處。家屬認為床具生產廠家及氣彈簧生產商提供的產品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導致張某死亡,故將兩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175萬餘元。
一審時,張某家屬提起了產品質量鑑定申請,但因不具備鑑定條件為由被退鑑,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張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9月22日下午,本案二審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高箱床夾頸致人死亡 產品質量無法鑑定
2010年9月,張某從某家具廠購買了高箱床、床墊及床頭櫃,廠家將貨品送到家中並安裝完畢,承諾質保三年並終身維修。張某一家一直使用著這些家具,沒想到在2017年,張某在家裡發生了意外。
2017年4月14日下午,張某被發現在家中臥室死亡。死亡時,張某的脖子被夾在高箱床床墊與床屜夾角處,死因為機械性窒息。警方經調查,排除了刑事案件嫌疑。
張某家屬認為,家具廠生產的高箱床、氣彈簧公司生產的氣彈簧有嚴重質量缺陷,導致張某身故,故將兩公司作為被告起訴至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75萬餘元。
一審時,張某的家屬申請對涉案產品(含支架)是否存在質量缺陷進行鑑定,但鑑定機構以不具備鑑定條件,無法鑑定為由退回鑑定。家具廠及氣彈簧公司表示,沒有證據證明涉案床或氣彈簧存在缺陷導致張某死亡,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張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張某家屬不服,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訴。9月22日下午,本案二審開庭審理。
家屬指床體有設計缺陷 兩廠家均拒擔責
庭上,張某家屬的代理人製作了一個簡易模型,展示了涉案高箱床的結構。其表示,蓋板和床體之間僅通過一根氣彈簧支撐杆連接,且支撐點過於靠後,導致蓋板和床體夾角過小,僅有約30度,這會導致支撐效果大打折扣,安全係數不足。
死者家屬代理人展示床體結構模型
「這是廠家的設計缺陷,而在床體上,也完全沒有任何使用風險提示。」張某家屬代理人表示,事後,廠家新生產的床體由床板整體掀起改為分段式設計,且除了氣彈簧外,還增設了鋼架支撐結構。
氣彈簧公司代理律師解釋稱,氣彈簧的工作原理是依賴其中的惰性氣體提供支撐力,只要氣彈簧能夠將床體支撐起來,就能夠正常工作,與夾角大小無關。也正是因為支撐力是由氣體提供,氣彈簧一旦出現損壞便是不可逆的,而在2019年9月一審法院委託鑑定時,事發已經兩年有餘,涉案床體中的氣彈簧依然可以正常開合,在沒有外力的情況下能正常支撐,說明案發時氣彈簧並未損壞。
同時,氣彈簧公司表示,涉案產品的標識與其公司出廠的產品不符,涉案氣彈簧並非其公司生產,故不應擔責。
事發後廠家為床體增加了鋼架支撐結構
家具廠也表示,其產品是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公司出圖後生產的,具有生產合格證,隨床配備的說明書也明確了在危險的三角區禁止取物。涉案產品已經使用了7年之久,已超過了質保期,同類產品也並未發生過任何事故,說明設計、生產不存在質量缺陷,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家具是一種使用相對穩定的產品,家具廠不能以質保期為由拒絕擔責。」張某家屬的代理人認為,只要其設計不符合社會普遍公認的安全性,存在不合理的危險,就應認定存在產品缺陷。家屬方已經證明張某是因床體脫落致死,張某的死亡與產品缺陷有強因果關係,不能苛責其承擔過重的舉證義務,請求法院二審改判支持張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因上訴人不同意調解,本案將擇期宣判。